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5713120 上传时间:2022-11-1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农业等部门及铁路、电力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及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城乡抗震防灾规划

第五条 

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抗震设防区的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应当包括抗震防灾专篇。

第六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震、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电力、铁路部门共同编制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抗震设防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第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内容应当包括:

对区域性的水源地、库坝、油库、燃气储备及调压站、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电子信息和通信、油气干线、输水干线等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性能评价、抗震对策措施,震后地区、城市间的相互协调和支援。

第八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众意见,符合国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根据规模等级确定城市交通出入口的数量,确定城市生命线工程,并符合发生灾害时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二)确定作为紧急避险、疏散转移或临时安置的城市绿地、公共建筑和场所;

(三)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污水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满足抗震设防等级和震后迅速恢复运营的要求,并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水害等次生灾害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

(四)设市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确定第二水源和应急气源,并确定至少两处道路交通便利的空旷场地或避险绿地,满足直升机空中运输与救援的要求。

第九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控制性条件:

(一)抗震设防标准;

(二)建设用地要求;

(三)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四)应急保障必需的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基础设施;

(五)重要建筑及建筑密集地区的抗震防灾措施。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市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和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抗震防灾专篇的技术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政府所在地镇的抗震防灾规划的技术审查。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镇和乡村规划中抗震防灾专篇的技术审查。

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大型工矿、电力等生产企业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贮存企业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第三章 

工程抗震设防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应当按照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标准要求划分确定。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场址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使用应当执行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应当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以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设施、水运、空运、核电厂、石油化工等专业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界定的特殊设防类,属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重点设防类设防。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当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非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按抗震设防烈度6度进行设防。

第十五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类别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第十六条 

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应当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

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建设工程;

(三)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0m的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0m的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和供电、通风设施,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供水、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共同敷设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四)穿越抗震设防区的铁路、公路和桥梁及客运候车楼、行车调度、监控、运输、信号、通信、供电、供水建筑;

(五)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

按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与初步设计审查合并进行。

法律、法规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意见进行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核查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对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或未按专项论证、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对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审查中,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分类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更改。

未更改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二)在工程设计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的;

(三)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五)选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对提供的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工作深度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场地抗震有利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划分违反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工程场地实际情况的;

(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抗震场地类别划分、液化评价等内容违反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工程场地实际情况的;

(五)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地基基础评价及建议违反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工程场地实际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将工程勘察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专业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单位对抗震设计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准确性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违反国家标准关于抗震设防类别划分规定的;

(三)违反国家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和确定地震作用的;

(四)未执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

(五)使用失效旧标准、旧规范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乡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住宅,应当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得委托私人设计,并纳入建设监督管理范畴。

第二十五条 

村民住宅应按照镇、乡、村规划和《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四川省牧民定居点规划选址技术导则》的规定选址,避让地震破裂带、断裂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区域。

村民建造住宅可以选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通用图集,并根据《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的要求进行施工。

村民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可以委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设计,不得无设计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村民经批准在宅基地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三层及以上的;

(二)300平方米以上的;

(三)30万元投资以上的;

(四)六米跨度以上的。

乡村建筑工匠按规定承担两层及以下住宅建造。

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村民住宅抗震设计、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及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筑工匠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保证质量,并对承担的村民住宅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书信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