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内部审制度总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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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廉洁奉公;
c、忠于职守;
d、坚持原则;
e、客观公正;
f、保守秘密。
2.5按照集团审计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计部的审计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审计部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2.6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2.7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集团监事或董事长批准,可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
3职责
3.1审计部职责
3.1.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与修订总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3.1.2对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例行内部审计或股东审计。
3.1.3对公司所属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1.4对公司决策或参与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3.1.5对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重大经济事件以及资产质量严重不实等情形进行专项审计。
3.1.6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有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要求其限期自行纠正并提出处理建议。
3.1.7负责公司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工作;
3.1.8向集团监事、董事长提交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3.1.9法律、法规规定和总公司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3.2被审计单位的职责
3.2.1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经营资料和会计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2.2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介绍其单位在被审计范围的经营情况以及对重大事项的说明。
3.2.3指定审计联络员并为审计组工作提供方便。
3.2.4限期整改审计提出的问题,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审计部门。
4对象、范围、依据、种类、内容
4.1审计对象
4.1集团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及驻外机构;
4.2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作业区和员工;
4.3总经理及公司领导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4.2内部审计范围
4.2.1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4.2.2对集团公司制定的方针、政策、目标、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4.2..3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4.2..4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2..5工程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4.2..6单位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4.2..7其他认定事项。
4.3内部审计依据
4.3.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4.3.2集团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3.3集团公司以及各分公司的规章制度、流程、考核标准;
4.3.4集团公司以及各分公司的其他有关标准。
4.4审计种类和方式
4.4.1审计种类
4..4.1.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4..4.1.2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4..4.1.3专项审计:
a、管理审计:
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b、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c、任期审计:
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d、审计调查:
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4.4.2审计方式
4.4.2.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4.4.2.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4.5审计内容
4.5.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5.2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公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5.3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化运作的执行情况。
4.5.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5.5公司资金管理情况及安全运行状况。
4.5.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4.5.7公司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4.5.8公司固定资产和原辅材料采购价格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4.5.9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以及损失浪费行为。
4.5.10违反公司廉政制度情况。
4.5.11公司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
4.5.12董事长、监事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4.5.13下属公司提请审计的事项。
5审计职权
5.1审计部有权要求集团内各部门、各企业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5.2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5.3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4审计部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集团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董事会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5.5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6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董事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审计部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和集团董事会确定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5.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董事会如实报告。
6审计工作程序
6.1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本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集团监事、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6.2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6.2.1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6.2.2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经审计部经理批准后实施。
6.3发出审计通知书。
6.3.1除突击审计外,审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三天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6.4搜集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搜集并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企业、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6.5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建议。
6.5.1审计部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6.5.2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自接到审计报告五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6.5.3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
6.5.4审计部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报送集团监事、董事长审定批示,由集团监事或董事会作出审计决定或由审计部作出审计意见书,抄送被审计单位并通知其执行;
若需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6.6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6.6.1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6.6.2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当责令执行;
仍不执行的,提请集团监事裁决。
6.7复审。
6.7.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集团监事或董事长提出书面复审申请,集团监事或董事长对是否有必要复审作出决定。
6.7.2复审小组人员由集团监事或董事长指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当事人回避)。
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复审小组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在申请复审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照常执行。
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6.8建立审计档案。
6.8.1审计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结论和决定后一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
6.8.2审计档案未经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批准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7奖惩
7.1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7.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部可报请集团监事或董事长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b、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c、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
d、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
e、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7.3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b、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c、专业过失,给集团造成较大损失的;
d、泄露集团秘密的。
8附则
8.1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为准。
8.2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可由审计部报集团监事或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