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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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责

1.保卫科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综合管理。

2.其他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五.总则

1.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3.各单位应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4.公司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5.公司安全科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掌握公司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六.火灾预防与救援

1.公司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消防经费纳入安全费用。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用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生产辅助设施的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但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3.消防设施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德,不应施工建设。

4.各单位应对确定的重点消防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加强巡检,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习两次。

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管理制度、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管理、公司消防部位示意图、消防设施装备配备、消防检查记录等。

6.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必须的生产动火,按照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

7.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8.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则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临时停水、停电、阶段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火灾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9.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瞒报,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必要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向公司汇报,并向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10.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11.进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易燃易爆生产仓所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完善各类警示标志标示。

12.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七.宣传教育

1.各单位应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

2.要结合公司实际,对员工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消防安全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4)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惊醒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八.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的管理

1.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保养。

2.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台长,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消防器材定期检验,更换补充药剂,检验各格的器材应粘贴标签。

消防水泵房、消防栓、等固定消防设施应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和保养,校方道路畅通,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

泡沫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处于完好状态。

九.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

1.甲、乙类装置区等重要消防部位应设置人工或自动报警装置。

2.设置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时,其信号盘应设置在操作室或调度室内。

十.消防设施的配置

1.生产区内消防设施的配置

1)生产区应根据物料特点,设置相应的灭火器或消防栓。

2)工艺装置内手提式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9m,乙类、丙类装置不应超过12m。

b)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多于5具,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c)危险的重要场所,应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3)工艺装置距地面40m以上,受热后可能产生爆炸的设备,当机动消防设备不能对其进行保护时,可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的水喷雾或水喷淋冷却系统。

喷淋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冷却面积应按设备的表面积计算。

4)对消防栓、消防水泵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5)生产区内的罐区及工艺装置内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场所,应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确保30s内喷射的干粉量达到设计干粉密度;

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扑救工艺转置内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应采用干粉车。

6)设置消防水池时,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7)灭火器设置注意事项

a)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又较安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b)灭火器应设置稳定,其铭牌必须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c)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d)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2.储存区消防设施的配置

1)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并配置灭火器。

2)易燃液体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上式固定顶罐、内浮顶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浮顶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当采用中心软管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方式时,亦可设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的地上罐组,应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油库主要场所应配置灭火毯、灭火砂。

4)甲、乙、丙类液化储罐区的灭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

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灭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十一.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

1.工艺装置区或罐区,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

2.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不应小于200mm。

3.灭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栓应沿道路敷设。

2)灭火栓距路面不应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m。

3)地上式灭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

4)设置地下式灭火栓时,应有明显的标志。

5)工艺装置区内的灭火栓应在工艺装置的四周设置,灭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60m。

当装置宽度超过120m时,应在装置内的道路边增设灭火栓。

6)工艺装置内甲类气体压缩机、加热炉等需要重点保护的设备附近,应设箱式灭火栓,其保护半径应为30m。

4.甲、乙类工艺装置内,高于15m的框架平台、塔区联合平台,无消防水炮保护时,应沿梯子敷设消防给水竖管。

5.框架平台、塔区联合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应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贮罐区、生产厂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三级管理要求申请办理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

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槽车、电解槽、冷冻机房、贮罐等)

2、一级动火:

易燃、易爆区域(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过铵车间、仓库及车间周围)

3、二级动火:

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办复查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四、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公司原料库区:

主要原料丙烯腈,属易燃液体化工原料,火灾危险性大,其储罐、物料管路、设备等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为一级动火。

2、生产部:

生产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下,主要的物料管路、容器、设备的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及生产装置以外区域内动火为一级动火。

3、公用设施:

厂区内公用设施需要动火作业,根据其动火部位火灾危险性大小,为一级动火或二级动火。

4、各生产车间、部门动火作业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严禁使用气体打火机作为引火工具。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在动火环境无异常时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2、动火证应填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和意见。

3、在对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及场所动火作业时,要进行气体分析。

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大于0.2%(体积比)时方可动火。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种,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种,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气体分析仪由安办保管,由安办人员负责进行气体分析,需要做气体分析的动火作业基本上都属于特殊或一级动火,其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节假日、夜间原则上不允许做此项工作,若遇特殊情况需作气体分析时,通知安办人员取样分析。

4、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互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进入设备内动火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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