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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实验和流行病学调查则可进一步深化和证实在动物实验中所得到的资料。

实际上,食品毒理学作为一门实验科学是以动物实验为中心的,食品毒理学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结果观察和评价是毒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食品毒理学试验是对化学物安全性评价的主要手段,已为各国际组织或各国的行政部门所颁布的规程或指南列为常规试验,有称为法规毒理学试验(regulatorytoxico1ogytest),这类毒理学试验是以筛查和描述外来化学物的毒性为目的,属于描述毒理学范畴。

第一节食品毒理学实验的原则和局限性

一、食品毒理学实验的原则

在毒理学的试验中,有三个基本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化学物在实验动物产生的作用,可以外推于人。

基本假设为:

①人是最敏感的动物物种;

②人和实验动物的生物学过程包括化学物的代谢,与体重(或体表面积)相关。

这两个假设也是全部实验生物学和医学的前提。

以单位体表面积计算在人产生毒作用的剂量和实验动物通常相近似。

而以体重计算则人通常比实验动物敏感,差别可能达10倍。

因此可以利用安全系数来计算人的相对安全剂量。

已知人致癌物都对某种实验动物具有致癌性;

实验动物致癌物是否都对人有致癌性,还不清楚,但这已作为动物致癌试验的基础。

一般认为,如果某一化学物对几个物种实验动物的毒性是相同的,则人的反应也可能是相似的。

第二个原则是实验动物必须暴露于高剂量,这是发现对人潜在危害的必需的和可靠的方法。

此原则是根据质反应的概念,随剂量或暴露增加,群体中效应发生率增加。

毒理学试验中,一般要设3个或3个以上剂量组,以观察剂量-反应(效应)关系,确定受试化学物引起毒效应及其毒性参数。

毒性试验的设计并不是为了证明化学品的安全性,而是为了表征化学品可能产生的毒作用。

仅仅检测受试化学物在人的暴露剂量是否引起毒效应是不够的。

当引起毒效应的最低剂量(LOAEL)与人的暴露剂量接近时,说明该化学物不安全。

当该剂量与人的暴露剂量有很大的距离(几十倍,几百倍或以上),才认为具有一定安全性,此距离越大,安全性越可靠。

如果在研究中所用的一系列的剂量不能引起毒性效应,则认为所用剂量还不足够高,应增加剂量,以确定受试化学品的毒性。

但如果在试验的最高剂量组的剂量与人可能的暴露剂量有足够的安全界限,则对于安全性评价来说未观察到毒效应的研究是可以接受的。

在毒理学试验中实验模型所需的动物总是远少于处于危险中的人群。

为了在少量动物得到有统计学意义的可靠的结果,需要应用相对较高的剂量,以使效应发生的频率足以检测。

例如,低达0.01%的癌症发生率,这意味着在100万人群中有100人发生癌症,此发生率太高,不能为公众接受。

在实验动物直接检测如此低发生率将至少需要30000只动物。

因此,别无选择,在毒理学试验中,对相对较少的实验动物必须以较高剂量进行试验,然后根据毒理学原则外推估计低剂量暴露的危险性。

第三个原则,成年的健康(雄性和雌性未孕)实验动物和人可能的暴露途径是基本的选择。

选用成年的健康(雄性和雌性未孕)实验动物是为了使实验结果具有代表性和可重复性。

以成年的健康(雄性和雌性未孕)实验动物作为一般人群的代表性实验模型,而将幼年和老年动物、妊娠的雌性动物、疾病状态作为特殊情况另作研究。

这样可降低实验对象的多样性,减少实验误差。

毒理学实验结果的敏感性取决于受试物处理引起毒效应强度和实验误差两个因素,处理引起的毒效应强,实验误差小,则实验结果的敏感性增加,反映受试物处理的真实效应,反之亦然。

