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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评价、监督、咨询和控制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设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及与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本公司及所属单位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参股公司根据其章程中约定(或经其专门同意)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的,参照本制度进行审计。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按规定行使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

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

第七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拟订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等,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二)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审计目标等;

(三)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实施财务收支、经营绩效等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定期向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公司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

(五)对内部审计人员管理、监督和考核,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专业理论知识、业务学习及培训;

(六)编制内部审计费用预算,填报审计统计报表和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负责整理、装订、管理审计档案;

(八)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有关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九)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设部门经理1人,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及兼职审计人员若干名。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从公司所属单位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也可外聘审计人员及专家参与某项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经理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审计部经理必须具有实际财务或审计工作经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至少下述一项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计算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9号内部审计后续教育》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效益性。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正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三)对本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签订的重大或重要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借款、承发包合同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或审计;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重要问题的进行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临时抽调公司所属单位人员参与某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审计情况,公司授予审计部门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培训计划和费用开支列入公司培训计划及预算,公司应予以保证。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果(审计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

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总体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及公司要求,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和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核,并报经公司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实施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

1、审计部门应收集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2、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二)审计实施。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1、通过检查、抽样、分析性复核、查询、监督盘点、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三)提交或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组按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应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修改后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审计部门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抄送被审计单位,并根据需要抄送公司其他单位及依法报送上级单位。

3、被审计单位如对正式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正式审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所在的公司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

(四)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本制度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组要求出具“被审计单位承诺或声明书”,即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承诺书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后续审计工作要求

(一)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整改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审计部门书面反馈(报送)审计报告中相关事项落实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审计部门应建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相关事项落实情况的考核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罚及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传真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

第五章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内部审计准则。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应做到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廉洁奉公、合理谨慎。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应将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经验教训及取得的成绩如实反映;

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时,应依据经济法规条款处理;

(二)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以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目的;

(三)廉洁奉公,坚持原则。

审计人员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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