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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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GB6222-2005代替GB6222—198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自?

?

2005-1-1?

?

起执行

目次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5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6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7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

8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9煤气柜

10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11煤气事故处理

12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6222—1986《I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6222--198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

——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纳入第4章基本要求中;

——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见第5章);——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见第6章);

——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双板切断阀(见第7章)——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见第9章);——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使条例更清晰(见第11章);——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见第12章);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皱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

(1.22×105mm)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错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1987,neqISO508:

1966)

GB1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

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235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现场设备、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计算压力computationpressure

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

是为了计算管道(或设备)的水封高度,或为了确定气密试验、强度试验的压力。

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

3.2煤气设施gasesequipment

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隔断装置curtainappliance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3.4粗煤气untreatedgases

未经净化的煤气。

3.5剩余煤气放散装置pressurecontrolpipingsystem

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

3.6炉顶余压透平topresidualpressureturbine

利用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的设备。

4基本要求

4.1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4.2煤气工程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审查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工程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4.3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50235的规定。

4.4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

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5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

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4.6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7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4.8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

在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4.9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4.10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3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250mm最高工作压力在3×103Pa~1×104Pa之间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04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0mm。

5.1.4气密性试验

5.2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2.1区域布置

表1

5.2.2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2.3设备结构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人口(煤

33

气柜出口)的煤气压力在2.5×103Pa~3.9×103Pa(255mmH2O~398mmH2O);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人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5×102Pa(51mm2HO),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应停车;

——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大于0.6%时,应发出报警信号;达到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5.2.4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应严格控制,一般设自动分析仪,并应有人工分析进行定期抽查。

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必须停车。

5.3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3.1区域布置

5.3.2设备结构

——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硬探尺与探尺孔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高炉炉顶装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无料钟炉顶的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

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

炉顶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以上。

放散管的放散阀的安

装位置应便于在炉台上操作。

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宜采用外接触。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

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m;

——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

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

——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

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

——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有对开人孔。

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

——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并设较宽的检修

平台;

——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102Pa(51mmH2O)时,能自动切断高

压电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

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人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5.4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4.1区域布置

5.4.2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布置

——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10m;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5.4.3设备结构

——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

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

——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

——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

——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

——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

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m;

——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

要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

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

——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问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

——设有汽化冷却的上升管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2区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

——各种塔器的人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

3Pa(510mmH2O)做泄漏试验,20min压力降不超过10%为合格。

5.5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5.1区域布置

3/h者,不小于500m。

5.5.2煤气净化与冷却区域

5.5.3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5.4设备结构

——炭化炉的护炉柱和底部承重梁应采用钢结构;

——辅助煤箱上部应设泄爆孔;

——升气管蝶阀和活塞阀的轴杆应设耐温填料盒,应密封严密,启闭灵活;——炉顶煤气总管的焦油氨水出口水封有效高度应不小于100mm;

——煤气总管出口应安装压力自动调节器,必须操作灵敏,控制炉顶煤气呈微正压,并应装有事故超压自动(并附手动)排放装置,其放散管应高出屋顶4m以上;

——炭化炉厂房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

走廊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并应设防护栏杆。

重要处还应设防止工具坠落的保护网;

——动力和照明电线应采用护套敷设。

照明允许采用高压水银灯,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箱内压力,一般不小于103Pa(102mm2H

——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与氧气和乙炔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GB16912的有关规定和乙炔

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油管和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两侧;

——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在现有煤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应经过设计计算,并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位的同意;

——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应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但不应直接焊在管壁上;

——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和等于1200mm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宜预留600mm的通行道。

表3

4的规定。

表4

——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m,煤气分配主管不

宜低于4.5m,山区和小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

——新建、改建的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一般架设高度:

管底至地面净距不低于8m(如该管道的隔断装置操作时不外泄煤气,可低至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可低至6m;

——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5m,

与净化设备连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4.5m;

——水煤气管道在车间外部,管底距地面净空一般不低于4.5m,在车间内

部或多层厂房的楼板下敷设时可以适当降低,但要有通风措施,不应形成死角。

——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不宜小于4.5m,并便于检修。

与墙壁间的净距:

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净距为

500mm;外径小于500mm的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

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之间。

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准紧靠墙壁;

——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

于80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

此外,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并不得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

——沟内除敷设供同一炉的空气管道外,禁止敷设其他管道及电缆;

——地沟盖板宜采用坚固的炉篦式盖板;

——沟内的煤气管道应尽可能避免装置附件、法兰盘等;

——沟的宽度应便于检查和维修,进入地沟内工作前,应先检查空气中的

一氧化碳浓度;

——沟内横穿其他管道时,应把横穿的管道放入密闭套管中,套管伸出沟两壁的长度不宜小于200mm;

