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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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出国(赴港澳)时,应以出访团为单位,按以上程序统一申请办理。
第七条员工因私出国(赴港澳),公司原则上不设审查制度,也不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但以下人员因私出国(赴港澳)应当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集团公司总经理申请报批:
(一)集团公司经理层以上领导;
(二)集团公司各下属单位经理层以上领导;
(三)各单位财务主管及出纳人员。
第八条根据外事部门的相关规定,且因赴不同国家及港澳地区的签证时间长短不同,所以组团出国(赴港澳)时,应提前预定行程。
第九条出国(赴港澳)人员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深圳市户口的员工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且暂住深圳达半年以上;
(二)官方承认的邀请函;
(三)社会保险单,暂住人员需暂住深圳达半年以上;
(四)二彩色照片五张。
第十条出国(赴港澳)人员要求政治思想好,业务熟悉,身体健康。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出国(赴港澳)工作任务:
(一)试用期及实习期未满的;
(二)在政治、经济、外事方面存在问题尚在审查的;
(三)受各种处分未满一年的;
(四)与出国(赴港澳)任务关系不大的;
(五)外事部门规定的其它不能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情况。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赴港澳)的涉外具体事宜,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办理。
在办理出国(赴港澳)手续的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应与总经理办公室协商解决,不得私自到外事部门催办,以免影响正常的工作进程和我公司声誉。
第十二条出国(赴港澳)员工,应按照深圳市政府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参加由国家安全部门组成的学习班,学习有关的外事纪律和政策文件。
第十三条员工在境外期间要严守外事纪律,妥善保管护照、通行证、经费等,并注意维护国家尊严和公司的形象与声誉。
第十四条员工在完成出国(赴港澳)任务后,应按照公司的有关制度,写出书面总结,交各级领导审阅。
相关人员发现问题时应立刻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办公室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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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工作
因公出国(境)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类文明成果的重要方式,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曝光的一些因公出国(境)典型案例,充分反映了一些党政干部以公务活动为名,行公款出国(境)旅游之实,耗费国家大量资财,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可以说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决心前所未有、力度前所未有、审核审批之严前所未有。
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大家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一系列文件精神,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把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第一、因公出国赴港澳工作任务申报
一、我省因公出国赴港澳工作范围与对象
(一)我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和参股金融机构,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企业
(外、港澳台独资企业除外),因本单位对外交往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
(二)经外交部同意,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中央企业以及其他省(区、市)委托我省审批的其在浙机构(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
二、我省各任务审批单位审批范围和对象
根据中央授权或受省政府委托,我省具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机关和单位共27家:
省政府、省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人民政府,杭州、宁波市外办,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万向集团公司、宁波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
(一)省政府负责审批在省人大、省政协担任副省级领导职务和非现职副省级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境)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
我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的省管干部因公出国(境)事项。
(二)杭州、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本市管理的副厅局级人员因公出国(境)事项;
杭州、宁波市外办审批由本市管理的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
(三)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本市管理的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
对外经援除外)。
(四)义乌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本市管理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
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审批由本区管理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的事项。
(五)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万向集团公司、宁波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根据人员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本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的事项。
(六)省科技厅审批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活动事项,省商务厅审批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事项。
(七)省外办审批上述
(一)至(六)项以外的省管干部以下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事项。
注:
1、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因故推迟出访,超过批件规定的出国(境)日期3个月以上的,派出单位须重新办理出国(境)任务和人员的审查审批手续。
2、省级领导、省管干部团组出访请示件径送省外办办理。
三、出国(境)前的主要工作
因公出国(境)前的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出访方案、联系邀请函电、确认公务安排和访问日程、中介机构联系、任务报批、人员审查、团组行前准备、申办证照和签证(签注)等。
(一)制定出国(境)初步方案
制定出国(境)初步方案,主要根据计划管理和量化管理等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团组主要访问任务、人员组成、访问国家(地区)和在外停留时间、邀请单位等。
1、计划管理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组团出访,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本单位年度出国(境)计划,计划外的团组和人员,原则上不办理报批手续。
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团组,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团组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大专院校、企业集团因公出国(境)和运动员参加比赛、演员赴国(境)外演出等,不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派出。
2、量化管理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还应符合量化管理规定。
省直各部门、人民团体正职(正厅职)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其他省管干部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要求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
分管外事、外经贸工作的省管干部严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
除杭州、宁波以外的各市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政协主席,各市副市长,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每年出国不超过1次,其他省管干部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要求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
各市市管干部,根据各市制定的量化管理规定执行。
3、主要任务和目的
因公出国(境)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必须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
严禁在换届期间以公务为名、行公费旅游之实的出访和其他照顾性出访。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
4、团组成员
根据出访团组的任务和性质,草拟一份代表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团组结构要合理,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一般不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严禁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人员搭车出访。
●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除大型招商团组外,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一般应配备翻译。
●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
●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也不得同团出访。
●出访人员一般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同行;
直系亲属确有必要同团出访的,须说明特殊理由。
●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团组中“搭车”出访,与项目无关人员不得参加企业技术培训。
除大型招商活动、签约活动等确有需要随团外,企业人员原则上不得随党政机关团组出
访。
●在“换届”前、工作调动前、退休前等不能搞照顾性出国(境)。
●单位之间跨地区、跨部门长期借调的人员,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
在用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调合同的,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也可由用人单位办理。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的流动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因公出国。
违反国家有关人才流动政策规定,擅自离职人员,聘用单位不得派遣出国。
5、访问国家(地区)和在外停留时间
应根据国际形势、对外关系和出访需要完成的任务,选择前访国家和地区。
避免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
●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原则上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由友好城市邀请的,必须在友城停留2天以上。
●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境外承包工程、常驻工作、合作研究、大型招商或展览等重要经贸活动和培训团组,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严格掌握。
●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出席国际会议或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和增加出访国家的,须在请示中说明具体情况。
6、邀请单位
●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出访任务相称,不得降格以求。
●政府或政府部门代表团一般应由前访国相应政府或政府部门邀请,人大、政协代表团一般应由前访国相应议会邀请。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公务活动或出具邀请函。
●一般不接受境外企业、组织举办的无实质性的庆典、礼仪等活动的出访邀请。
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资助或邀请出访。
任务批件下达后,原则上不予更换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