房地产集团财务核算管理制度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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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财务核算管理制度1Word下载.docx

本制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

2001》及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

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目的在于加强集团会计核算管理,建立规范的核算秩序,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集团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本部及所属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以及其他产业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均适本制度。

第三条职责

1、集团总部财务核算部负责本规范的推行、解释、修改并检查执行情况;

集团内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2、集团财务核算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和监督本单位和集团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为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和依据。

3、集团实行高度集中、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集团会计工作由主管财务的集团领导直接指挥;

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集团会计工作的组织和集团统一会计政策、制度的制定;

各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开展各项会计工作,并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原则下,根据本单位业务管理的特点,制订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各种具体会计准则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六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并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份,并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集团的有关规定;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条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集团财务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定期打印、装订成册,并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存储会计软件、电子数据的软盘、光盘、磁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也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办理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十三条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基本要素:

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营业务内容;

数量、单位和金额。

第十四条对于不同渠道取得的原始凭证,除具备上述基本要素外,还应包括其他附加条件,具体为: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十五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十六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它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合乎集团管理需要和国家法规的会计账套。

第十九条账套的初始化设置应遵守集团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科目代码,需设立核算项目的应按集团规定设置。

新建账套必须在核算项目明细余额、会计科目明细余额、会计科目汇总余额与手工账簿或原账套核对相符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条账套的权限分工管理参见《**集团财务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录入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一律使用通用的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的录入应内容完整、摘要简单明了;

3、录入的凭证需经专人审核后方可过账;

4、更正错误的方法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5、记账凭证应在业务发生并取得完整的原始凭证后及时录入,不得积压。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套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记账基础及会计计量属性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一般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当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可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

第二十四条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等价物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

③贷款和应收款项;

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⑤其他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即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主要包括: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其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④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通常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对于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与金融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②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②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配,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5、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①金融资产计提减值的范围及减值的客观证据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②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A.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则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该金融资产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或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B.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发生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再转回。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以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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