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验收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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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项目验收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促进项目及时投产运行,发挥投资效益。
依据国家及省、市关于项目行业验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验收工作,是指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项目验收分为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结合公司实际,项目验收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专项投资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预验收
项目预验收一般安排在工程中间交接之后,试生产之前。
主要目的是检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
预验收包括现场实物工程检查、专项验收复核、落实中间交接和“三查四定”工作与试生产准备的检查等。
(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安排在试生产完成、项目的投资审计后。
主要目的是对试生产考核和项目建设投资评定,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等。
第四条项目验收可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划分为两个级别:
限上项目公司申请由公司组织验收;
限下项目由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条公司工程技术部为项目预验收的组织部门,由公司发展规划部、生产计划部、安全环保质监部、审计部、财务资产部及办公室等部门组成验收组,负责项目预验收的组织、协调及实施工作;
发展规划部为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部门,由公司工程技术部、生产计划部、安全环保质监部、审计部、财务资产部及办公室等部门组成验收组,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及实施工作;
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配合工作。
第六条项目验收根据项目工程规模成立验收组,主要负责检查各专业的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资料是否符合验收的要求。
项目验收可分为土建(含钢结构)、设备、工艺、电气仪表、防腐保温、筑炉、给排水、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财务经济、档案等专业验收组。
第七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公司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企业标准等。
(四)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五)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六)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七)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八)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一节项目预验收的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完成中间交接,并签发了《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二)“三查四定”提出的整改项目、设计变更内容已经完成。
(三)项目责任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对项目档案资料已进行预验收。
(四)项目完成了防雷接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它特种设备单项验收,取得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专项验收批复、批准报告。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质量验收意见报告”,工程质量初评为“合格”。
(六)项目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完成了项目的工程验收(包括节能)。
(七)完成了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的交接和试生产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在工程中间交接之后,试生产之前进行项目预验收,项目预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实物工程量验收、实体质量验收与工程资料验收、试生产准备四部分。
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设计工艺、设备采取抽查验证的方式,主要是对项目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满足工艺文件要求、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方面进行重点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一)由各专业验收组按照施工合同、图纸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二)各专业验收组对中间交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以及留尾项目进行核查。
(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应对照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对各专业的工程实体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四)财务经济主要检查项目概算执行和资金支付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的监督、工程结算、审计情况。
(五)档案主要检查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六)专项验收手续(批复文件)主要由各相关专业组复核检查。
第十九条工程资料验收
工程资料按照项目前期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以及工程施工资料四部分,由各专业组检查。
(一)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可行性论证及消防等专项报告及批准文件等。
(二)勘察、设计资料包括勘察、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及设计变更等文件。
(三)工程管理资料包括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和工程承包协议、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消防审查意见书、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施工执照等有关文件资料;
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及总体网络计划等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证;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等。
(四)工程施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
设计变更资料;
地基处理记录及验收资料;
材料、构件的出厂和验收资料;
施工资料;
设备、材料验收资料;
设备、管道安装资料;
电气、通讯、仪表及自控系统安装、调试资料;
测量成果资料;
单体试运资料;
吹扫试压资料;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签证及材料认价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预验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项目限上项目预验收由公司组织初验合格后,上报组织预验收,限下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具备预验收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单位向公司提出预验收申请报告。
(二)公司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由工程技术部召集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成立预验收组,确定预验收方式、时间,并通知项目责任单位。
(三)项目责任单位收到公司预验收通知后,准备预验收有关的资料文件,包括项目审查审批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以及试生产准备文件资料。
(四)公司组织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召开预验收首次会议,明确预验收目的、依据、内容、方式、时间安排等,划分专业验收组及确定组长。
(五)各专业组进行项目现场工程实体验收和工程资料文件验收,并形成专业预验收意见和建议。
(六)公司召开预验收末次会议,预验收组成员、勘察、设计、施工、质检、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并初步形成会议纪要。
(七)项目责任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向预验收组提交整改报告,预验收组确认整改结果后,下发预验收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经投料试车合格,能够连续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
按照相关行业试运转考核要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引进国外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考核,并达到合同要求。
(二)生产组织、生产物资供应、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需要;
人员配备按批准的生产准备纲要执行。
(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的专项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齐全。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满足国家或行业的有关验收的条件。
(二)满足项目特点确定的验收条件。
第二十六条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上报批准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建设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上报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分期建成后,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建成,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批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其它建设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限上项目竣工验收由公司组织初验后,上报组织竣工验收,限下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项目通过预验收,并经生产考核等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在具备条件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公司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由发展规划部召集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成立竣工验收组,确定竣工验收会议议程。
(三)公司组织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召开验收首次会议,明确竣工验收目的、依据、内容、时间安排等,划分专业验收组。
(四)项目责任单位汇报工程预验收及试生产情况。
(五)验收组查阅项目建设相关资料、观看声像资料、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
(六)会议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七)验收组对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确认。
(八)验收组对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
(九)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十)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项目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
(二)对生产准备及试运情况进行审核。
(三)对消防验收、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确认。
(四)审核竣工验收报告。
(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结果的确认按照公司项目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未按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以及验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落实,公司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