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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页31-37)与《考辨》等文中 

曾就陈铁民《王维年谱》 

(以下简称《年谱》 

)[6]页 

1-32)、《考证古代作家生平事迹易犯的几种错误》 

(以下简称《考证》 

)[7](页 

53-60)中的“南阳之行”与“亦官亦隐”两个问题,着眼于唐代休假制度的角度 

对其进行了质疑 

认为其所说均为错误。

如关于王维的“南阳之行” 

《年谱》认为其时间在天宝四载 

理由是王维时任侍御史 

而侍御史的职责之一是“受制出使” 

所以王维曾于是年到过南阳。

对于《年谱》此说 

拙作《商评》、《求是》二文 

分别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商榷 

其一是侍御史的职责问题 

其二是时间问题。

对于前一个问题 

《商评》将《年谱》中载王维因“受制出使”而“出使榆林、新秦二郡”及“南阳”的认识 

进行了综合考辨,指出其纯为“附会而使然”的结果。

《求是》则着眼于时间的角度 

认为唐代官员执行的是“旬假制” 

即每工作 

10天才休息 

1天,作为“政府官员”的王维 

既无“受制出使”南阳之可能 

更无利用休假自行从长安南下到南阳之时间。

此二者表明 

《年谱》的“南阳”之说 

是未可信从的。

《考证》则针对后者即时间问题,以《唐六典》为据 

认为唐代官员除“旬假”外,尚有婚假、丧假、冠假、田假、授衣假、四时祭假、元正假、冬至假等等 

其假日甚多 

并说《求是》 

“对唐代的 

(休假 

)制度了解不多 

因而造成不少错误”。

同时 

《考证》作者又在《也谈王维与唐人之“亦官亦隐”》 

(以下简称《也谈》 

)[8](页78-81)一文中 

就唐代的休假问题提出了与《考证》相同的意见 

即认为唐代官员一年有 

下同 

具体参见拙作《王维生平与唐代制度考论》一文 

)的休假日可享受。

上述《考证》与《也谈》关于唐代官员一年可休假 

216天的说法 

其实是极为错误的。

对于《考证》与《也谈》中的这一错误 

拙作《考辨》、《考论》与《再谈王维的“亦官亦隐”》三文 

乃对其进行了翔实的辩说 

并明确指出 

《考证》与《也谈》之所以为误 

关键就在于其乃将唐代的“特殊假日”与“普通假日”混为一谈。

按唐代的特殊假 

主要是指某部分官员因特殊情况才能享受的假日 

如婚假、冠假、丧假等 

而普通假 

则是谓每工作 

1天的旬假等 

《考证》作者由于不懂得这两类假日的性质与特点 

因而才错误地将二者合而为一。

但尽管如此 

《再谈》却针对《考辨》这样写道 

“按,笔者从未说王维是用假日的时间去与神会相晤的 

《考证》中还特别声明《王维年作者简介 

王辉斌 

(1949— 

),男,湖北天门人 

襄樊学院中文系教授 

武汉大学文学院硕士生导师 

西北大学国际唐代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30·

2008年第 

7期谱》 

‘认为王维到南阳郡的原因 

是受制出使 

(唐侍御史‘掌纠察内外 

受制出使’ 

)’《考辨》作者在这里可谓故伎重演 

又一次将他自己的认为说成是我的看

法,然后加以责问、批驳。

”按,《再谈》作者说其“从未说王维是用假日的时间去与神会相晤的” 

