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切实提高法官调解素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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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切实提高法官调解素质Word文档格式.docx

笔者认为,要做好调解工作,必须下大气力,提高法官的调解素质。

一、树立对法院调解的正确观念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

树立对法院调解的正确观念,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传统的法院调解,法官主宰、控制和支配着整个调解过程,法官扮演着主要角色,起主导作用,当事人处于被动的地位。

这在当事人习惯依赖于审判机关主动性、能动性的时代,这种情形的调解也收到了一定成效。

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当事人个体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他们不再愿意处在被劝说者的位置,而是希望法官听取自己的表达和请求。

这时,当事人不愿意轻易放弃自身的利益,对法官的建议、意见也不再轻易采纳。

如果法官实施干预,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导致对法官的不信任,甚至认为法官有偏袒对方当事人之嫌,从而使案件难以调解。

所以,在社会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背景下,法院调解也应逐步实现由传统到现代的跨越,要牢固树立与现代法制相一致的法院调解理念。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全面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确定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

这对于审判人员开展审判工作,进行案件调解,在调解中应居于什么位置、应该有什么样的调解价值取向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应该牢固树立“三个观念”:

一是树立调判并重的观念。

摒弃过去一段时间轻调重判的思想。

因为一个案件通过庭审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判决很简单,省时省力。

但是如果进行调解,则要经过法官主持,依法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有的案件则要经过反复调解,当事人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官的工作量是相当大的。

所以法官往往重判轻调。

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涉讼上访较多,当事人缠诉不断,矛盾容易激化,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来看,一个案件若调解结案,则比判决结案效果要好。

所以在审判工作中,要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既不能一味强调调解而久调不决,也不能片面强调判决而忽视调解。

调解工作要讲求效率,增强审限意识,避免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现象,力求在审限内结案。

但对办案的效率应当辩证地看,一个案件,如果通过延长审限,能够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也不需要强制执行,调解的效率是高于判决的效率的。

二是树立中立和协调疏导的观念。

调解应由当事人主导,法官是调解的召集者、主持者、推进者,处于中立的地位。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官应重在协调、疏导,要为双方当事人营造出易于沟通的和谐氛围,切记不要将自己认为公平的解决方案强加给当事人。

要消除当事人对调解的排斥心理,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帮助双方当事人沟通观念,交换意见,达成合意。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自愿、合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但是有些案件,在调解时,当事人并不强求明确是非责任。

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做好引导工作,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三是树立程序规范的观念。

理论界普遍认为调解具有非程序的特征,调解方式灵活多样,不拘泥于程序法的规定。

但是从审判实践中来看,调解程序的灵活性或许有助于当事人合意的形成,但更多的是造成法官调解行为的失范和审判活动的无序。

因此,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3号]规定的调解程序和要求开展调解工作。

目前,各级法院调解程序多样,有诉前调解、诉后调解、执行和解等,每个环节都可以进行调解。

因此,调解程序必须规范。

如在诉前调解的,法官在当事人起诉时,可以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态度对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作出初步的判断,认为调解结案可能性比较大的,则可以进行诉前调解,否则,就要在立案后迅速移交业务庭审理。

又如在答辩期满前调解的,要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将其意见记入笔录;

能调则调,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法官不应主动再进行调解。

法官助理主持调解时应向当事人释明身份并交待权利义务;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法官应根据案情指定合理期限等。

只有严格规范调解程序,对法官调解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才能使法院调解工作收到应有的效果。

二、增强法官的职业操守和理论知识素养

法院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也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

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具有便捷、经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等优势。

从宏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

从微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门兼容理、情、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法官审判职能。

法官要在当事人的利益纷争和矛盾之中寻找解决纠纷的办法,这对于法官的素质和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

(一)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法官的职业操守对于做好调解工作非常重要。

单有法学知识难以做好调解工作,必须要有法律道德的支撑,因此,要做好调解工作,除有法学知识的积累之外,要特别注重养成高尚的职业操守。

一是要有良好的人格魅力。

法官应当是具有高深道德修养的人,应当常怀仁爱之心,充满同情之心,具有大无畏的勇敢精神,不阿权贵,不循流俗。

法官应当是正义的代言人。

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麋鹿兴于左而不瞬。

法官应当具备为民请命、舍身护法的正义感,应当具备“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而不能屈”的政治操守。

二是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法官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很难做好调解工作的。

法官处理诉讼纠纷的过程是一个非常繁琐的过程,需要健康的心理和情绪、情感品质。

在调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当事人蛮横不讲理、出言不逊,甚至会有侮辱性的言辞攻击、争吵激烈的局面。

