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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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促进卫生、财政等部门落实责任,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政府出资,机构服务,百姓受益”的公共卫生服务财政投入机制。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坚持一个标准、一样尺度,科学反映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过程、结果和投入产出情况,准确评价被考核地区、单位落实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二)逐级考核原则。

区(市、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社区卫生专家等,对辖区范围内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市级和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对所辖区域的复核和抽查。

(三)绩效挂钩原则。

加强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并通过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全面考核促进日常管理。

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投入挂钩,奖勤(优)罚懒(劣),提高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效益。

三、考核对象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全省范围内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依法注册登记并承担相应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取得相关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由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

各级均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公共卫生服务指标考核。

为区(市、县)政府所在地非农业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城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区(市、县)卫生、财政部门参照此办法进行考核。

(二)行政管理部门。

省对市(州)、市(州)对区(市、县)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指标考核。

四、考核依据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四川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在对我省不同经济水平地区开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标准,形成《四川省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附件1)。

《考核标准》分值2100分(其中公共卫生服务指标1000分,行政管理职能指标1000分,加分指标100分)。

(一)公共卫生服务指标(1000分)。

包括效率性指标584分,效果性指标416分。

主要从服务的效率性、效果性两方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过程、结果和投入产出等进行考核衡量。

效率性指标(584分)。

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评价机构是否按照基本项目的要求提供各项公共卫生服务。

即: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要努力争取最大产出,或确保以最小的投入取得相应数量的产出。

效果性指标(416分)。

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实际效果。

在达到基本项目数量要求的基础上考核服务质量,评价居民对机构服务的满意程度和机构改善社区居民健康状况的效果。

(二)行政管理职能指标(1000分)。

主要从组织管理、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三个方面对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组织管理指标(450分)。

考核市、区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视程度、职能调整、人员保障、督导检查等。

重点考核合理界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职能分工,促进适合社区开展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服务工作切实下沉。

绩效考核指标(150分)。

考核各级行政部门建立考核制度、进行评估考核、应用考核结果情况。

重点评估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公示和结果上报工作情况。

资金管理指标(400分)。

考核各级行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严格资金管理情况。

重点考核市(州)和区(市、县)及时、足额落实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情况。

(三)加分指标(100分)。

主要从行政推动和机构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两方面进行考核。

行政加分指标(30分)。

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服务体系情况,对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好的地区加分给予鼓励。

机构加分指标(70分)。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要效率性和效果性指标情况进行加分,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服务、优质服务。

五、考核方法

(一)人员组成。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管理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专家等组成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专家库,考核时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组成考核组。

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二)考核方式。

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月或按季度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区(市、县)自查、市(州)复核、省抽查的方式逐级进行考核。

区(市、县)对辖区内开展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全面考核(包括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市(州)对每一区(市、县)原则上可各抽取不少于1个、不超过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中、低分数段各1个)进行复核,也可进行全面复核;

省对各市(州)的考核结果按平均分数进行排序,从高、低分数段各抽2个市(州)、从中分数段抽3个市(州),每个市(州)各抽取2个(共1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重点复核。

区(市、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公共卫生服务指标,并对行政管理职能指标进行自查;

省对市(州)、市(州)对区(市、县)考核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卫生服务两大指标。

省抽查市(州)和市(州)复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时,原则上不能连续两年考核同一个市(州)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有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区、市、县除外)。

(三)考核方法。

应用《四川省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操作表》(附件2),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行政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居民进行考核和调查。

(四)考核时间。

每年第四季度对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前三季度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区(市、县)考核可一年一次,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

也可分两次进行,分别在每年4月和10月15日前完成。

市(州)复核可一年一次,在区(市、县)考核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

省抽查每年一次,在市(州)复核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

各区(市、县)、市(州)应于考核完成后5日内将考核评估报告和考核评分汇总表、复核评分汇总表(附件3、4)分别报上一级卫生和财政部门。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与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的总体原则。

考核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示,并作为次年各级财政划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依据。

省、市(州)财政每年应另安排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对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前三名的市(州)或区(市、县)进行通报表扬并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区(市、县)统筹安排中央、省、市(州)和区(市、县)本级预算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勤(优)罚懒(劣),发挥考核结果在补助资金安排中的激励、引导作用。

(二)区(市、县)考核结果与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办法。

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得分=某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指标得分+机构加分指标得分,总计满分1070分。

各区(市、县)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某机构可获得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某机构可获得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机构服务人口数×

机构考核得分×

〔(中央/省/市州/区市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某区市县内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分值×

机构服务人口数)〕(示例见附件5)。

补助资金应尽量一次性划拨至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考核两次的区市县,可将两次考核的平均分作为机构的考核得分)。

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和考核结果排名最末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本区(市、县)范围内通报。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评结果,参照此办法进行人员奖惩和核定绩效工资。

(三)市(州)复核结果与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办法。

各市(州)应对设立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县和扩权县一同复核。

某区(市、县)复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平均得分作为该区(市、县)的公共卫生服务指标得分,某区(市、县)复核分数=某区(市、县)公共卫生服务指标得分×

70%+行政管理职能指标得分×

30%+加分指标得分,总计满分1100分。

各市(州)按人均补助标准划拨中央、省和市(州)本级预算的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另安排专门资金奖励绩效考核结果前三名的区(市、县),具体奖励额度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市(州)对扩权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结果作为省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四)省抽查结果与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办法。

省抽查7个市(州),某市(州)抽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平均得分作为该市(州)的公共卫生服务指标得分,某市(州)抽查分数=某市(州)公共卫生服务指标得分×

省按人均补助标准划拨中央和省本级预算的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另安排专门资金奖励绩效考核结果前三名的抽查市(州)和扩权县。

七、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促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府是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作为政府重要职责,列入议事日程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

要建立健全对绩效考核工作的督查督办机制,严格奖惩制度,加强督导检查,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推动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要求,加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督促指导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牵头组织开展本区域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依法成立并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服务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内容和公共卫生绩效考核结果,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建议分配方案;

及时将实施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非农业人口人均补助标准足额预算落实本级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适当安排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参与本区域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统筹分配上级和本级财政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及时将补助资金划拨到下级财政部门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加强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要组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专家库。

省、市(州)、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本级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专家库。

专家库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各大专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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