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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征

1.技术性  表现科学技术特征:

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技术流程、工艺方法,药品标准、药品注册、药品审评与评价、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PP

2.强制性作为义务:

应该,必须等术语

不作为义务:

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3.国际性《1981年麻醉药品公约》、《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

5、作用

1.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

2.维护和规范药事行政权力授权法和控权法

3.保护要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任务二分析药事法规

1、药事法规的体系

1.药品法:

是所有涉及药品本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药品概念、分类,药品注册审批,药品审评与评价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药品品种整顿与淘汰制度,药品标准,药品检验制度,假药劣药制度,药品价格管理,药品广告管理,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方面法律规范

2.药事法:

是所有关于药事机构的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3.药师法:

是所有有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药事法规的渊源

表现形式

制定、修改机关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所在市(及省会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时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的行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地方人大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的地方解释

国际条约

其他形式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

我国特别行政区

特殊现实问题:

1.药品标准相当于部门规章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局颁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文件予以颁布实施。

药品标准是药品质量的法定依据,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遵循的法定依据。

2.其他规范性文件

是除上述表现形式之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效力、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通告、公告、决定)。

药事行政管理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涉及药事活动的法律文件。

3.药事法规的效力等级和使用原则

一般规则:

1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决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冲突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项目二药品概述

任务一药品的定义

一.药品的定义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

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管理法102条

注:

中国药品定义不包括兽药

二.药品的特殊性

1.社会公共性

2.危险性(不可避免,不可预期,损害较大且不易恢复)

3.需求缺乏弹性和消费信息不对称

4.政府管制的严格性

3.药品的质量特性

1.安全性是药品质量的最基本的首要特征

2.有效性是药品质量的基本特征

3.稳定性重要特征

4.均一性

5.经济性

任务二.药品的分类

处方药:

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方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

指由国家要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安全性分甲乙类。

新药:

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仿制药:

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上市”是指药品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批并发给批准文号或进口注册证。

国产药品:

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其通过注册审批获得的是药品批准文号

进口药品:

是指从国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到中国大陆市场的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管理,《医药产品注册证》

医疗机构制剂:

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临床需要市场无供应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号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

特殊管理药品和普通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精,放

任务三药品的命名

1.药品的名称

1.通用名称:

我国药品法定名称

我国药品通用名称是经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讨论制定、上网公示征求意见、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制成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形成。

中药名称包括中文名(附汉语拼音)和拉丁名,生化药品名以中文译名为主。

一药一名原则,不得用于商标注册,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2.商品名称:

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名称可做商标注册一药多名

使用范围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药物,持有化合物专利药品可使用。

同一企业的同一药物剂型规格不同可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2.命名原则

1.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科学明确简短;

不得暗示药理、病理、生理学等名称,不得用代号(除特殊复方制剂)

2.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

不得使用《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1 扩大或暗示药品疗效的

2 表示治疗部位的

3 直接表示药品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

4 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

5 涉及相关学

6 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

7 与通用名音似或形似

8 引用药品习用名或曾用名

9 相同相似商品名

10 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或其他特定含义词汇

 

项目三药品保障

任务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

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是我国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2.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与机构

原则:

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

不纳入基本范围:

1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

2 滋补保健易滥用

3 非临床首选

4 严重不良反应,国药监局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

5 违法或不合伦理要求

6 其他

机构: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

协调解决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相关政策问题

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食药监管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卫生部

4.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零售指导价,按通用名制定公布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任务二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2.《药品目录》的分类

《药品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是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的,要求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

《药品目录》分甲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

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价格低,由国家统一制定。

实行政府定价,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乙类目录:

临床选择使用,疗效好,价比甲略高,由国家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当调整,不得超过乙类总数的15%。

政府定价,省级

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

1.纳入条件: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并具备

1 《药典》(现行版)收载药品

2 符合国家药监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 国家要件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2.不能纳入范围药品

1 营养滋补药品

2 部分可入药动物及脏器,干(水)果类(红枣)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4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除特殊适应证与急救、抢救)

6 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任务三药品储备制度

药品储备管理由工信部负责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库存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项目四药品质量

任务一药品标准

1、药品标准的概念和地位

药品标准是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任务二假药与劣药

1.假药与劣药的概念

《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以下情形之一以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被污染的

4)变质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劣药:

《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以下情形论劣药处理:

1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 超过有效期的

4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行政责任

《管理法》74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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