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侨国际商业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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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通知,挂号信或快递方式发出之日起第7日视为送达。
四、如买受人在购房时选择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的形式,则因非出卖人原因而导致银行贷款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达出卖人账户,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银行拒绝提供按揭贷款时,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在合同中明示的通讯地址以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
逾期买受人向出卖人按日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1%的违约金。
(2)当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银行贷款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达出卖人账户,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在合同中明示的通讯地址以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
五、本合同中如买受人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借款担保的,出卖人为买受人购房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买受人对银行违约,视同对本合同违约。
如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偿付贷款本息、罚息或出卖人接到贷款银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收回时房屋价格按照本合同价格执行),买受人按总房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须在出卖人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付清所应付所有贷款本息、罚息。
六、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额房款的或对银行的违约(出卖人提供担保的),出卖人有权推迟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日期及登记备案日期,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或重大质量问题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鉴定,双方根据本合同正文第十六条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八、买受人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必须由出卖人代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房屋交付日之前向出卖人提供完整的办证资料并交纳办证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屋。
九、本小区储藏室等建筑物或设施为出卖人投资建造,不列入共有建筑面积并且不参与公共建筑面积的分摊,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
十、出卖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内无偿使用。
十一、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无法定或合同约定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须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对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合同方可解除。
十二、买受人所购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户型结构等及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在小区的总体规划布局等,均以本合同及政府最后批准文件为准,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系双方最终意思表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的,以实际交付为准。
十三、合同签订后无论何种原因而终止,买受人须配合出卖人办理完毕撤销合同备案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支付买受人任何可得款项(若有)。
十四、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补充协议
(二)
出卖人(下称“甲方”)与买受人(下称“乙方”)就乙方购买洪瑞商业中心房屋(下称“该房屋”),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现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在签订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依法应向房屋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及“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文件,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等文件,同时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方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
乙方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第一条:
关于“乙方信息”和送达方式的补充约定:
1、乙方确认,本合同所填写的乙方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等均为准确有效,有效送达地址以本合同中写明的联系地址为准(在该房屋交付后,则该房屋的地址可做为有效送达地址)。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的通信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正式签收确认后,变更方为有效。
如因本合同中乙方通信地址或电话等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而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甲方,造成甲方任何通知未能实际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应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乙方,未能实际送达的责任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入伙通知书》等)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方式送达,或以在当地媒体、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
文件送达的时间为: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
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
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
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
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
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3、若乙方为多人时,甲方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一种方式的通知,即视为向乙方全体发出通知。
第二条:
关于按揭贷款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乙方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付清首付款,并向甲方指定的按揭银行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缴清相关费用,并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签署《借款合同》。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因协助乙方或按揭银行而承担责任。
乙方未能按期提供前述资料或缴清相关费用,或未按约定的期限签署《借款合同》,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房款的,视为乙方付款违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申请贷款额度与按揭银行批准额产生差额,或者国家调整按揭政策,乙方应在甲方向其送达付款通知之日后7日内自行付清差额部分,或者在按揭银行公布新政策之日起7日内补足按揭所需的首期房款及其余房款,以获得按揭银行按揭款的发放,否则视为乙方付款违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承诺签订合同前已向按揭银行确认按揭贷款方式的可行性,并已具备按揭贷款条件。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按揭贷款而造成延迟付款、不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催告后7日内变更付款方式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否则视为乙方付款违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如甲方为乙方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即甲方在该房屋他项权证办妥并送达按揭银行前为乙方偿还房款贷款提供担保),则:
(1)乙方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向其送达告知函之日起3日内,将甲方代其向按揭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等),及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等损失)支付给甲方,同时自甲方实际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至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全部款项(包括代偿银行款项及损失赔偿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乙方没有按本项第
(1)小项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包括违约金)延迟达30日,构成本合同项下严重违约。
甲方有权选择立即解除本合同。
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除有权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外,还有权扣除其代乙方向按揭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
(3)如乙方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按揭银行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则乙方除应照本条前项约定向甲方还款、赔偿及支付违约金外,自甲方代乙方向贷款银行偿还所有担保贷款本息之日起,本合同及其附件、其他相关协议等自动解除。
乙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十三条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或甲方通知的房屋交付日前,如乙方存在违反本条第4项约定行为,导致甲方为乙方垫付款项仍未获偿还的,则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及其后,甲方有权不向乙方交房,直至乙方还清所有欠款为止;
如因乙方存在违反本条第4项约定行为导致本合同解除,甲方有权不再向乙方交房。
双方特别明确,本项约定效力优先于所有双方相关约定。
第三条:
关于逾期付款的补充约定
1、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购房款,应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7日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7日、不超过15日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逾期超过15日、不超过30日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4)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乙方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八的违约金,且在乙方支付所延迟支付的购房款和违约金前,甲方随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乙方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的,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清任何一期购房款的,均应按照本条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若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2、3项中任何一项,均应按照本条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第__八___条约定的该房屋交付时间为_2016_年12_月_31日之前,具体时间以甲方发放《入伙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时间为准(不迟于前述交房日期),乙方对此无异议。
2、该房屋的交付条件为甲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但若该房屋所在省、市对此事项存在与本约定不一致的强制性规定,从其规定)。
房屋交付时,乙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并履行领受房屋的义务,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要求及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完善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按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执行(详见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第5款项),甲方就此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3、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的形式可以是电话、传真、信函、报纸公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告等形式。
乙方应在甲方《入伙通知书》确定的交付开始时间5日内,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仅适用于甲方未发出房屋交付通知的情形),到房屋所在地或甲方另行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