乃属事实 

但上已言之 

我对《年谱》所载王维天宝四载“受制出使”南阳之错误说 

乃是着眼于两个方面进行质疑的,这样做的目的 

主要在于能从多元透视的角度对《年谱》所持之谬说进行立体商榷。

这是因为 

商榷者对于被商榷者而言 

其所用方法、材料等 

从来都不是单一的 

而是多角度、多层次对其进行材料上的检验的。

所以 

《再谈》的所谓“故伎演”之说 

实乃为不的之辞。

针对《年谱》与《考证》认为王维因“受制出使”而到南阳一次的错误说法 

这里尚须补充的是 

《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所载唐代侍御史“掌纠察内外 

制出使”者,乃是大可注意的。

《通典》的原文为 

“麟德以来 

用人尤重 

选授之命 

不由铨管。

及,宠任既重 

始得补之。

自义府之后 

无出于吏部者。

侍御史凡四员 

内供奉二员。

掌纠察内外,受制出使 

分判台省。

..神龙以来稍之 

其后名流慎选 

侔于贞观、永徽矣。

侍御史之职有四 

谓推、弹、公廨、杂事。

”[10](页 

64-68)这段文字明确表明 

唐代侍御史之“掌纠察内外 

受制出使”者,乃是在李义

府生活的麟德、乾封时期 

亦即唐高宗李治之际及其后,待至“神龙以来” 

也即在唐玄宗时期 

唐廷乃将侍御史的职责进行了调整 

(即“稍革之” 

),使其职掌为“推、弹、公廨、杂事”四大类。

由此可知 

侍御史在唐玄宗时期也即王维生活的年代 

是根本没有如《年谱》所言之“掌纠察内外 

受制出使”的职责的。

而《旧唐书 

·

职官志三》、《新唐书 

百官志三》、《唐会要》卷六十均无此之记载者 

又可对此佐证之。

如此 

则王维在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先后“受制出使”榆林、新秦二郡与南阳云云 

也就自然成为《年谱》中的一种谬说。

对于《再谈》中的这一错误 

拙作《也谈考证古代作家生平中的犯错问题》 

[11](页54-60)一文曾进行了具体辨析 

此不述。

二、《谒璇上人》一诗的作年及王维与璇上人初

识的时间问题开元二十九年的仲春二月 

“知南选”于黔州 

(今重庆彭水 

)的王维 

在待一切选事完毕后 

即顺舟长江到了江夏 

(又称夏口 

即今湖北武汉 

),之后就“便下襄阳向洛阳” 

回到了京师长安 

[12]。

这就是王维知南选后北返长安的历史真实。

但《年谱》却认为 

王维此行到了夏口后 

并非是取道襄阳、南阳、洛阳而还长安的 

而是由夏口顺长江东下 

至今江苏镇江后 

 

“再循邗沟、汴水、黄河北归秦中”的。

王维此行为什么放着“襄洛驿道”的近路不走 

而要绕一个大圈子 

由今湖北武汉顺长江东至江苏镇江、再北上河南开封舟行黄河而“归秦中”呢?

《年谱》对这一说法所持唯一的理由 

就是在毫无文献依据的情况下 

认为现存王维集中的《谒璇上人》一诗乃写于今江苏南京 

此诗的作地既在南京 

则王维这次的“北归秦中”就自然是绕此道而行的。

这完全是一种毫无逻辑可言的错误认识。

对于《年谱》的这种错误认识 

拙作《求是》、《商评》与《〈王维集校注〉若干问题隅》 

(以下简称《举隅》 

)[13](页 

2662)等文 

分别从唐代对外出公干者时间的限定、唐代驿道的里程等多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商榷 

认为此一错误是存在于《年谱》中“牵强附会与揣测臆附并存”的典型一例。

《求是》还针对《谒璇上人》一诗的作年即王维与璇上人相识的时间与地点 

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意见以供《年谱》作者参考。

其一是《景德传灯录》卷四记载 

璇禅师为普寂的四十六位法嗣之一 

而王维《请施庄为寺表》一文 

又表明其母乃曾 

“师事大照禅师 

(即普寂 

)三十余年” 

则普寂开元二十七年终于洛阳兴唐寺时 

作为普寂弟子的璇禅师以及王维母子 

都有可能是普寂葬礼的当然参加者。

则王维在开元二十七年的洛阳谒见璇禅师并写《谒璇上人》诗,也就自在情理之中。

其二是《宋高僧传 

元崇传》中的一段文字 

记载了璇禅师与释元崇在“至德初 

并谢人事”而“历于上京”至“白鹿下蓝田”的史实 

如此 

则王维谒璇禅师及写《谒璇上人》一诗 

又有可能是在“至德初”即安禄山尚未陷两京的长安一带。

根据这两种情况 

拙作《求是》认为 

这两种系年 

“无论哪种正确 

都可表明王维的拜谒璇禅师 

绝非是在开元二十九年的江宁(今江苏南京 

)的”。

《再谈》由于是坚持“江宁”说的 

所以针对《求是》所提出的这两种参考意见 

进行了种种违背情理与逻辑的“回答”。

就《求是》与《考辨》所提的第一种参考意见 

《再谈》据李邕《大照禅师塔铭》之所载认为:

