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延期几次属于根本违约 1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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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延期几次属于根本违约

篇一:

借款合同(简约版)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

致,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发放方式、利率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元整(借款金额以实际发放额为

准)。

(二)借款用途:

资金周转。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

途。

(三)借款期限:

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据或汇款转账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汇款

时的转款凭证所载实际汇款日期为准,借据和汇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借款发放方式:

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五)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月利率为,从本合同项下

借款起始日起算,不足一月的,按每月30天的标准折算成日利率计算,在借款

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若乙方逾期归还借款,自逾期之日起甲方须按罚息利

率(借款月利率×150%)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条:

还款方式

1、利息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月结息,

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2、本金支付方式:

甲方须按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

第1页共1页账号:

(1)自借款发放后第个月开始每月还本万元,本金余额于

借款到期日全部结清。

还款日同结息日。

(2)借款到期日一次性结清。

(3)。

3、甲方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全部利息,乙方有权

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

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剩

第三条:

乙方发放借款后,有权监督甲方使用本合同借款的情况,有权对甲

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进行检查,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乙方行使前述权利时,甲方应无条件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条:

甲方应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担保物评

估、工商登记、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

借款的担保: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

随时解除、终止本合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及其它费用,并对违约使用

的资金部分,按每日4‰向甲方收取违约使用期间的违约金。

(二)借款期间,如乙方发现甲方或其担保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

善,有可能导致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担保物发生毁损、灭失等,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或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其它担保,甲方应无条件提

供,甲方拒绝或逾期不予补充,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并提前收回

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甲方如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期还款义务,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

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

他费用外,还须以逾期借款本息金额为基数按日4‰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索借款本息以及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全

部律师费、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处理抵押或质押物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

承担。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后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本合

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页共2页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第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它

(一)本合同横杠上打印的或手写的数字、文字均有效。

(二)如甲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联名借款),则每一借款人均对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它费用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乙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甲方时,甲方确认借款合同中

填写的住所及电子邮箱地址为邮件寄达地址。

乙方的相关文件送达至上述地址即

视为送达甲方。

上述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动,甲方应于变动后3日内书面通知

乙方,否则视为未变动,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已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向甲方作了说明,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合

同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分析,

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理解

一致。

(五)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

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六)其他约定事项(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字捺印)(签字捺印)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3页共3页

篇二:

借款合同的违约金

篇一:

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蒋贤铮

(作者单位: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

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

1、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

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

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

(1)借贷主体不同。

银行借款合同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与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现行法律禁止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

(2)贷款利率不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等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银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但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度内的利率仍然保护。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月26日《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2日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计收复利。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允许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不违反法定利率上下限规定的限度内收取复利的。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和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同时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不得约定复利,否则认定复利约定条款无效。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逾期利息与罚息两个概念之间是有区别的。

逾期利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

罚息是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超过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利息。

可见两者的联系是,逾期利息包括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包括复息)和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包括复息)之和。

2、罚息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从上述分析可见,逾期利息包括合同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和逾期的罚息,其中罚息本身含有惩罚性,所以其计算标准一般要高于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率。

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

违约金与罚金的联系就在于,借款合同以外的其

他商事合同,约定违约金或采用法定违约金时,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

可见两者虽具有惩罚功能,且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以参照罚息的计算标准,但不能因此认为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两者属于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不能划等号。

详言之,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罚息在合同当事人守约时就发生效力,而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非常态履行的一种约束;利息(罚息)一般在借款合同中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而违约金则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一方,并不限定由借款人支付。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定或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利息(包括罚息)的性质到底是作为损失赔偿金还是作为法定孳息,法学界与司法界均有争议。

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的规定精神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将利息(包括罚息)作为一种法定孳息来对待的。

二、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可见现行《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

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

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

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三、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如何调整。

银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银行一方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作的格式合同,少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

在审判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多见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有的约定违约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几倍。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

至于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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