在下文所述的实验设计是要规定实验条件,严格控制可能影响毒效应的各种因素,实施质量保证,降低实验误差。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不能重复的实验结果是没有任何科学价值的。

外源化学物以不同途径染毒,实验动物表现的毒性可有很大差异,这是由于因染毒部位解剖生理特点不同,外源化学物吸收进入血液的速度和量也不同,首先到达的器官和组织也不同。

因此,毒理学试验中染毒途径的选择,应尽可能模拟人接触该受试物的方式。

二、食品毒理学实验的局限性

历史上,环境污染物及某些药物所引起的中毒和死亡多次发生,引起各国的重视,推动了毒理学的发展,各国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多次修订了有关药品和各种化学品安全性评价的规范或准则,希望在啮齿类和非啮齿类的毒理学研究能为有关候选新药和各种化学品提供安全性证据,但以动物的资料预测人的毒性的预测价值尚有待于研究。

Lumley(1990)和Igarashi(1994)根据有限的临床资料报告,发现对人的毒性约一半不能由临床前(动物)毒性研究预测。

Heywood(1983)报告27个化学物(大多为药品)的靶器官毒性在大鼠和狗(或猴)之间的相符率仅20%。

Olson等(1998)报告131种化学物对动物的毒性与人的毒性相符率,啮齿类为6%,非啮齿类(狗和猴)为28%,合并达36%,所有的物种相符率可达69%。

按照目前的规范,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新药和各种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性,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对人健康危害的风险。

WHO在《临床前药物安全性实验原则》的文件中指出“虽然事先对生物活性物质进行了最仔细彻底的研究,但给人使用时总是不可避免地要冒一定的风险。

”这就是利用动物实验的局限性,即动物实验的结果外推到人的不确定性。

用实验动物的毒理学实验资料外推到人群接触的安全性时,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这是因为,外源化学物的毒性作用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首先,实验动物和人对外源化学物的反应敏感性不同,有时甚至存在着质的差别。

虽然在毒理学实验中通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动物,并尽可能选择与人对毒物反应相似的动物,但要完全避免物种差异是不可能的。

而且,实验动物不能述说涉及主观感觉的毒效应,如疼痛、腹胀、疲乏、头晕、眼花、耳鸣等,这些毒效应就难以或不可能发现。

在动物实验中,可观察到体征(sign),而没有症状(symptom)。

第二,在毒理学实验中,为了寻求毒作用的靶器官,并能在相对少量的动物上就能得到剂量-反应或剂量-效应关系,往往选用较大的染毒剂量,这一剂量通常要比人实际接触的剂量大得多。

有些化学物在高剂量和低剂量的毒性作用规律并不一定一致,如大剂量下出现的反应有可能是由于化学物在体内超过了机体的代谢能力,这就存在高剂量向低剂量外推的不确定性。

第三,毒理学实验所用动物数量有限,那些发生率很低的毒性反应,在少量动物中难以发现。

而化学物一旦进入市场,接触人群往往会很大。

这就存在小数量实验动物到大量人群外推的不确定性。

第四,实验动物一般都是实验室培育的品系,一般选用成年健康动物,反应较单一,而接触人群可以是不同的人种、种族,而且包括年老体弱及患病的个体,在对外源化学物毒性反应的易感性上存在很大差异。

以上这些都构成了从毒理学动物实验结果向人群安全性评价外推时的不确定因素。

第二节毒理学毒性评价试验的基本目的

毒理学实验的常规部分是毒性评价或安全性评价试验。

为了对受试物的毒性进行全面的测试,增强测试结果的可靠性,权威机构规定了评价程序,以保证毒性评价研究可以达到普遍能接受的最低要求和原则。

毒理学家认为毒理学试验程序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

对毒理学试验的原理和设计思路的深入理解,有助于研究者对评价程序的实施,在发现新的现象或线索时,可进行一些补充实验来证实,并可进一步研究其机制。

毒性评价或安全性评价方面的基本目的包括以下几点:

