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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险消费者传统保护中的不足………………………………………………13

2.3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合理性与必要性………………………………………15

3合理期待原则的沿革……………………………………………………………19

3.1合理期待原则的发展背景……………………………………………………19

3.2美国Keivit案所确立的合理期待原则的基本内容…………………………21

4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22

4.1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条件……………………………………………………22

4.2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限制……………………………………………………25

5合理期待原则对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启示…………………………………27

5.1合理期待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可行性分析………………………………27

5.2合理期待原则对保护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意义…………………………30

5.3立法建议………………………………………………………………………32

6总结………………………………………………………………………………34

1绪论

1.1研究意义

2011年2月23日,保监会下发《关于积极做好服务保险消费者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机关各部门结合2011年工作安排,研究加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以及解决实践中矛盾突出问题的有效办法。

《通知》表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在当前保险业所处发展阶段,此项工作尤为迫切,必须大力加强。

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保险消费者作为金融消费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有着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独特性,因为保险消费者所购买的消费对象是一种通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获取的预期风险分担利益,是一种对于未来风险责任承担的保障,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实物消费和劳务消费,因而仅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难满足对于保险消费者具体权益的保护。

笔者试图在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德等发达国家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认识的基础上,以英美保险合同法解释原则中的合理期待原则为研究出发点,对我国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模式试作一探究,并从法律层面上对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设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望能提出对于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构建的有效建议。

1.2研究目的和方法

1.2.1研究目的

虽然合理期待原则是十分有利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但由于保险业和《保险法》起源于英美国家,对于我国来说是纯粹的舶来品,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于法律地理环境说的论述,法律移植定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不同政体的具体法律环境。

本文以发达国家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的合理期待原则为研究着手点,考察合理期待原则的起源、性质、立法目的、适用条件、适用限制等,并通过分析我国现存《保险法》中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以此指出引入合理期待原则对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终研究目标是为推进和完善保护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2研究方法

法学论文写作的研究方法众多,常用的包括比较考察法、历史考察法、法解释学、法经济学、实证分析法(亦可细分为逻辑实证法和经验实证法)、价值分析法等。

但鉴于研究篇幅所限及研究目的的使然,笔者在此文中主要运用的是比较分析法、法解释学、法经济学和实证分析法等,理由如下:

首先,英美法学家和法官在保险法领域内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通过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可以为我国保险法的发展和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完善提供宝贵和丰厚的借鉴。

其次,任何法律条款的理解都离不开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通过对比中外法官在面对相类似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运用的对于保险格式合同条款不同的法解释学方法,展现出运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法解释学方法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意义之所在,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能正式引入此种先进保险法解释学方法做铺垫。

正如我国古代著名思想家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可见法律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死亡,因为无论是立法修订再频繁还是立法技术再科学都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立法活动的滞后性与僵硬性,此时我们只能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立法中的不完善之处,合理期待原则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的诞生即是基于此背景,为避免因保险格式合同的僵硬性而不当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与此同时,1925年,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合同法专家之一的卡尔·

卢埃林曾指出,面对格式合同给传统合同法所带来的巨大挑战,法院应当考虑按照地位较弱一方当事人的善意合理期待来对格式合同进行阐述。

,由此英美保险合同法中引入了保险消费者合理期待原则这一崭新的法解释学理念,为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多有利举措。

到目前为止,全美至少已经有2/3的州法院已经用判例的形式确认了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合同法解释学中的运用,为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做出了巨大贡献。

因为与保险合同法中的其他法解释原则相比,合理期待原则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突破了以合同当事人书面签订的合同文本措辞为依据的惯例,其对于保单的解释和适用是根据保险消费者的善意客观合理期待为基础和前提的,但也因此受到了保险人的极力反对,认为其破环了合同法中契约订立自由的精神。

然而保险合同绝对不是简单的普通商事合同,因为其不仅要遵守民商法中关于合同订立自由的要求,更要受到来自经济法中对于保险消费者的弱势权益保护限制。

以美国为首的英美法系对于合理期待原则的运用已颇为成熟,笔者希望能对此原则做一探析,以为维护我国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略尽绵力。