因此,法官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防止不良情绪的发生,遇到这种局面,应沉着冷静,不能随意动肝火,应当始终保持一种豁达的胸襟和镇静的情绪,对当事人要循循善诱,耐心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调解效果。

三是要有良好的意志品质。

案件既然诉讼到法院,一般来说,法院调解过程不会一帆风顺。

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需要法官有一种百折不挠的毅力和恒心,以顽强的意志力进行反复调解。

要求法官有迎难而上、知难奋进的勇气和魄力,始终以一种主动、积极的精神状态去排除各种干扰和障碍,用坚定的信念和意志力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做好调解工作。

四是要有良好性格气质。

性格是一个人品德、价值观、世界观的表现,是一个人较为稳定的对现实的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

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各种不同的性格和气质特征,法官与这些当事人打交道,做案件调解工作,必须能够适应不同个性特征和气质特征的当事人,以便能够有效的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性格和气质特征,具有良好的忍性和耐性,在调解过程中不骄不躁,能够以理智来折服当事人,使当事人愿意在法官的引导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通过威吓来使当事人信服。

(二)法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当事人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寻求法律救济,这就需要法官对于涉案相关实体法、程序法有比较透彻的了解和掌握,并能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来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法律的视角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包含的法律关系和可能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清楚。

因此,法官必须有深厚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结构作为胜任调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基础。

一是要掌握法理学知识。

法理学是法官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理论知识。

法理学是一切法学的基础,也是一切法学知识的根基,更是一切法学知识的研究方法。

通过对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能懂得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懂得法律的精神,懂得司法的性质和程序的价值,懂得法律与政治、经济、社会、道德、文化、宗教、哲学、艺术等等的相互关系。

二是要掌握专业法学理论知识。

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等部门法,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政策。

近几年来,我国立法进程发展迅猛,有些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法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更新法律法规知识。

三是要掌握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知识和边缘法学理论知识。

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美学、法文学、法公共关系学、法艺术学、法传播学、法律文化学等等。

近几年来,这些学科研究发展很快,应用范围也十分广泛,对于司法审判工作来说具有很强的实用性,需要法官认真学习掌握并运用于司法审判实践中。

(三)法官必须具备其他相关的学科知识。

法官懂法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

法官还应当学习并掌握相关的学科知识。

司法审判工作是一种社会性很强的专门职业,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卫生、体育、军事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据了解,近几年来,到人民法院诉讼的纠纷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要公正高效地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对于法官理论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掌握与其专业相邻近的学科知识,同时也要对其它学科知识包括一些乡土文化知识、风俗习惯等有一定的了解。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断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掌握法院调解的技巧和方法

法院调解的内容包罗万象,琐碎繁杂,且不断地发生新变化。

要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和方法至关重要。

(一)注重用心感化。

从心理学的视角来分析,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与法官开始接触时就在以审慎和怀疑的眼光观察法官的一言一行,并以此来判断法官职业水平和人格特点。

法官要想取得好的调解效果,必须首先取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

如何取得当事人信任,这就要求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要用“热心、耐心、信心”(“热心”,就是对调解工作要有热心,符合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

“耐心”,就是对于脾气较急躁、不太理解法律和法院工作的当事人,要不厌其烦地做疏导和劝解工作;

“信心”就是对诉讼调解工作要有信心,不要有厌战情绪和畏难思想)去感化当事人,使其消除戒备和怀疑心理,让其感受到法官是在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从而对主持调解的法官产生充分的信任感,并且愿意在法官的引导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注重把准争点。

法官要围绕诉讼争执的焦点来辩法析理,只有准确地把握住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才能运用法理来以理服人。

为此,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和揣摩当事人内心真实想法。

只有这样,才能寻找调解的具体切入点,因势利导,真正达到调解的目的。

(三)注重公平正义。

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是希望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障,要求分清是非曲直,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

法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反映出来的一些错误言行和动机,该扶正的要扶正,该祛邪的要祛邪,决不能为达成和解而一味迁就过错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言行,压抑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善良愿望与诉求,要讲究公平正义,用一种正义感和正气来主持调解。

同时,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既不能毫无原则,也不能超越当事人的权利,其调解行为要始终体现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

(四)注重讲究策略。

调解是通过当事人自身心理与认识的积极转变而成就。

法官在调解中,作为一种外在的力量,虽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外因对当事人这个内因的作用也是非常大的。

根据不同的案情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方法进行调解,就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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