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合同静态质押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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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出质人):

丙方(监管人):

鉴于:

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商品融资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所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1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并在质物变动时代理甲方进行确认。

第二条质物

2.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2.5条规定向甲方确认的《出质通知书(回执)》(附件3-1-1)的记载为准。

2.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甲乙双方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附件3-1-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的时间为质物转移占有的时间。

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收乙方交付货物,否则丙方不得接收,并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

2.6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

丙方应保证质物相关单据、包装记载内容与《出质通知书(回执)》内容一致,如包装内的实际质物与前述文件记载不一致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立即通知甲方。

第三条监管期间

3.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的规定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的时间为其项下质物监管期间的开始时间。

3.3丙方根据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3-1-2)办理质物提取手续后,丙方不再承担已提取质物的监管责任。

3.4丙方根据甲方签发的提取全部质物的《提货通知书》办理完毕全部质物的提取手续后,监管期间终止,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质物监管

4.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4.2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4.3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丢失、错发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立即并不迟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4.4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向其告知质物已质押给甲方的事实,并当即通知甲方。

丙方应依法审核国家有权机关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协助办理处置事宜。

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丙方不得协助除国家有权机关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处置质物。

4.5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4.6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4.7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质物标签(附件3-1-3),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标识甲方的质物标签,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4.8丙方在每周一时前将上一周监管的质物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以质物库存表(附件3-1-4)的形式传送给甲方指定人员,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如果监管人员有变动,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查询查验

5.1乙方同意丙方向甲方提供质物的进出库、周转率以及其他甲方需要的与仓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并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5.2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每月次。

5.3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日内书面如实回复查询。

5.4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提取质物

6.1乙方提货时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附件3-1-5),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甲方、丙方认可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

甲方审核确认后,签发《提货通知书》直接交付给丙方。

质物的提取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

6.2丙方收到《提货通知书》后,根据《提货通知书》的要求为乙方办理质物的提取手续。

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3-1-2)。

6.3《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

未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无权为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办理质物的提取。

《提货通知书》非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附件3-1-6印鉴样式),质物不得提取。

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6.4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甲方认可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

6.5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最迟不得晚于《提货通知书》签发后的30天内提货,并与提货前付清所有到期的应付费用,若提取的是全部货物,则费用应计算至提货日,若乙方超过上述30天的期限仍未提货的,丙方有权变卖、拍卖货物实现债权。

第七条追加质物

7.1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出质通知书》,若新质物与原质物不同,由于储存的特殊性,对新质物要经丙方认可方可开展监管。

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规定办理。

对于追加的质物,丙方应当另行出具《出质通知书(回执)》,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回执)》表明丙方已接受新质物,并承担对新质物的监管义务。

第八条质权行使

8.1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8.2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8.3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9.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2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和支付时间见《费用约定书》(附件3-1-7)

9.3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上述相关费用,丙方应在《费用约定书》约定的费用支付日次日将乙方未按约缴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一十条留置权

10.1丙方不得对质物行使抵销权和留置权(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一十一条保险

11.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质押合同》的规定就质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将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11.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一十二条特别约定

12.1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2.2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第一十三条通信和联络

13.1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附件3-1-6)。

各方签发本协议附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附件3-1-6中预留印鉴为准。

各方的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

13.2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可采用直接原件送达或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如为直接原件送达方式,须在原件签发日起一日内采用特快专递寄出或在一日内由发件人上门达或采用收件人上门收取的方式,如采用特快专递方式,收件人签收特快专递视为原件送达;

如为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收、发件人均应使用附件3-1-6中指定的传真机,收件人应核对发件人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发件人进行电话核实,然后收件人签字后回传发件人,发件人签字后再回传给收件人,原件在该传真发出后五日内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收件人或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收件人上门收取。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质物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对赔偿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14.1.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14.1.2.因丙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质物提取、变更、转移的;

14.1.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4.1.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4.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14.1.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4.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4.2.1.乙方提交的质物不真实、存在质量问题或权利瑕疵,或者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的质物情况不相符的;

14.2.2.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4.2.3.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4.2.4.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对于有特殊存储要求的质物未能事先向丙方声明的;

14.2.5.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4.2.6.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4.3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一十五条协议效力

15.1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15.2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3-1-8)时,本协议终止,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15.3当本协议终止或失效时,丙方有配合甲方妥善处置质物的义务。

第一十六条争议解决

16.1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十七条其它

17.1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3-1-1出质通知书及回执

附件3-1-2提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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