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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伴随GATT/WTO的机制转换,以及世界各国致力于推进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调控已演化成解决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功能失效或失灵时的最佳杠杆之一。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最直接的手段,在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中被各国广泛运用,特别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了减免税收、加速折旧、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方式,有力地增强和提高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发、生产科技产品的能力。

  

(一)加速折旧优惠 

西方经济学者认为,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设备投资的社会收益率大于私人收益率,因为这种投资对经济增长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因此,提倡应对设备投资给予特殊优惠待遇。

加速折旧就是对原始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所采取的一种传统做法。

加速折旧的具体做法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的做法是缩短技术型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国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二战前后一般为20年,而目前已缩至10左右,这有利于企业更新设备和采用新技术。

为体现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使其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国家采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特殊政策,表现出折旧期更短、设备更新更快的特点。

如:

  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仅为3年;

对用于科技开发的软件,可在2年内提取全部折旧;

同时用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私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方法,来促进其对高新技术的投资,目前,美国每年的投资中,折旧提成所占比重最高达90%。

  在日本,为了管理技术引进与技术革新,先后制定了数十种特别折旧制度;

对高新工业密集地区所用的高新技术设备,可加提特别折旧,最高可达正常折旧的55%。

  在德国,为体现对科技扶持的政策,对需要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领域研究开发或实际应用所需的固定资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实行特别的折旧制度;

德国的高新技术界,每年都从政府的折旧制度中获得巨额的资金支持,如1987年就获得约2.5亿马克的资金。

  在西班牙,研究与开发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可分5年提完折旧(建筑物为7年)。

  另一方面,为保障企业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折旧提完,有的国家除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外,还允许企业对符合优惠规定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或使用的当年提取一笔初次折旧,初次折旧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较大。

  在法国,允许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

同时采取“期初扣除”的特别折旧形式,规定对于购买技术开发融资公司股票的投资,可在期初扣除50%;

对于软件,如1990~1998年购置的防治空气、水污染的设备,1991~1998年购置的节能设备,1992~1998年购置的控制噪音设备以及2000年前购置的电动汽车,可按100%在期初扣除。

  在新加坡,企业在科研开发、优先工程项目、技术性劳务等领域投入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提取50%的初次折旧。

在韩国,投资于高科技项目或厂址设在特定地区的企业可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

(二)研究开发(R&

D)费用与投资的税收抵免优惠 

  西方经济学者一般认为,研究与开发活动具有外溢性,研究与开发的投资者不可能得到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全部利益,而很多非投资者能享受其成果;

另一方面,由于资金市场、产品市场信息的不对称,而限制了研究与开发企业取得利润的能力;

对此,提出解决矛盾的方式只能通过政府干预,通过一定的利益让渡,包括税收支持和政府补贴,以鼓励优质企业的投资,防止劣质企业进入研究与开发市场。

投资税收抵免一般认为是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另一种税收优惠形式,即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直接冲减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而现在延伸到研究开发费用,各国对此规定有所不同不同。

  在美国,税法规定:

(1)对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可直接扣除,而不必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支出;

(2)凡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值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

(3)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1999年通过的《研究开发(R&

D)减税修正法案》,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其一定的免税,该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

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使用完的免税R&

D额度。

另外,美国政府规定,公司凡投资于使用期限超过3年的有形资产,可按投资额的6%(使用于3年折旧期)或10%(适用于3年以上折旧期)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时,可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7年。

美国政府鉴于基础研究对应用技术研究的重要性,为了鼓励企业把应用研究与基础研究有机结合,税法中专门作出明确规定,即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的某些基础性研究,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 

65%,可以直接从公司所得税中抵免。

  在加拿大,科研开发费用以公司前3年平均支出水平为标准,额外抵扣50%,作为增加其研究与发展费用的附加津贴;

科技研究税务贷款制度规定:

可将投资总额的14%(个人)至50%(企业)用以抵付政府税款。

  在意大利,于1998年实行“税收信用”优惠政策,国家根据企业R&

D经费支出,采用冲减应交税款的形式给予支持,每年额度限制在3500万里拉以内。

在法国,R&

D费用一般可在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资本化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R&

