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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教委所属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城区教委所属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一、各部门职责

(一)西城区卫生局

 1、配合区教委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加强与区教委的沟通,及时通报辖区教委所属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区疾控中心、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地段保健科及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地段保健科及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负责收集、核实、分析和上报辖区内教委所属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加强同保健科的沟通,及时了解情况;

3、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报告的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4、负责对地段保健科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5、负责协助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对辖区教委所属学校和托幼机构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6、负责及时将涉及辖区教委所属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地段保健科

1、负责对所属地段内的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的现场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

并指导所属地段内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的具体措施;

2、当所属地段内的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传染病或传染病疑似病例后,负责加强巡视,及时了解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以控制疫情蔓延;

3、负责督促所属地段内学校和托幼机构对传染病和集中发热病人的追访,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为所属地段内被确诊为传染病的学生提供复课证明。

(五)西城区教育委员会

1、负责对辖区内所属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区卫生局共同组织开展辖区内教委所属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治、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等的监测、报告工作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3、加强与区卫生局的沟通,及时通报辖区内所属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六)西城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1、负责指导辖区内教委所属学校开展各项日常性传染病防控工作和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2、负责与区疾控中心共同组织开展辖区内教委所属学校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治、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等的监测、报告工作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3、协助区疾控中心、地段保健科在辖区内教委所属学校开展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理工作;

指导、督促辖区内教委所属学校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和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工作。

(七)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疫情报告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等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2、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及时将获得的传染病等相关信息报告所属地段保健科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3、协助区疾控中心、地段保健科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接受区卫生局与区教委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5、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6、学校或托幼机构法人是本单位传染病防控和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监测

1、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测

(1)晨午检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午检制度,在学校(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和中午在校休息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

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告知学校(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学校(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

(2)疫情报告

学校和托幼机构由校医(卫生保健人员)担任学校(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

校医在接诊和日常巡视工作中应加强对传染病的排查,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

2、因病缺勤学生的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建立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对于缺勤的学生,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应及时了解情况。

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电话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并于当日上午10:

00前报告学校(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

学校(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件一:

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标准

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1例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立即报告。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包括: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风疹、甲肝/戊肝、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流行性乙型脑炎、流感、流行性腮腺炎、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猩红热、水痘。

2、报告内容(见附件一:

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

3、报告方式和时限

学校(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发现到发现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后,应当于2小时内电话报告所属地段保健科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4、报告流程(见附件三: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等报告流程图)

(三)学校及托幼机构聚集性集中发热报告程序

1、报告标准、方式和时限:

(1)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同一班级2天内新发集中发热病人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宿舍新发3例以上(含3例)。

学校疫情报告人必须立即填写《学校及托幼机构集中发热登记报告表》(附件二),并电话报告所属地段保健科和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地段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2小时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疾控中心。

(2)学校及托幼机构同一班级2天内新发集中发热病人10例以上(含10例),或同一宿舍新发5例以上(含5例)。

学校疫情报告人必须立即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属的地段保健科和辖区内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地段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

区疾控中心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区疾控中心核实后2小时内,将结果电话报告区卫生局和北京市疾控中心,在12小时内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传真至区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

由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将相关信息报告区教委。

(3)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同一年级或同一宿舍楼2天内新发发热病人30例以上(含30例)。

学校疫情报告人必须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告所属的地段保健科和辖区内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地段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区疾控中心并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

区疾控中心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经初步核实后,由区疾控中心立即将结果电话报告区卫生局和北京市疾控中心,在12小时内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传真至区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由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报告区教委。

区卫生局、区教委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会同区疾控中心、地段保健科、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相关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并在2小时内分别将结果电话报告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教委。

2、报告内容(见附件二:

学校及托幼机构集中发热登记报告表)

3、报告流程图(见附件四:

西城区学校及托幼机构聚集性集中发热报告流程图)

附件一

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

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班级

排查原因★

主要症状

就诊医院

排查结果

登记人

★1)因病缺勤;

2)传染病早期症状;

3)疑似传染病病人

附件二

学校及托幼机构集中发热登记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报告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班级

发病日期

就诊日期

诊断

主要临床症状

流行病学史

流感疫苗接种史

实验室结果

转归

体温

咳嗽

咽痛

鼻塞

卡它症状

四肢酸痛

头痛

腹泻

其它症状

注:

流感疫苗接种史:

请注明接种日期;

转归:

包括痊愈,住院等,并请注明日期。

附件三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疑似传染

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等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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