——应防止沟内积水。

6

5Pa(8.16×104mmH2O)~12×105Pa(1.22×105mm2HO)的天然气管道与GB5002中关于8×105Pa(8.16×104mmH2

铸铁管道外表面可只浸涂沥青。

6.4煤气管道的试验

5Pa(1.02×105mm2HO)应进行强度试验,合格后再进行气密性试验。

计算压力

小于105Pa(1.02×104mmH2O),可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常压煤气发生炉出口至煤气加压机前的管道和热煤气发生炉输送管道,计算压力为发生炉出口自动放散装置的设定压力,也等于最大工作压力;

——水煤气发生炉进口管道计算压力等于气化剂进入炉底内的最大工作压

力,水煤气出口管道计算压力等于炉顶的最大工作压力;

——常压高炉至半净煤气总管的管道,计算压力等于高炉炉顶的最大工作压力,净煤气总管及以后的管道,计算压力等于过剩煤气自动放散装置的最大设定压力,净高炉煤气管道系统设有自动煤气放散装置时,计算压力等于高炉炉顶的正常压力;

高压高炉至减压阀组前的管道,设计压力等于高炉炉顶的最大工作压力,减压阀组后的煤气管道,设计压力等于煤气自动放散装置的最大设定压力;

——焦炉煤气或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抽气管的煤气计算压力等于煤气抽气机所产生的最大负压力的绝对值,净煤气管道计算压力等于煤气自动放散装置的最大设定压力,净煤气管道系统没有自动放散装置时,计算压力等于抽气机最大工作压力;

——转炉煤气抽气机前的煤气管道计算压力等于煤气抽气机产生的最大负压力的绝对值;

——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入口前的管道,计算压力等于剩余煤气自动放散装置的最大设定压力;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出口后的煤气管道,计算压力等于加压机(抽气机)人口前的管道计算压力加压机(抽气机)最大升压;

——天然气管道计算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

——混合煤气管道的计算压力按混合前较高的一种管道压力计算。

——管道系统施工完毕,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对管道各处连接部位和焊缝,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试验,试验前

不得涂漆和保温;

——试验前应制定试验方案,附有试验安全措施和试验部位的草图,征得安全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各种管道附件、装置等,应分别单独按照出厂技术条件进行试验;

——试验前应将不能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及管道附件等加以隔断;安全阀、泄爆阀应拆卸,设置盲板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

——管道系统试验前,应用盲板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

——管道以闸阀隔断的各个部位,应分别进行单独试验,不应同时试验相邻的两段;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在闸阀上堵盲板,管道以插板或水封隔断的各个部位,可整体进行试验;

——用多次全开、全关的方法检查闸阀、插板、蝶阀等隔断装置是否灵活可靠;检查水封、排水器的各种阀门是否可靠;测量水封、排水器水位高度,并把结果与设计资料相比较,记入文件中。

排水器凡有上、下水和防寒设施的,应进行通水、通蒸汽试验;

——清除管道中的一切脏物、杂物,放掉水封里的水,关闭水封上的所有阀门,检查完毕并确认管道内无人,关闭人孔后,才能开始试验;

——试验过程中如遇泄漏或其他故障,不应带压修理,测试数据全部作废,待正常后重新试验。

6.4.5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空管道气压强度试验的压力应为计算压力的1.15倍,压力应逐级缓升,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进行检查,如无泄漏及异常现象,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至达到所要求的试验压力。

每级稳压5min,以无泄漏、目测无变形等为合格。

——埋地煤气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为计算压力的1.5倍。

6.4.6架空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3Pa(510mm2HO),但不小于2×104Pa(2040mm2HO);加压机前的室内管道为计算压力加1.5×104Pa(1530mm2HO),但不小于3×104Pa(3060mm2HO);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外管道应等于加压机或抽气机最大升压加2×10Pa

(2040mm2HO);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内管道应等于加压机或抽气机最大升压加3×104Pa(3060mm2HO);常压高炉[炉顶压力小于3×104Pa(3060mm2HO)者为常压高炉]的煤气管道(包括净化区域内的管道)为5×104Pa(5100mm2HO),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为炉顶工作压力的1.0倍,减压阀组后的净煤气总管为5×104Pa(5100mm2HO);常压发生炉脏煤气、半净煤气管道为炉底最大送风压力,但不得低于3×103Pa(306mm2HO);转炉煤气抽气机前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管道为计算压力加5×103Pa(510mm2HO)。

——架空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允许泄漏率标准应遵守表6的规定:

表6

——架空煤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泄漏率的计算根据式

(1)确定:

⋯⋯⋯⋯⋯⋯⋯⋯⋯⋯

(1)

式中:

A——每小时平均泄漏率,(%);

P1、P2——试验开始、结束时管道内气体的绝对压力数值,单位为帕(毫米

水柱)[Pa(mm2HO)];

T1、T2——试验开始、结束时管道内气体的绝对温度数值,单位为开尔文(K);t——试验时间,单位为小时(h)。

——试验前应检查地下管道的坐标、标高、坡度、管基和垫层等是否符合

设计要求,试验用的临时加固措施是否安全可靠;对于仅需做气密性试验的地下煤气管道,在试验开始之前,应采用压力与气密性试验压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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