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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压力管道设计

鉴定评审细则

1.1.1为使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评审工作规范化,提高设计单位水平和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订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的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

本《评审细则》包括了设计评审、取得许可证后的抽查评审以及增项和换证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以指导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评审工作。

1.1.2本《评审细则》是申请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评审机构(即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城市燃气分会,以下简称学会)共同遵守执行的文件。

1.2.1本《评审细则》引用下列法规和标准作为评审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

(4)相关的压力管道元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5)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标》);

(6)被评审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2.2本《评审细则》引用的法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评审细则》的各方都应探讨使用引用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3.1设计单位的评审包括许可评审、取证后的抽查评审、增项的评审以及换证(及增项)的评审。

1.3.1.1设计单位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许可申请,经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取得《受理通知书》后,可与本学会联系预约鉴定评审事宜。

1.3.1.2设计许可评审一般分为现场评审、汇总许可的资料,必要时还包括评审后整改情况的确认。

学会组织评审组从设计机构及人员素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设计成果、设计装备及手段等方面对设计单位进行评审。

评审组由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在评审资格范围内的评审员组成,一般不超过4人,根据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评审工作需2~3个工作日。

汇总许可资料是在取得设计许可前,评审机构按本《评审细则》规定的内容将评审报告、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等汇总形成综合材料。

1.3.1.2取得设计许可后的抽查评审

取得设计许可的制造单位,由当地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与原评审机构每年对其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许可证的使用管理情况、用户反馈情况及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1.3.1.3换证评审

原设计许可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设计单位应向负责受理的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在收到换证受理通知后,由评审机构对换证工作进行评审。

换证评审过程中,设计单位申请增项要求时,评审机构可同时进行换证和增项的评审。

1.3.2评审程序

申请单位的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评审工作必须是在申请单位与学会签订评审协议(合同)后进行。

附:

压力管道设计评审程序流程图。

1.4.1评审的签约是指申请单位在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的设计许可受理通知(以下简称受理通知)后与本学会所签订的《评审协议(合同)书》。

1,4.2申请单位与学会签约时,应向学会提交下列资料:

(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2)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

(3)自查综合报告;

(4)典型压力管道设计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5)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1.4.3学会在接到约请后应当认真审查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和自查综合白宫,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工作日程安排;

及时向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如学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学会在3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延迟,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1.4.4学会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申请范围内的技术力量、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进行现场考察。

2.1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申请单位经质检部门受理后,可与本学会联系预约鉴定评审事宜,预约鉴定评审时签订鉴定评审协议。

学会向申请单位介绍鉴定评审要求及评审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应的准备工作。

2.2申请单位取得许可受理后,应按要求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自查认为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设计工程项目的文件、图纸的准备等方面已具备鉴定评审条件后,以书面形式约请学会进行鉴定评审。

2.3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受检文件及工程设计文件等,并向学会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件1);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

3.受检文件;

4.典型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图纸;

5.其他学会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2.4学会接到《约请函》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提出需补充与修正的内容;

申请单位在对资料进行补充修正后,及时交学会。

学会在10个工作日内,按鉴定评审要求制定鉴定评审计划,组织鉴定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评审组成员、制定评审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学会接到《约请函》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调整。

当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接受约请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2.5鉴定评审时间确定后,学会将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2)书面形式在鉴定评审实施前7天通知申请单位,并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受理单位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

2.6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2.7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需向鉴定评审组提交与鉴定评审有关的文件资料。

3.1鉴定评审组应在约定的时间对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2评审工作接受省级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派出的观察员的监督。

3.3鉴定评审内容

1.确认申请单位相关资质;

2.检查设计工作条件、场所和设备,计算机、软件和设备及应用;

3.检查设计人员的资料和设计技术力量的配备;

4.审查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5.审查设计水平和设计图纸质量;

6.必要时检查已峻工投产或再建工程管道设计质量;

7.检查法规与规范执行情况;

8.检查相关文件与资料。

已经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增项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对符合所增加的压力管道设计级别条件的设计项目进行设计质量评审。

3.4鉴定评审程序

1.鉴定评审一般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设计现场检查、设计人员业务考试、设计业务答辩、运行或再建管道现场检查(必要时)、审查资料、鉴定评审组会议、交换意见和末次会议10个阶段。

2.预备会议由鉴定评审组成员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将鉴定评审计划与申请单位进行交流并取得一致意见。

3.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长主持,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全体压力管道设计人员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参加。

4.首次会议一般程序如下:

(1)鉴定评审组长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鉴定评审工作安排、内容和要求;

(2)受理机关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讲话;

(3)申请单位领导介绍企业情况;

(4)申请单位设计技术负责人汇报压力管道自查综合报告。

5.设计现场检查范围包括与压力管道设计有关的部门、场所、设施、设计技术档案室,计算机网络中心、设计文件完成部门等。

6.申请单位设计人和校核人(人数80%以上)进行专业考试。

在申报的设计项目中至少抽出2套设计文件进行专业答辩,全体压力管道设计人员参加。

7.必要时鉴定组审可到运行现场对申请单位申报的设计项目进行检查。

8.鉴定评审组可以分为设计文件评审组和设计管理组分别进行鉴定评审,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应当配合鉴定评审,并且安排联络人员与鉴定评审组保持联系。

评审要点见附件4

9.分组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召开会议,讨论并汇总鉴定评审意见。

如个别成员有保留意见,必须在鉴定评审记录中记载。

10.与申请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组意见和建议。

如果申请单位为基本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件时,鉴定评审组应当与其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3,并且得到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11.末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1)宣布开会;

(2)鉴定评审组长宣布鉴定评审报告并讲话;

(3)鉴定评审组成员签字;

(4)质检部门及其他有关领导代表讲话;

(5)申请单位负责人讲话。

4.1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设计现场评审的结果对申请单位部门基本条件和设计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提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4.2鉴定评定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鉴定评审结论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全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受理编号、受理机关、受理日期。

约请鉴定评审时间、鉴定评审机构名称、鉴定评审时间、受理设计许可项目类别、级别、品种、现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结论等。

2.鉴定评审报告,包括鉴定评审依据、鉴定评审程序、鉴定评审内容、鉴定评审组评价意见(申请单位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设计质量等方面)、现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等。

3.记载鉴定评审过程发现的不符合项以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4.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和鉴定评审组的整改情况的确认报告(附件4)等。

4.3当申请单位所受理的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品种中有某类别或者级别、品种不符合规定时,鉴定评审报告中应当就是否取消该类别或者该级别品种压力管道设计许可。

或者降低某类压力管道设计级别提出意见。

4.4鉴定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申请单位压力管道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正常,压力管道设计质量比较好,严格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准,接受监督检查,评为具备条件。

2.压力管道设计质量体系实施基本正常,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准较好,压力管道设计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存在一些能够在整改后解决的问题,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符合具备条件与基本具备条件时,评为不具备条件。

4.5鉴定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时,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中的不符合项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和验证,确认整改完成后,书面报告到鉴定评审组。

4.6鉴定评审组接到申请单位整改报告后,应当对整改报告进行检查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在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可以派代表参加现场确认,且将其纳入鉴定评审报告。

4.7鉴定评审组完成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确认后,应当将申请单位的自查综合报告和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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