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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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2.2.1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工作兢兢业业,克尽职守的。

2.2.2品行优良,树立正气,努力化解各种矛盾,维护公司正常工作氛围的。

2.2.3具有良好社会道德风范,受到政府或社区表彰的。

2.2.4一贯工作业绩突出、经常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

2.2.5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取得良好成效的。

2.2.6乐于将自己的知识、技能传授给其他员工,积极举办培训讲座并获得良好效果的。

2.2.7领导者努力培养下属,使下属成长进步明显,并向其他部门或子公司输出人才的。

2.2.8积极向公司举荐人才,推荐的人才经公司试用后按期转正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2.2.9具有良好团队合作意识,能积极主动配合其他员工、部门解决工作问题的。

2.2.10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公司采纳后产生显著成效的。

2.2.1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后取得明显效果的。

2.2.12在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提高技术水平与工作质量,或降低成本费用等方面有明显改善的。

2.2.13执行临时紧急重要任务能按期完成,表现优异的。

2.2.14在工作中坚持原则,维护公司利益,对于各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能事先检举或防止,使公司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2.15遇有突发事件能临机应变,采取措施得当,使公司声誉、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免受或减轻损害的。

2.2.16在与客户、外部协作单位、政府部门工作协调过程中,表现出较高的沟通协调艺术,使相关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2.2.17有其他类似行为的。

2.3奖励审批权限、流程

2.3.1集团总部对员工的奖励,应由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或员工隔级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经集团管理委员会审议、集团总裁批准后执行。

2.3.2子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属于通报表扬、嘉奖、记小功的,由员工所在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属于记大功、授予子公司级荣誉称号的,由员工所在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但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授予集团级荣誉称号的,由员工所在子公司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集团人力资源部调查确认奖励事实依据后,报集团人力资源主管副总审核、集团总裁批准后执行。

2.3.3员工受到奖励,可优先参加工资考核晋级,并优先列入公司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2.3.4员工获得的奖励应在公司公告栏及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以达到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

2.3.5员工所获奖励记入员工档案。

3.惩处

3.1惩处种类

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劝退、开除。

其中警告处罚200元,记过处罚300元,记大过处罚500元,降职降级根据薪资体系核定应降级别,撤职由原职位降职为一般员工。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一般察看期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予以劝退或开除;

留用察看期间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并有实际改正表现的,察看期满经考察合格,恢复为正式员工。

3.2应受惩处的行为及惩处措施

3.2.1工作时间内未经上级允许擅自离岗二次以下的,由直接上级进行批评教育;

达到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达到四次以上的,予以劝退。

3.2.2在工作时间谈天、嘻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初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次发现给予警告;

第三次发现给予记过;

第四次发现予以劝退。

3.2.3在工作时间玩下棋、打扑克等游戏或上网玩游戏的;

或者利用QQ或MSN等聊天工具与他人进行非工作内容的聊天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记过;

第二次发现给予记大过;

第三次发现予以劝退。

3.2.4缺乏主人翁意识,浪费公司资源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给予记过,第三次发现予以劝退。

3.2.5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记大过,第二次发现予以开除。

3.2.6班前、班中非因工作需要饮酒的,第一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次发现给予记过;

3.2.7在公司内喧哗或口角,初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3.2.8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给予记过,第三次发现予以劝退。

3.2.9无论在公司内外,同事之间打架斗殴,第一次发现给予挑起事端的一方记大过,另一方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次发现对挑起事端的一方予以劝退,另一方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分。

3.2.10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教唆他人、制造事端,或散布诋毁公司形象、不利于公司稳定的言论,第一次发现给予记大过;

第二次发现予以开除。

3.2.11煽动公司员工不服从公司制度或规定,或造谣滋事的,予以开除。

3.2.12对公司制度和规定心存不满,又不通过正式渠道反映意见,拒绝或妨碍公司制度和规定的执行,第一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三次发现给予记过,上述处理后仍拒绝或妨碍公司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或者因该同类原因所受处分累计达到四次(含)以上,予以劝退。