1.受试物毒作用的表现和性质。

在急性和慢性毒性试验中,观察受试物对机体的有害作用,对有害作用的观察应该是对每个实验动物进行全面的逐项的观察和记录。

发现有害作用是进行剂量-反应(效应)研究的前提。

2.剂量-反应(效应)研究。

剂量-反应(效应)研究是毒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基础。

通过对不同有害作用的剂量-反应(效应)研究,可以得到该受试物的多种毒性参数。

在急性(致死性)毒性试验中,应该得到LD50,也可以得到LD01和MTD。

在急性非致死性毒性试验中,应该得到急性可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LOAEL)和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NOAEL)。

在亚急性、亚慢性及慢性毒性试验中,应该得到相应的LOAEL和NOAEL。

在致突变、致癌和致畸等特殊毒性试验中,剂量-反应(效应)研究将为确定受试物是否具有这些特殊毒性提供依据。

在致畸试验也可得到LOAEL和NOAEL;

在致突变、致癌试验中,尽管认为是无阈值的,但也可得到表观的LOAEL和NOAEL。

3.确定毒作用的靶器官。

确定受试物有害作用的靶器官,是毒理学研究的重要目的,以阐明受试物毒作用的特点,并为进一步的机制研究和毒性防治提供线索。

4.确定损害的可逆性。

一旦确认有害作用存在,就应研究停止接触后该损害是否可逆和消失,器官和组织功能是否能恢复,还是像化学致癌作用那样停止接触后损害继续发展?

毒性的可逆性关系到对人的危害评价,如果受损的器官组织能够修复并恢复正常功能,则可能接受较高危险性的接触水平。

当然,毒理学研究还可能有其他的目的和要求,例如毒作用的敏感检测指标和生物学标志、毒作用机制研究、受试物的毒物动力学和代谢研究、中毒的解救措施等。

对这些要求,应扩展常规试验的设计以包括有关的项目,或者另外设计和进行靶器官毒理学研究及机制毒理学研究。

第三节实验动物的选择和处理

毒理学的动物实验是以实验动物作为研究对象的,为获得可靠的研究结果,先决条件是正确地选用实验动物。

一、实验动物物种的选择

外源化学物的固有毒性往往在人和不同物种实验动物之间表现不同,物种差别可以表现在量方面,引起毒性的剂量差别,即毒性大小的差别,如有报道,对人138种化学物的敏感性为大鼠的1.8~10.5倍。

物种差别也可以表现在质方面(毒性效应的差别),如除草剂百草枯(对草快)对人引起肺损伤,而对狗则未见到。

因此,需要对实验动物物种进行选择。

物种间毒性反应差别的原因,可能归纳为解剖与生理学差异,遗传与代谢的差异等。

对实验动物物种选择的基本原则是:

选择对受试物在代谢、生物化学和毒理学特征与人最接近的物种;

自然寿命不太长的物种;

易于饲养和实验操作的物种;

经济并易于获得的物种。

在选择实验动物时存在固有的限制。

可利用的物种不多,主要原因包括经济(购买和饲养的费用)、实验动物的寿命、行为和生活能力、处置,也许最重要的是对该物种“正常”生理和病理的资料,以及对所研究的毒性的敏感性。

要利用对受试物在代谢、生物化学和毒理学特征与人最接近的物种,这就需要了解实验动物物种和人对受试化学物的吸收、生物转化等资料,但这往往并不切合实际,因为首先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比较研究,而对人体的资料在动物试验之前是很难得到的。

在毒理学研究中常用的实验动物物种如下:

大鼠、小鼠、豚鼠、兔、狗。

其他可能用到的实验动物有地鼠、猕猴、小型猪、鸡等。

其中,大鼠、小鼠、豚鼠和地鼠为啮齿目动物。

常用实验动物生物学和生理学参数见表5-1。

以上所述毒理学实验常用的实验动物各物种中,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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