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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目次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6222—1986《I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6222--198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

——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纳入第4章基本要求中;

——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

——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见第5章);

——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见第6章);

——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双板切断阀(见第7章)

——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见第9章);

——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使条例更清晰(见第11章);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见第12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皱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105mm)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错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1987,neqISO508:

1966)

GB1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

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235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现场设备、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计算压力computationpressure

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

是为了计算管道(或设备)的水封高度,或为了确定气密试验、强度试验的压力。

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

3.2煤气设施gasesequipment

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隔断装置curtainappliance

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3.4粗煤气untreatedgases

未经净化的煤气。

3.5剩余煤气放散装置pressurecontrolpipingsystem

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

3.6炉顶余压透平topresidualpressureturbine

利用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的设备。

4基本要求

4.1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4.2煤气工程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审查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工程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4.3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50235的规定。

4.4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

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5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

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4.6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7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4.8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4.9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4.10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4.11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4.12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4.13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4.14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

4.15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

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5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5.1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1.1区域布置

5.1.1.1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

5.1.1.2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问、空气鼓风机问等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5.1.1.3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规定。

5.1.1.4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5.1.1.5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

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

5.1.1.6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1.1.7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5.1.2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1.2.1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

当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5.1.2.2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第8章的规定;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3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5.1.3设备结构

5.1.3.1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

5.1.3.2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应遵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5.1.3.3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规定,要遵照GB50195执行。

5.1.3.4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5.1.3.5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5.1.3.6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

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5.1.3.7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5.1.3.8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5.1.3.9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5.1.3.10电捕焦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装置:

煤气含氧量达1%;

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2O);

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

——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问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5.1.3.11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禁止并入网路。

5.1.3.12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5.1.3.13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

最高工作压力小于3×103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250mm最高工作压力在3×103Pa~1×104Pa之间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04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0mm。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遵守7.2.2.1的规定。

5.1.3.14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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