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最新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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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方式
第十二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
中、长期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并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中、长期项目贷款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系指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系指用于项目单位进行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只对经审查确认资信优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发放的短期贷款。
(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担保合同。
2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贷款额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
(三)票据贴现,系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应报总行批准。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请。
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
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
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农业银行应当按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发放,严格管理,应补贴的利息由利息补贴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
银行按正常规定向借款人计贷款利息。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加、罚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国务院确定的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贷款经营
第十七条农业银行依法自主经营贷款,除国务院特定贷款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各级行在总行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贷款。
XX和转授权的不得经营贷款。
第十八条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县级支行)是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
各级行均应在权限范围内经营贷款,按上级行授权,负责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检查、贷款发放收回及权限内贷款审批等管理工作,确保贷款效益。
第十九条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应依据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贷款投向和投量,负责权限内贷款的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系统整体功能,逐步加大总、分行调控力度。
突出效益原则,努力培育全系统重点信贷区域、高效信贷行业和优良客户群体,实现集约经营。
第二十一条实行人民币、外币贷款统一经营。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向农业银行借款,应当向开户行直接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给借款人的贷款证;
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三)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四)实施项目必需的有权机关的有效批文;
(五)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
(六)与贷款相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三条贷款受理。
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开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由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移交贷款调查岗进行事实认定。
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
评定内容包括企业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
AAA级、AA级、A级、B级、C级。
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坚持企业自愿,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统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的原则。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总行制定。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分行组织,信贷部门具体操作,评定结果内部掌握。
也可委托有关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分行信贷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贷款调查。
开户行信贷部门调查人员应及时组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人基本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测定贷款风险度,并提出意见,移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确认。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及时组织具有相应项目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贷款项目评估。
对自然人申请借款,应对其品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复测贷款风险度,并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贷款审批。
贷款实行按确定程序分级审批制,上级行接到下级行贷款报告后,先由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属权限内的贷款由行长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再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签订借款合同。
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均有权按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使用农业银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书》。
《借款合同书》应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如有必要,也可单独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
借款合同签订后,开户行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贷后检查。
贷款检查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
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
应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
对借款单位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供销、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贷款收回。
要坚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贷款。
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开户行要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
贷款逾期,开户行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与开户行协商。
第三十二条贷款总结评价。
贷款开户行应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中、长期项目贷款要在贷款项目达产1年后,写出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时报贷款审批行。
第三十三条贷款档案。
应建立辖区内贷款档案,完整记录每笔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贷款档案应由贷款综合人员负责管理。
第七章不良贷款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的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和呆滞贷款)。
第三十五条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贷款开户行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经稽核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由信贷部门逐笔登记,建立台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