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449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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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占有的保护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问题。

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

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不需要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

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

乙为现实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状态,但是甲已经举证证明在交给乙之前为合法占有人,则乙的占有状态被推翻。

所以,B项正确,A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第5章>

第3节>

表见代理

D

①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的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除欠缺代理权外,具有代理的其他全部特征。

②代理又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最重要的特征在于“显名主义”,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让相对人知道谁是交易的对方,谁是对方的代理人。

这样,直接代理就形成了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

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无权代理也是如此,除了没有代理权

3.甲工厂与乙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承建该办公楼。

此后,乙经过甲的同意,将装修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丙。

办公楼盖好后,尚未竣工验收,因厂庆需要,甲擅自使用该办公楼办公。

厂庆结束后,甲发现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对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对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对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甲有权请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若因装修导致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甲仍有权请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第21章>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

"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

4.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

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23题,单选)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第31章>

第1节>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C

本题主要考查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利用丙网站实施对乙的侵权行为,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因此,甲和丙对于扩大损害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5.甲将一幅名画赠送给某展览馆,并约定该画只能用作展览,不得转让。

但是该展览馆在接受该画的赠与后,又将该画馈赠给了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

B、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经取得画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的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

D、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画的所有权

第7章>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根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案展览馆接受赠与后。

已经获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所有权中饱含处分的权能。

虽然甲的赠与中附了不能转让的条件,但是该条件只有债权性质,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上的限制,对物权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作出设定。

因此,展览馆将画馈赠给乙,是所有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乙取得了画的所有权。

本题应选择D选项。

6.罗某因与其丈夫怄气,在客厅打开罐装煤气阀意欲自杀,其邻居程某听到被关在门外的罗某的丈夫喊叫,立即与其丈夫一起踢罗某家门,试图破门救出罗某。

当门被踢开后,程某先冲进屋内,因煤气爆炸立即退出,但已经被烧伤。

经查,系程某在罗某家门口放置燃烧的煤炉,遇到煤气后爆炸所致:

程某已经支付医疗费用、鉴定费和误工费共计3万元。

为损害赔偿,发生纠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程某受伤系其在罗某家门口放置燃烧的煤炉所致,故无权请求罗某赔偿损失

B、程某虽然受伤,但没有救出罗某。

不构成无因管理

C、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罗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D、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罗某的丈夫支付3万元损失

第12章>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依据《民法总则》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无因管理中所受到的损失也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

程某的损失是由于无因管理行为导致的,虽然其放置燃烧的煤炉引发了爆炸,但是并不能说无因管理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因而,该损害仍是无因管理引起的。

就此损失,程某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

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无因管理不要求必须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B选项错误。

该题是产生了

7.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2013年卷三21题,单选)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

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第16章>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本题主要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从理论方面理解,通说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不违背他人的意思(如果他人的意思违法或者违背社会伦常道德要求的除外)。

据此,A项中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务,甲既然没有履行,则可以从甲的行为中推出甲的意思是要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之抗辩可以获得的利益,而丙在明知的情形下,擅自代甲向乙还本

8.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13题,单选)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第15章>

债权让与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本题中,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时,都未通知债务人乙,因而该债权让与对乙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影响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后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甲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的债权转让行为都有效,故A、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84条,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得到了债权人甲的同意,因此该债务承担有效,故C项错误。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乙不再是债务人,若其清偿10万元债务,则构成代为清偿,有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现在的债务人戊追偿,故D项正确

9.下列选项中涉及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是:

A、甲为了获得其父在二环内的房产,在其父茶水中下毒,后其父被家中保姆送往医院急救,并未死亡

B、乙为了独占其父亲的遗产,雇凶杀死了其哥哥大乙

C、丙长期虐待其卧病在床的父亲,经社区法治教育后,丙感到无比后悔,尽心照顾其父并获得其父谅解

D、丁为独占其父遗产,将其父拟定好的遗嘱销毁并伪造新遗嘱

第25章>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同时,《继承法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故正确答案为C。

10.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4题,单选)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第4章>

第6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

本题中,首先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

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此时,既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C、D项错误。

在乙公司追认之前,由于丙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丙公司可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撤销,但无权代理中撤销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为前提,故A项错误。

由于甲在签订合同之时

1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

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

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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