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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Word下载.docx

——【意大利】贝卡利亚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法律之情)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保持法律的纯洁性)

——【法】孟德斯鸠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律的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人们能在远离神圣和神圣的绝对价值之处找到行为的准则吗?

(法律价值的相对性)

——【法】阿尔贝加缪

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法律缺陷) 

——【英】边沁

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

(法律的稳定性)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法律效力来源)

——【英】

(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

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法律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英】洛克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法律的经验性)

(大法官)柯克爵士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

(法律解释需要遵循历史解释原则)

法律给人类带来的好处是:

法律为每一个人规定了行为准则,描述了使他能获得社会支持和保护的方式。

(法律之利益)

——【英】塞约翰逊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法律的缺陷)

——【英】中斯通

如果公职人员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法律之上,管理制度就会染上不治之症。

(法大于权)

——【英】温斯坦莱

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全面增进社会幸福。

(法律诉求)

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法律至上)

——英国法谚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法律)

——【德】黑格尔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法律灵动性)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法律解释)

——【德】萨维尼

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

(灵动的法律)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法律规定、反映社会现实)

——【德】马克思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信仰法律的重要性)

——【美】哈罗德J伯尔曼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法律与法官)

——【美】爱德华S考

法律是使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美】富勒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法律的前瞻性)

——【美】卡多佐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法律是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美】庞德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法律理念)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法律本质)

——【斯洛文尼亚】

(大法官)卜思天儒佩基奇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法律的精神)

——【美】马克吐温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法律精髓的源泉)

——【美】威尔逊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本身的局限性)

——【前苏联】列宁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法律的本质)

法者,定分止争也。

(法的作用)

——【战国】韩非

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

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

(其他)

——【清末】沈家本

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法的灵动性)

——【清末】魏源

法治是有缺憾的和有局限性的,法律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也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应注意消解“法律万能”论所遮蔽的潜在的破坏性和灾难性,警惕过于张扬的膨胀的法治观念对市场逻辑和私域(私人自治领域)自治性的吞噬。

(法律自身的缺陷)

——【当代中国】刘武俊《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一言以蔽之,实现国家法的“有所不为”和民间法的“有所为”,实现占主导地位的普适性的国家法与据边缘地位的地域性的民间法的兼容和互补,实现制定法这一正式制度资源和习惯法这一非正式制度资源的有机结合,可能是妥善解决诸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问题的正道所在。

(民间法与国家法)

——【当代中国】刘武俊《“民间法”的有所为和“国家法”的有所不为》

二、自由

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自由)

——【古希腊】阿基马丹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言论自由)

——【法】伏尔泰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个体自由)

只有当自由被公认为是一项在适用于特定情势时亦无须证明的一般性原则的时候,自由才会占据优位之势。

——【英】哈耶克

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不能自由。

(自由与规则)

——【英】卡莱尔

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

(自由的界限)

——【英】穆勒

人类只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

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有限的自由)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

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是否能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

——【墨西哥】海耶克《自由的构成》

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组情境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

自由人既不会问他的国家能为他做些什么,也不会问他能为他的国家做些什么。

他会问的是:

“我和我的同胞们能通过政府做些什么”,以便尽到我们个人的责任,以便达到我们各自的目标和理想,其中最重要的是:

保护我们的自由。

(自由与政府的限度)

——【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自由与政府的限度》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

(人的自由意志)

——【德】尼采

每个人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自己的主人,这是他们天生的权利。

——【德】康德

在现时代,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但最根本、最主要的应当是自由。

自由,是法发展到现代其所应当具有的精神内核。

如果说法的最高价值是人的彻底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则是人类走向彻底解放与全面发展的动力、途径和始终相随的法律精神。

(自由是法的时代精神)

——【当代中国】卓泽渊《自由是法的时代精神》

三、正义

世上一切学问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正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

(政治与正义)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极端的正义,即极端的不正义。

(正义的相对性)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惩罚与正义)

——【古罗马】奥古斯丁

从规则中不能推论出何谓正义,相反,规则渊源于我们关于何谓正义的知识。

(规则与正义)

——【古罗马】

(法学家)尤里乌斯保罗

国家没有了正义,就会成为巨大的匪帮。

(国家与正义)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

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程序正义) 

——【英】彼得斯坦

只有程序正义是可能的。

(程序正义)

--【英】哈耶克

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

(正义的价值)

(大法官)丹宁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正义)

(作家)丁尼生

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

然而另一方面,如果说法治是以程序正义”为其标志的话,那么,也由此决定了其自身的局限性--这就是贯穿法治运作过程中的永恒矛盾:

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冲突和矛盾。

(程序正义观念)

——【当代中国】范愉《程序正义观念与中国的社会现实》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看得见的正义)

——法谚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西方法谚

四、秩序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秩序的价值)

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

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

(秩序与自由)

——【美】塞缪尔亨廷顿

秩序是指在社会中存在的某种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见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

(秩序)

——【当代中国】张文显

五、平等

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利。

人在天性上同类,就法律而言平等。

(法律上平等)

——【法】巴尔扎克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平等只能存在于法律之中)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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