3.2.1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工作指挥和安排,或者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记过,第三次予以劝退。

3.2.14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提前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记过,第三次予以劝退。

3.2.15国家、社区或公司面临紧急情况,在合理、合法且保证员工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安排员工工作,员工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的,对员工予以劝退。

3.2.16员工对工作中发生的争议,不通过正式途径向上级领导反映和申诉,而是私下散布对同事或领导者的不满,第一次发现由上级领导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三次发现予以劝退。

3.2.17领导者粗暴对待下属,批评员工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打骂员工的,领导者须向员工道歉,同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给予记过,第三次发现给予降职,屡教屡犯的给予撤职处分。

3.2.18领导者对下属员工提出不同工作意见或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记过,第二次发现给予记大过,第三次发现予以撤职。

3.2.19员工投诉受理部门在处理员工投诉过程中,不按制度办事,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被投诉人的,一经查实,负责处理员工投诉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

直接责任人的直接上级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3.2.20员工工作业绩不佳,连续3个月月度业绩考核系数在0.7(含)以下,或者半年内有三次以上月度业绩考核系数在0.7(含)以下的,予以劝退。

3.2.21员工因工作失误导致报表、账目、图纸或统计数据等出现较大错误,尚未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

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且公司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力。

3.2.22遗失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的,第一次发生给予记过,第二次发生予以开除,且无论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发生,公司皆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力。

3.2.23违反国家及公司安全规定,或者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操作规程,或者擅离职守导致发生事故,或者因疏忽导致其他人员遭受伤害,使公司受到损失达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

损失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

损失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同时降低1-2档工资;

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予以开除,且公司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力。

3.2.24过失泄漏公司商业机密,致使公司受到损失达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

损失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

故意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开除,且公司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力。

3.2.25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索贿受贿,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隐瞒蒙蔽或与他方公司、个人相互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除有积极配合公司调查、检举他人的情节,可酌情予以减轻处罚外,一律开除;

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3.2.26主管领导包庇员工舞弊或弄虚作假的,给予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3.2.27在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性业务的,或利用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的,予以开除;

3.2.28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的,予以开除。

3.2.29恶意散布谣言诋毁公司声誉、损害公司品牌形象的,经调查属实,予以开除。

3.2.30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蒙受损害的,予以开除。

3.2.31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的,予以开除。

3.2.32在公司范围内聚众赌博,或在公司外赌博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予以开除。

3.2.33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或严重损害国家或民族尊严行为的,予以开除。

3.2.34参加非法组织的,予以开除。

3.2.35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的,予以开除。

3.2.36违反公司其他制度,如行政办公制度、考勤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按所违反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若相关制度中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3.2.37其他未列明但应处罚的行为,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理。

3.3惩处审批权限、流程

3.3.1集团总部对员工的惩处,应由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或员工隔级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经集团管理委员会审议,报集团总裁批准后执行。

3.3.2子公司对员工的惩处,属于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员工所在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受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劝退、开除处分的,由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但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子公司高级以上管理人员受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劝退、开除处分的,由子公司提出处分事由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经集团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集团管理委员会审议、集团总裁批准后执行。

3.3.3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应在处分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员工不签字的,由公司派出的两名以上送达人应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注明送到时间、地点及员工不签字的事实。

3.3.4员工受到多次处分的,应加重处罚。

3.3.5员工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工资晋级,也不得晋升职务。

3.3.6员工所受处分应在公司公告栏及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

3.3.7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相关资料,记入员工档案。

3.4员工申诉

3.4.1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相关领导或集团人力资源部、工会申诉。

接到申诉书的相关部门应自接到员工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申诉,应书面通知员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于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部门应自确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者本人。

4.附则

4.1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4.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有奖惩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员工奖惩审批表》

2.《奖惩汇总月报表》

3.《年度奖惩公告表》

 

附件一:

员工奖惩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建议类别

奖励

惩罚

被建议人

部门:

职位:

姓名:

事实说明

所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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