当然,保险法是属于商法领域的,用法经济学和实证分析法的理论来研究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是最适合不过的。

通过运用经济学的成本利润分析法,能为法学研究提供大量解释人类行为的理论模型,比如保险理赔的成本效率分析及合理预期标准的界定。

同样,法学研究离不开以事实为根据,笔者通过列举些许数据和实证案例来解释合理期待原则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优势与必要性所在。

总之,本文的写作特色与创新之处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

第一,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分析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笔者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国内对于保险法的研究视角主要是经济学和保险实务,但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保险公司的法务高管都无法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认识问题的,因为其考虑的更多的还是社会经济效益保证和保险公司商业利润最大化。

第二,通过法经济学和实证分析法的运用,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学研究领域亦是如此。

法经济学和实证分析不仅是用数据和事实来展现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现状,更能直接点明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运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当然,对于“合理”的理解是要通过法官运用法解释学来具体判断的,不是凡是对保险消费者有利的都是要保护的,毕竟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当初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保险纠纷,保险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理应承担合理的射幸风险。

1.3文献综述

1.3.1国内外研究历史与现状

一、国际立法背景

加强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当今世界保险法领域中的一大热门话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可谓是保险业大国,其保险市场较成熟而规范,保险法规较健全而完善,特别是在其保险法的法规中,极其重视保险消费者经济权益的保护,并在其本国保险法首创了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的保险消费者合理期待原则。

保险消费者保护中的合理期待原则起源于英国,发展壮大于美国。

其实英国法院在保险消费者合理期待原则提出的一开始并未承认此原则,因为运用合理期待原则的缺点在于很难把握“善意合理”的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美国各州法院在对于运用到合理期待原则的判例中,曾出现过“加强版”、“弱化版”和“折中版”,其主要焦点在于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

但无论如何,至20世纪末,合理期待原则已经以判例的形式被英美保险合同法所承认。

在2009年12月11日,美国众议院以223:

202的投票结果通过的《2009年美国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Wal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9)中对于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亦作了详细规定,如在第5章“保险”中专章立法详述了对于个人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方案,包括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Bureau,简称CFPB)及联邦保险办事处的建立。

联邦保险办事处是联邦政府内部创建的第一个聚焦于保险的办事处,该办事处设立在财政部内,收集有关保险行业的信息,包括研究少数人、中低收入者以及服务水平低下的社区能负担得起的保险产品,该办事处出于控制系统性风险的目的还将监督保险业,可谓是美国保险事务的国家代言人。

与此同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制定于1908年的德国《保险合同法》也于2007年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调整原因是源自1908年的德国《保险合同法》已经不再能够完全满足当代德国社会和民众对于德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

可见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国际大势所趋。

二、国内立法背景

我国《保险法》制定于1995年6月30日,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我国《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我国《保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与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和2002年《保险法》第一次的修订版相比,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第二次修订后的《保险法》增加了许多源自于发达国家早已确立的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和做法,比如通过严格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提示义务及确认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规则,对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做出了更多的保障,但由于某些保险险种的理赔手续过于繁琐,工作效率又不高,又由于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向保险消费者明确告知相关理赔程序,所以保险消费者还是普遍感到“理赔难”。

此外也因为许多保险公司缺乏标准的理赔流程和赔款计算方法,导致 

“惜赔”、“少赔”的现象屡禁不止。

虽然合理期待原则还未纳入我国2009年修订版的《保险法》,但相信随着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的不断加强,为了更好地提高全国人民对于保险消费优势的认识,合理期待原则定是会被我国《保险法》所采纳的。

因为我国在2007年的司法判例中已经有少数法官运用到了合理期待原则来处理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纠纷,实践证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1.3.2研究现状分析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合理期待原则引入与否的问题一直是国内外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中关注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国际上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颇多,比如美国学者约翰·

到宾著的《美国保险法》,其指出合理期待原则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可以分为“加强版”、“弱化版”、“折衷版”。

比如美国学者小罗伯特·

杰瑞和道格拉斯·

里士满著的《美国保险法精解》,其指出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并不需要以保险格式条款存在疑义为前提,即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是没有位阶限制的,与不利解释原则、针对解释原则、合同文本解释原则等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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