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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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登记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存管业务指引》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存证业务指引》
《
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指引》
57号文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引言
致: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市
分所接受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委托,担任公司申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暂行办法》、《备案登记指引》等法律和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备案登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备案登记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备案登记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实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实或行为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二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计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备案登记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提交监管部门。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备案登记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经核查,
公司为本次备案登记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
提供情况
1
公司基本信息说明,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已提供
2
股东名册及出资额、股权结构
3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4
合规经营承诺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
7
分支机构名称及其所在地
8
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9
经营总体情况说明
10
产品信息说明
11
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
12
上海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已提供或不适用】
综上,公司已根据《备案登记指引》及上海市金融办的要求,提交了备案登记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已经齐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此处简要说明核查方式】,公司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备案登记要求。
备注:
律师核查申请材料的基本手段有:
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
具体而言,如第1、2、7点,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的工商档案来获取信息。
第3、9、10点,可以通过公司出具说明以及人员当面访谈的方式获取,关于产品还可以登录官网或者App进行了解。
第4点合规经营承诺,律师可以在核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后现场见证签字,另外可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管等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第5点和第6点,则需要公司及相关人员出示各项证明性文件,像营业执照、身份信息、企业征信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等,同时还可以通过其他材料侧面印证,如通过社保明细验证工作经历,通过学信网的学历备案证明看学历等。
第8点官网和App,可以直接进行网络搜索及下载,也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网站的域名证书,ICP许可或备案证明、App备案文件等。
第11点整改可以在要求公司出具说明的基础上,结合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文件,以及与监管部门直接沟通的方式进行核查。
二、
公司的设立、运营及存续
1、公司设立
年
月
日,公司取得
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住所地为
,经营范围为
,经营期限为长期。
2、上线运营
公司于
日申请注册网站域名www.
并已完成ICP备案及公安局备案,备案编号分别为:
、
,另外,公司通过自行研发/委托
公司研发出网贷App,名称为
。
日正式开始上线运营,上线运营时间在《暂行办法》发布之前。
网贷机构法律主体的注册时间与网贷平台的上线时间是不同的,一般是先完成公司注册,再以公司名义搭建网站、开发App,然后上线运营。
从网贷监管精神来看,监管部门更看重的是网贷平台的上线运营,而不是机构的注册。
如果网贷机构在暂行办法发布前设立,但实际上线运营在暂行办法发布之后,备案是否有难度?
57号文规定,对于在《办法》发布之日(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因此,如果网贷机构在暂行办法实施后才开始上线运营的,原则上不能备案登记。
3、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依法通过了2012年度以及之前的历年工商年检。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公司已于
日完成2013年度信息公示,并于
日完成2014年度信息公示。
公司依法更换营业执照,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以及《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企业登记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另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经营期限届满、因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等情形。
有效存续是针对网贷机构的存续还是针对的是线上平台的存续?
虽网贷机构存续,如果平台发生中断或下线,该类机构是否予以登记?
从监管精神来看,如果网贷机构正常存续,但是线上平台发生过或可能发生中断、下线等情况的,应适当说明原因及对网贷平台持续经营的影响。
三、
股权结构及股东、实际控制人
1、股东
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明细如下:
股东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2
合
计
100%
公司股东的基本信息如下:
1、股东1
【姓名、性别、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
2、股东2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股东1持有公司
%的股权,为公司最大股东,自公司设立以来,股东1始终以超过50%的股权比例绝对控制公司。
另,自公司设立以来,股东1一直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公司重大经营方针上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股东1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自设立以来,公司未发生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1)如何判断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需要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入手。
实际控制权是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最终的自然人、国有主体或上市公司。
可以结合以下两点进行判断:
一是持股比例,二是决策影响力,一般持股比例超过50%即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一般也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特殊情形
一是共同实际控制人,通常是两个最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且均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对公司事务有共同决策权的情形。
二是无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主要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且持股比例比较低,单个股东无法控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股东之间也没有一致行动协议,属于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归属难以判断的情况。
监管部门并未禁止共同实际控制或无人实际控制。
但通常而言,应当尽量认定存在单一实际控制人,如果确实为多人共同实际控制或者无人实际控制,则应充分论证认定理由,并说明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3、公司的股权演变
【简要列明历次股权变化情况】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