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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巷道贯通时的瓦斯管理;

洗煤厂煤仓上下口(易积聚点及小窑连通处)的瓦斯管理。

  4.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不含抽放瓦斯量)的回采工作面,必须设置专用排(抽)瓦斯巷,不设专用回风巷道、排(抽)瓦斯巷的盘区和工作面的通风设计必须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通风解决瓦斯不合理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采用采前预抽、边采边抽、采空区抽放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瓦斯抽放。

  5.有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min以上采煤工作面的盘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道。

  6.高瓦斯采煤工作面优先设计E、J、Y型及其它多进多回高排放瓦斯能力的通风方式。

高瓦斯盘区的采煤工作面设置新的通风方式时,要上报集团公司进行会审。

  7.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8.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盘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

没有设置盘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盘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15m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1%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9.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应按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当采用合乎安全要求的抽出式通风机抽排回风隅角的瓦斯时,抽排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和阻燃性能,风筒内的瓦斯浓度控制在3%以下,与回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

每班必须对风筒入口、风筒出口、风机附近进行3次瓦斯检查。

严禁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处理回风隅角瓦斯。

  10.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1.巷道宽帮、高顶处必须有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或使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并在宽帮、高顶处设置说明牌。

  12.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处理(处理瓦斯积聚需留巷的除外),回风隅角金属棚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完成回收工作。

  13.凡沿空留设的巷道必须有可靠的保持巷道断面和控制巷道内瓦斯浓度的措施。

  14.回采工作面尾巷必须有防止瓦斯超限的安全措施。

  15.通风部门每10天组织1次瓦斯尾巷的支护情况检查,并"

五定"

处理存在问题。

  16.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17.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1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19.严格执行"

六不准"

管理,即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

瓦斯超限不准作业;

无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准掘进;

无监测监控传感器不准生产;

掘进面没有双风机双电源的不准生产;

便携仪没按要求佩带的不准生产。

  20.必须实行瓦斯预警管理。

当采、掘面进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5%;

矿井或一翼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7%;

盘区及采、掘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

采、掘面风流(包括回风隅角)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

专用排放瓦斯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出预警信号,通风调度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及通风部门落实预警区域的瓦斯涌出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1.一旦发生瓦斯超限现象时,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生产,由总工程师组织原因分析、处理瓦斯,并研究采取预防瓦斯超限措施。

原因分析不清、预防措施不能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时,不准恢复生产。

  22.炮掘工作面末端风筒采用一节硬质风筒,防止放炮时崩坏风筒。

  23.巷道掘进采取双巷掘进、短距离通风,每隔200米掘一横贯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严禁长距离独头通风。

  24.局部通风机应及时前移,除全风压供风外,两巷之间横贯内必须打设两道永久风门并留调节风窗。

  25.盘区及巷道设计时要消灭盲巷,不留通风死角,从源头上进行预防。

  26.生产、工程部门进行巷道断面设计时,必须首先满足通风要求,切实从系统上做到无缺陷。

  27.所有开拓、准备巷道必须做到前掘后喷,边掘边喷,减少巷道内的瓦斯涌出。

  28.当采掘工作面的风量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时,必须坚持"

以风定产"

的原则。

  29.巷道掘进应积极实施掘前预抽、边抽边掘的方法。

综合利用永久系统和临时系统抽采预掘巷道煤体内的瓦斯,实现源头治理。

  30.安排生产衔接计划时,必须先保证瓦斯抽放衔接,实现瓦斯抽放与采掘衔接的统一协调。

  31.各相关业务部门必须强化对矿井供电系统、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装备设施的检查力度,加大对各队组电气设备定期检修、试验的监管力度,确保系统和装备安全、可靠运行。

机电部应定期对矿井接地系统进行电阻测试;

自动化部坚持做好瓦斯传感器的检查维护工作;

通风部坚持做好瓦斯传感器的定期校验工作,安全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

3.2矿井瓦斯检查

  1.瓦检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安装回撤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

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盘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对于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每班至少要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密闭墙外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

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

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

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

一炮三检制"

(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

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排瓦巷回风流(排瓦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m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回风流内距车场交岔点15m处)。

  7.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

  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

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绞车硐室。

  9.瓦斯检查工检查密闭时,必须进入密闭栅栏内对密闭四周有害气体进行检查,并以最高数据记录汇报。

  10.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挡风墙处挂检查箱)。

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m内的回风巷中;

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m内的进风巷中;

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m内的巷道中;

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m内的回风巷中;

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m处;

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

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

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

三对口"

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1.对于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面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要设置至少1名专职瓦检工进行瓦斯浓度的检查。

回风隅角的瓦斯浓度每小时检查一次,回风隅角的瓦斯传感器预警时立即进行复查。

  12.通风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

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0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

每班检查3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13.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4.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必须做到"

手对手"

、"

口对口"

,将当班检查地点的"

一通三防"

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就近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地点。

  15.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

  16.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或出自动监测报表),经通风调度负责人和通风部门部长审核后送总裁、副总裁、通风经理、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总裁、副总裁、通风经理、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并对瓦斯超限或异常涌出做出明确指示。

总裁、副总裁、通风经理、总工程师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7.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和便携式瓦检仪,下井的总裁、副总裁、通风经理、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部队长、通风部门部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井下绞车司机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现场发现瓦斯异常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事故的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18.矿井必须配备至少10台便携式O2检测仪(或O2-CH4两用仪)和10台便携式CO检测仪。

  19.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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