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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五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

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建设、养护工程二类。

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特殊规定除外。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登记

第六条AA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水运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公开平台。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AA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7〕83号印发)有关要求,做好公路、水运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纳入考核的从业人员以系统生成并下发的年度考核名单为准,如发现系统从业人员信息与实际不符,则取消该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录入相关信息,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考核与公布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

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四等;

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

第十条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同)及公路、水运项目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其主要人员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

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项目法人主要人员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负责人;

设计咨询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咨询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

试验检测单位主要人员指试验检测合同段试验室主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主要考核基建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维稳、环保和廉政建设等;

设计单位主要考核路线方案比选优化、征地拆迁准确率、设计变更、工程数量和造价准确性及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

设计咨询单位主要考核地勘监理情况、咨询质量、合理化建议、设计错误发现率、服务情况等;

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工地党建、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工地党建监理和计量支付情况等;

试验检测单位主要考核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试验数据真实性等。

第十二条各考核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舆情或投诉举报等不守信行为的核实处理,积极营造规范、诚信的交通建设市场环境。

省厅(或省重点办)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及违法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

省厅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确定为失信行为。

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也可根据工程实施期间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报省厅审核同意后,对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

对存在现场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省厅或省级有关单位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

不守信用行为如下:

1.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

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3.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的;

4.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

以上具体行为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根据各自职责,结合项目进展、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和从业单位支持交通抢险救灾等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

各设区市交通、公路、质量监督、造价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县交通局及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按照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开展各类别考核工作。

农村公路考核由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具体组织,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考核评分单位和评分权重,负责确定、公示年度信用考核名单,汇总整理形成本辖区各从业单位和合同段考核得分,公示考核结果并受理、处理考核申诉(其中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直接考核定级方式开展,对考核为C级及以下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信用分为零分)。

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公路中心,省公路中心汇总整理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审核确定各从业单位、合同段信用考核得分及定级结果后,报送省厅研究公布。

第十四条各考核单位应完善考核管理机制,保证各合同考核次数均衡性,即一般情况下全年度对每一合同段的专项及日常抽查等考核次数至少达2次,且应保持相对均衡;

对于上半年完工或下半年新开工合同段,全年度信用考核不低于一次。

各考核单位要建立检查项目名录库与专业人员名录库,探索采取聘请专家等方式充实专业检查人员,保证每次检查各专业考核评分人员不少于2人。

考核评分结果要签字留档,做到评分结果可追溯,并加强库内专业人员培训,保证专业素质均衡,检查、扣分尺度一致。

除列入重点督查、存在突出问题项目外,各考核单位应采取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考评人员的方式开展信用考核,并针对考核通报存在问题明确各合同段“扣分值”,每次考核“扣分值”进行公开,未公开的不得作为年终考核评分的依据;

同时结合评分标准要求设置评分模块,每半年集中汇总各考核项目分模块得分,并统一录入《AA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年度综合考核时,各考核单位应根据历次考核扣分情况,对照评分标准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得出各合同段年度综合评分,将年度综合评分情况进行公开后,通过《AA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考核得分。

半年度(9月15日前)、年度考评结果应及时报送省厅,其中: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设区市公路中心、县交通局考核评分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设区市或沿海港口中心(局)质监部门评分由省交通质安中心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设区市造价部门评分由省交通造价站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

各考核单位综合得分保留1位小数。

职责范围内考核项目未给出综合评分结果的,考核单位在报送年度考评结果时应向省厅逐项作出书面说明。

每次高速公路项目初测验收、初步设计审查、定测验收、施工图审查时,省高指应负责下发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表,审查结束后收回汇总。

第十五条每年4月(上半年完工、在建项目)、9月(下半年开工项目),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沿海港口中心(局)应将列入本年度考核的项目清单分别对口报送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汇总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厅整理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

参与年度综合评分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计(设计阶段)、设计咨询单位:

本年度已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本年度完成机电工程交工验收的施工、监理合同段。

3.项目法人、设计(后期服务阶段)及其他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年度新开工合同段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且新开工或续建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25%;

或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50%。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原则上对列入省厅年度投资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养护工程(国省道大桥及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双车道10公里以上路面重铺、四车道5公里以上路面重铺、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等)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按照市政程序实施且纳入市政行业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综合考核。

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需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的,由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公路中心)于第一、二季度末向省公路中心提出申请,但应满足:

(1)项目建设已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2)公路技术等级为二级及以上,且标段合同价1亿元以上或独立桥隧项目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

农村公路原则上对施工合同价超过1000万元(含)的项目相应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对于“BT、BOT、PPP”项目,施工仅考核具体负责合同段施工的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合同段施工前将具体施工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按项目性质报备省高指或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

对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段,设计与施工单位分别考核。

对联营体合同段,只考核同类别牵头单位及人员。

每个合同段累计信用考核次数应与其施工工期相匹配,不得超过3个年度。

其中:

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综合考评不得超过2个年度;

普通国省道路面重铺项目只参与1次综合考评(考评的年度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一年),其余年度则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独立互通工程施工,仅对路基土建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互通批复概算超过3亿元(含)的综合考评不超过2个年度,互通批复概算低于3亿元的只参与1次综合考评(考评的年度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一年)。

独立互通监理、检测、设计、项目法人与考核年度路基工程施工相应考核,路面、机电工程施工部分及其余年度路基工程施工部分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高速公路尾工项目合同价在1亿元(含)以内的合同段不参与综合考评,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合同段只参与1次综合考评(考评的年度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一年),其余年度则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不满足以上条件未参与综合评分定级的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列入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每年年终,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综合得分。

1.高速公路项目

项目法人:

省高指、省交通质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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