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节能标识评定标准1230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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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节能标识评定标准》的通知

深建科[20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深圳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的《深圳市建筑节能标识评定标准》已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深圳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该标准编号为SJG15-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编制说明

根据深圳市建设局深建科[2005]25号文的要求,细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它省(市)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细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4.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5.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6.电气节能设计;

7.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

8.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

本细则由深圳市建设局归口管理,授权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5楼,邮编:

51803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深圳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参编单位:

主要编写人:

深圳市建设局

2009年1月

目次

1总则3

2术语6

3基本规定7

3.1基本要求7

3.2评价与等级划分9

3.3评定方法11

3.4提交文件11

4居住建筑设计能效标识1

4.1基础项1

4.2规定项1

4.3选择项6

5公共建筑设计能效标识11

5.1基础项11

5.2规定项12

5.3选择项24

6居住建筑竣工能效标识30

6.1基础项30

6.2规定项30

6.3选择项32

7公共建筑竣工能效标识35

7.1基础项35

7.2规定项35

7.3选择项39

8居住建筑运行能效标识43

8.1基础项43

8.2规定项43

8.3选择项44

9公共建筑运行能效标识45

9.1基础项45

9.2规定项45

9.3选择项46

10建筑节能标识评定报告及证书1

10.1居住建筑1

10.2公共建筑1

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提高深圳市建筑

节能水平,规范建筑节能标识评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国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和国家、深圳市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随着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力度的加大,深圳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工作的不断推进,深圳市相继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近年来,国家重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形成建筑节能工作从设计、施工到节能效果测评的闭合式管理,建设部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并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国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深圳市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国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特别是深圳市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体的要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标识评定标准》,作为深圳市建筑节能标识评定的技术依据。

1.0.2本标准用于评定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能

效标识。

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或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

【条文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可参照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相关规定,因此,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另外,若需评定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的节能效果,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申请建筑能效标识评定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现行建筑节

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建筑能效标识评定内容包括建筑节能率、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情况、节能设备运行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对建筑节能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建筑必须在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前提条件下才能申请建筑能效标识评定。

1.0.4建筑节能标识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现

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是进行建筑节能标识评定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未全部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而是着重评定与建筑节能性能相关的内容。

因此建筑的基本要求,如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等要求不列入本标准,但尚应遵守。

术语

2.0.1建筑节能标识

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

1.0.6.建筑节能标识评定

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和标识等级。

基本规定

基本要求

建筑节能标识评定分为建筑设计能效标识、建筑竣工能效标识和建筑运行能效标识三个阶段。

1建筑设计能效标识在建筑物取得施工许可之后进行;

2建筑竣工能效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标识结果有效期为1年;

3建筑运行能效标识在建筑物不少于1年的连续使用之后进行,标识结果有效期为5年。

【条文说明】建筑节能标识是对建筑物建筑节能水平信息的明示,反应建筑节能水平的信息包括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

建筑节能标识评定是得到明示信息的活动,具体就是通过检测、计算等方式,给出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所处水平。

反应建筑物建筑节能水平的三个标志性阶段分别是:

建筑设计阶段、建筑竣工阶段、建筑投入使用阶段。

因此,为全面了解、反映建筑物建筑节能水平,本标准规定建筑节能标识评定分为以上三个阶段,即在这三个阶段均需进行建筑节能标识评定。

建筑设计阶段的能效标识称为建筑设计能效标识,与《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中的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相对应,《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规定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应在建筑物获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

建筑竣工阶段的能效标识称为建筑竣工能效标识,与《国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中的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相对应,《国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规定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标识结果有效期为1年。

建筑投入使用阶段的能效标识称为建筑运行能效标识,与《国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中的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相对应,《国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规定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标识结果有效期为5年。

建筑节能标识评定对象:

1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建筑节能标识评定;

2建筑节能标识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

【条文说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技术重点有所不同,应分别进行建筑节能标识评定。

商住楼建筑物在深圳市比较常见:

下部裙房为商场或办公等公共建筑,上部塔楼为居住建筑。

对于此类建筑物应注意将下部公共建筑和上部居住建筑分开,分别进行建筑节能标识。

建筑节能标识内容主要是建筑节能性能指标(如窗墙比、外墙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及建筑节能水平(如节能率)等,而每栋楼的建筑节能性能指标及节能水平都不相同,因此建筑节能标识应逐栋进行,以单栋为对象。

建筑节能标识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选择项:

(1)基础项:

按照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能耗值;

(2)规定项:

除基础项外,按照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围护结构、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必须满足的项目;

(3)选择项:

对高于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

【条文说明】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主要包括: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等。

基础项是指根据深圳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能耗值,此值是评判建筑物节能效果最重要的一个指标。

另外,因需评判建筑物节能率,申请建筑节能标识的建筑物在节能设计时都需采用性能性计算方法。

在建筑设计能效标识和建筑竣工能效标识阶段,基础项是计算值,在建筑运行能效标识阶段,基础项是实测值。

规定项是指除基础项外,围护结构、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必须满足的项目,具体来说就是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中除计算建筑物单位面积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外的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选择项是指高于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这些加分的项目主要是从适宜于深圳市气候、技术、经济条件并且具有可行性的角度来考虑的。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定结论应为通过或不通过;

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时方能评定为通过。

评价与等级划分

建筑设计能效标识

1将基础项、规定项、选择项写入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2若出现以下情况,建筑设计能效标识不通过:

(1)基础项未达到节能50%;

(2)规定项不满足要求。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能效标识目的是通过建筑节能标识评定将建筑物建筑能效相关信息在施工、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建筑设计能效标识证书的内容即公示的内容,包括与建筑物建筑节能相关的所有信息,即基础项、规定项、选择项。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

申请建筑能效标识评定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这些规定就包括建筑物单位面积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即基础项节能率50%,强制性条文即规定项必须满足要求。

因此,若在建筑设计能效标识中发现建筑存在基础项未达到50%或规定项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建筑设计能效标识不通过,建筑节能标识就此终止。

建筑竣工能效标识

1根据基础项划分星级:

(1)当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一星;

(2)当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

(3)当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

(4)当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

2若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则再加一星。

3将建筑竣工能效标识等级写入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4若出现以下情况,建筑竣工能效标识不通过,并取消建筑设计能效标识:

(2)规定项不满足要求;

(3)选择项未达到建筑设计能效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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