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设置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5713678 上传时间:2022-11-1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六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七条鼓励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的,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支持举办者试点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或依托社区综合设置托育机构。

第三章场地设施

第八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者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且建筑面积不低于360m2(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2)。

第九条托育机构应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可设置在公共建筑内,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合建.托育机构应当设置在建筑首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当设置在建筑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二、三层,凡婴幼儿生活用房设在二、三层的托育机构,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有两个以上安全通道并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第十条托育机构建筑、设施设备、功能布局等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满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疏散等要求。

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符合环保、卫生、消防及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托育机构需获得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提供的托育园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配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托育机构房屋建筑由婴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三部分组成。

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等,应符合标准要求,采光良好,空气流通,地面应经过软化处理,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墙面有安全防护,室内有配备调节温度的设备。

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m2。

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包括卫生保健室、厨房、洗涤消毒用房等,可根据需要设置。

卫生保健室面积不低于12m2。

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应设置不低于25m2的厨房,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非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可不设厨房,但应设置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备餐间。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设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并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安全防护与隔离设施,面积不低于60m2。

如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选择配备光照条件充足的多功能室内活动房。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作为室外活动场地。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四章安全健康

第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实施全封闭管理,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智能安防系统要求。

主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主出入口和厨房等,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视频监控记录、存储、回放的单图像分辨率应大于等于1280×

720。

有条件的托育机构可设置物联网大数据平台,对婴幼儿日常健康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并按要求和标准接入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托育机构根据消防要求,应在区域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

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第十六条托育机构的室内照明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得采用裸灯,并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

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要科学合理地分布在多面墙面上,并为幼儿展示作品留出空间,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

照明开关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

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配电箱下口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

第十七条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包括晨检处、保健观察室、消毒操作间等)、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楼地面高度宜为2.50m。

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托育机构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幼儿游戏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木地板或柔软、有弹性的材料。

幼儿桌椅表面及幼儿手指可触及的隐蔽处,均不得有锐利的棱角(建议用圆角)、毛刺及小五金部件的锐利尖端。

第五章人员规模

第十八条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按照托育机构的人员配备和任职条件要求,从业人员须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明等。

鼓励托育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前心理健康测试,以及定期进行职后心理健康测试。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育婴人员应当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具备班级管理和保育教育基本能力。

不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2)获得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托育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

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并取得育婴员或保育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九条托育机构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班级保教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乳儿班1:

3,托小班1:

5,托大班1:

7,混合班1:

6,且每个班级育婴人员不得少于1名。

收托10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00人以上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20人以上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医务人员。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第二十条托育机构班级总数不宜超过10个。

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的生活用房应该为独立的单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AA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托育机构管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和AA省卫健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及发展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四条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应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条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

拟举办托育机构的应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1)要求。

第六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须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2)和《备案承诺书》(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场地证明:

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检测证明文件。

(三)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明等。

专业资格证明可提供幼师资格证、园长证、保育员证、育婴师证及受过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机构有效培训的证明等。

健康合格证明需提供各县(市、区)卫健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四)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提供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六)自行加工膳食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机构须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具备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复印归档留存。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收齐托育机构提交的所有合格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见附件4)。

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托育机构迁址易地举办,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托育机构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须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对应变更登记后,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托育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托育机构应依照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政史地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