“普寂八月二十四日卒 

九月二十一日丧车从洛阳出发 

二十四日葬于嵩山嵩岳寺 

则普寂自葬至

卒,正好一个月。

据《元和郡县图志》卷二十五载 

润州‘西北至东都一千八百一十里’ 

如果按照王辉斌所说的日行七十里计算 

则前来润州报丧的使者应走二十六天 

赶往东都参加葬礼的璇上人也要走二十六天 

合计须五十二天 

如何赶得上只有一个月的葬期 

?

况且佛教规定 

僧人只给自己的父母和本山的僧人送葬 

并无为师而长途奔丧之制 

所以说璇上人王辉斌 

关于王维生平的几个问题 

是普寂葬礼的参加者 

根本不能成立。

又,开元二十七年 

王维正在长安为监察御史 

怎么可能跑到八百多里外的洛阳去参加普寂的葬礼 

王维即使有心参加普寂的葬礼 

又如何弄到往返京洛所必须的二十多天假期 

《再谈》的上述文字 

不仅是大有问题 

而且还错误连连 

这种情况的存在 

所反映的是《再谈》作者对唐代有关制度的了解甚微。

其具体为 

(一)唐制虽然有“马(日)行七十里”的规定 

但此一规定 

主要是针对使者外出公干与犯人赴贬所之行程而言的 

即其与奔丧者之日夜兼程奔丧完全是两码事 

《再谈》将二者混为一谈 

并借之以认为璇上人难以北上参加普寂葬礼的认识 

实为错误。

(二)《再谈》认为“况且佛教规定 

并无为师而长途奔丧之制”之所言 

不仅无任何材料作依据 

而且与李邕《大照禅师塔铭》之所载迥不相符。

据是文可知 

普寂下葬之日的景况是 

金棺发轫,卤簿启行 

或两都倾城 

或四方布路。

持花者林

指,执绋者景移 

三条之中 

泣泪如雨 

重城之外 

号叩如雷。

彩云二时 

自都达岳 

白云数里..门人等修罗死慈..大弟子惠空、胜缘等 

相与追过去 

示方来。

”[14](页 

21-30)其中所述写的送葬者 

既是“两都倾城”、“白云数里” 

又有“门人”、“弟子”之谓 

则《谈》 

“并无为师而长途奔丧之制”之说 

也就不攻自破。

(三)至于《再谈》认为开元二十七年在长安任监察御史的王维 

不可能“跑到八百多里外的洛阳去参加普寂的葬礼”之说 

就更不值一辩了 

这是因为 

仅李邕《大照禅师塔铭》一文所载之“两都倾城”云云 

就足可证实王维在当时是确可从长安至洛阳乃至嵩岳参加普寂的葬礼的。

其原因在于 

在“两都倾城”、 

“白云数里”的送葬队伍中 

其本身就包含着各种品

阶的朝廷官员 

对此 

《宋高僧传 

普寂传》中之“时都城士庶谒者皆制弟子之服”的“士” 

即足可证实之。

由此三者看来 

可知“根本不能成立”的,正为《再谈》作者的此之所言。

即是说 

拙作《求是》与《考辨》认为,王维和璇上人因参加普寂葬礼而有可能”相识于洛阳的认识 

乃是完全能接受任何材料的检验的。

针对《求是》与《考辨》所提之第二条参考意见 

《再谈》则花了大量的篇幅在为“并谢人事”之“并”进行辩说 

实则这种辩说乃是徒劳无用的。

无论是《宋高僧传 

元崇传》抑或赵殿成《王右丞集笺注》 

其中的“并谢绝人事”之“并” 

所指均为元崇与璇上人“一起” 

“谢绝人事” 

而非单指某一人“谢绝人事” 

拙作《求是》与《考辨》已作了极清楚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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