D费用,可根据“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抵免。

此政策于1983年设立,其规定针对工商企业,凡当年R&

D支出费用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经通货膨胀调整)的企业,经批准后可以免缴相当于其R&

D费用增加额25%的所得税(1985年提高到50%)。

但同时规定了最高抵免额,当时最高抵免额为每年500万法郎,1999年提高到4000万法郎(在纺织领域,抵免限额为65万法郎)。

在澳大利亚,规定境内居民公司支付的合法科研和开发费用,总额超过5万澳元者,在3年内可按其总额的150%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日本,为支持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日本政府制定了《增加试验费税额扣除》、《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用于新材料、尖端电子技术、电器通讯技术、宇宙开发技术等的开发资金全部免征7%的税金。

以后又对尖端电子、高性能机器人、新材料、生物工程等的研究经费及相关的机械设备和建筑物免征10%的税金。

另外日本政府还设立了“电子计算机构购置损失准备制度”,规定日本计算机厂商可以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以弥补意外损失。

在此基础上,通产省还要求国会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从1985年起,日本政府每年减少1000亿日元,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新加坡,对从事研究开发的公司享受其研究开发支出50%的政府津贴;

规定对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医药研究、试验室和检测服务等生产和服务公司用于研究和开发方面的支出允许按200%扣除。

(三)减免税收优惠 

  减免税收最能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取向,通常有免税期优惠、对特定收入免税和实行低税率优惠等做法。

  免税期即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利润可以不缴纳所得税。

包括企业的创业期免税和对特定种类的所得实行免税期等做法。

而低税率,即对一些特定部门或地区的企业实行较低的优惠税率,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税率优惠,一般情况下以所得税税率优惠居多。

分析免税期对投资的影响,西方经济学者认为,因企业在免税期内税率为零,而在免税期结束后的税率是正的问题,通常是表现为一种以牺牲长期投资为代价而鼓励短期投资,会导致投资者套利活动,因此它需要借助其他方式,如税收抵免、投资扣除、低税率等的配合。

  在新加坡,规定对具有新技术开发性质的产业给予5~10年的免税期;

对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同时,规定从1984年开始,凡是取得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缴相当于投资金额的50%的所得税。

在英国,规定从2000年财政年度开始,年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公司税税率为20%,年利润高于30万英镑的公司税率为20%~30%。

  在白俄罗斯,其《利润税法》规定:

凡利用科学研究、经验设计、经验工艺所获得的利润可免缴利润税,但其免缴利润税的总额不得超过帐面利润的50%;

同时免征专有实验室设备、仪器、实验台、国家科技咨询机构试验场的不动产税。

  在荷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人工成本可以从雇主应缴纳的工资预提税中扣除一部分,扣除率为:

研究开发人工成本在10万荷兰盾以下部分可扣除25%,超过部分可扣除12.5%。

在巴西,对从事信息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所得税最多可以减少50%,通过国家科技理事会或其他科技事务的非盈利性中介机构购买国产机器、设备和仪器,无论是整体还是配件或原材料,都将免除工业产品税。

  (四)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 

在法国,技术转让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对于取得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许可的专有使用权所承担的特许权使用费,视为无形资产而予以资本化处理,并实行直线法摊销。

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如符合规定条件,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9%的税率征税;

否则,实行33.33%的标准税率。

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6%(若包括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8.4%)的低税率征税。

法国境内经营者支付给法国居民或在法国设有永久性机构的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

但支付给在法国境内没有永久性机构的非法国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则需缴纳33.33%的预提税。

  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引进技术,促进外国投资者向本国进行技术转让,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制定了税收优惠措施。

  在韩国,规定投资引进国内不易发展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5年免税;

对根据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引进项目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

在新加坡,对带来“先进工艺”的高新技术外国公司投资办厂,可享受减免盈利33%的税收,减免期为5~10年;

《经济发展奖励法》还规定,对从国外引进先进的专有技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免征预提税。

(五)重视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最终还是取决于人才,对科技人才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在韩国,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可以一定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

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含政府)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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