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人事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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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等义务。

享有生产经营决策、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依

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五、人事招聘及录用

(一)招聘录用原则

煤矿根据定岗、定员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需求部门提交招聘计划

送综合部审核,报矿长审批后,按招聘权限实施招聘。

煤矿招聘坚持

“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类别

根据煤矿用工性质,招聘岗位可分为中层管理、一般管理、井下

一线生产、地面辅助等岗位。

1、中层管理岗位,包括:

副总工程师、部门正副职等管理人员。

2、一般管理岗位,包括:

科室和班组的正副职、技术员等。

3、井下一线生产岗位,包括:

采、掘、机修、运输、电工、通

风、瓦检、预备等人员。

4、地面辅助岗位,包括:

炊事员、物管员、保安、操作工、值

班员等。

(三)招聘录用审批权限

1、中层管理干部:

由面试小组成员提出面试意见,由矿务会审

批入职。

2、一般管理岗位:

3、井下一线生产岗位和地面辅助岗位:

用人部门提出面试意见,

分管副矿长审核,矿长审批入职。

(四)录用新员工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特殊岗位有要求的,从

其要求。

1、必须年满 

18 

周岁,持相关有效证件;

2、身体健康并通过指定医院体检,具备履行应聘岗位工作职责

的能力;

3、个人品德良好,具备较好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4、具备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

5、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解除

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五)招聘录用流程

根据煤矿制定的招聘计划或经审批的部门招聘计划,由综合部按

负责组织招聘,具体流程如下:

1、应聘者必须本人亲笔如实正确填写《应聘申请书》,不得填

写任何虚假内容。

2、按招聘录用审批权限组织面试和审批工作,面试不合格者,

不予录用。

3、应聘者面试合格后,持录用审批表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

综合部对应聘者下发《录用通知书》。

应聘者按《录用通知书》要求

提交相关入职资料,主要包括用工证明、上一用人单位退工证明、社

会保险账号、身份证原件、居住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人事档案保

管付款凭证、相关资质证书原件、2 

寸免冠彩色报名照片 

张、合格

的体检证明等。

综合部严格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凡提供

虚假材料的一律不得录用。

4、经综合部审查合格后,由综合部为新员工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未录入工伤保险的一律不得录用。

5、综合部安排新员工至安监科参加岗前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不

合格者不予录用。

6、安监科培训合格和办理完入职手续后,综合部开具《上岗作

业通知单》给新员工(地面工作的新员工到综合部录入指纹,综合部

开具《上岗作业通知单》),新员工持《上岗作业通知单》到用人部

门报到上岗。

凡未持《上岗作业通知单》的新员工,用人部门不得擅

自安排上岗。

7、综合部建立和完善新员工职工档案。

8、凡未严格按照员工入职流程办理入职程序,擅自安排人员上

岗作业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0 

元/人次,且不计发擅自上岗人员工

资。

(六)实习人员的招聘录用

煤矿根据需要招聘录用实习人员(未毕业大中专学生)。

录用前,

综合部对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学生证、学校证明进行核实确认,并保

留身份证和学生证的复印件,填写《实习员工登记表》,签订《实习

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意外责任。

正式实习前必须进行企业

制度的培训并配备带教老师。

(七)劳动合同管理

1、本矿招聘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聘用制,经各项审核(含面

试、职业技能、体检、培训等)合格的录用者,自录用之日起,1 

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县

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煤矿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

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习水县龙宝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章方能生

效。

2、合同的变更、续签、终止等,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执行。

3、劳动合同双方对有服务期、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违约

金有约定的,不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中止而失效。

劳动/劳务合同期限

试 

用 

不满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八)试用期

1、本矿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期限长短设定试用期。

2、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

件:

(1)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个人信息等证明文件,用欺骗

手段被录用的;

(2)《人员信息表》所列内容与自然情况不符的;

(3)填报虚假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隐瞒患有传染性疾病;

隐瞒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工作的;

(4)未能按时、按量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

(5)入职培训考核、试用期绩效考核未通过的;

(6)不具备该工作岗位要求的职责和技能的;

(7)违反煤矿规章制度,试用期内被处以警告处分的;

(8)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9)其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部门、分管矿长以及综合部必须对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各

方面表现予以考察,制定试用期考核目标。

经考察不合格的,解除劳

动合同。

4、试用期转正

新招录员工试用期满,表现合格,由新招录员工提出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矿长批准转正,送综合部备案。

(九)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可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支付

职工任何经济补偿金。

(1)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煤矿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煤矿造成重大损害(被上级政府

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经济损失在 

2000 

元以上)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泄露煤矿情报或商业机密,给煤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上)的;

(6)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7)无视煤矿安全管理规定,严重违章作业的;

(8)因个人违章操作,不守个人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或发生工伤事故的;

(9)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制造事端、严重影响团结,给煤矿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10)无视矿规矿纪、法律法规,参加打架斗殴,涉黄涉毒的;

(11)连续旷工五天以上的,或一月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

(12)因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煤矿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本煤矿提出,拒不改正的;

(14)依据煤矿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可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

如考勤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考核制度等。

(15)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的。

2、煤矿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额的设定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

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煤矿下列损失:

(1)煤矿录用职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煤矿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于职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3、劳动合同期满煤矿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职工,

并在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

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在职工向煤矿交还必

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 

10 

日内,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4、劳动者提前 

日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经审批后方可离岗,

违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反者承担赔偿责任。

(十)离职管理

1、员工提出离职,须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直属上级(试用

期员工应提前 

日),并按离职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2、劳动者提前 

员工在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或请假手续即自行离职的,视同交接手续

未完成,其缺勤日视作旷工,连续旷工 

天以上的,综合部可依据规

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招聘费、培训费、工作服费、岗位空缺期间其他人员顶岗增加支付费

用等。

3、提出离职者,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日或之前,按照

《离职会签单》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由综合部审核、

确认。

4、员工离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罗列移交清单,包括资产实物清

单、工作流程清单,并注明各项工作应完成的时间节点、完成要求等。

经交接签字确认后,交综合部留存。

财务人员离职,工作交接和离职

手续应严格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接交人员必须清

点交接事项、物品是否属实,经确认后方可签字。

须在《离职会签单》上注明该员工出、缺勤的情况;

财务组清算

暂支款、备用金等费用;

综合部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及薪酬结算。

5、如有签订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等其它协议者,则

按协议约定事项办理(技术性或具有保密性的岗位,应在签订劳动合

同时一并签订相关协议)。

(十一)复职

1、员工离职后再次进入煤矿工作的,离职前的煤矿工龄不再累

积计算。

2、复职员工入职程序按新员工招聘录用程序办理,按试用、转

正等程序和薪酬标准执行。

六、人事调动

(一)人事变动权限

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或员工申请,由矿长或矿务会研究、

审批。

(二)人员调动

1、因煤矿工作需要的员工调动,各部门均需无条件服从,经矿

长审批同意后,由综合部签发调令,按以下步骤办理调动手续:

煤矿

内部人员调动,由综合部办理调动手续,填写《人事变动表》,经调

入、调出部门负责人、综合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员工本人签字后,办

理调动手续。

2、员工本人申请调动

(1)普通员工:

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调动申请→调出部门负责

人同意→调入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副矿长同意→综合部审核调入机

构的编制→矿长审批同意→综合部办理调动手续。

(2)部门负责人以上的人员申请调动须经总经理审核同意。

3、员工在煤矿内的调动,工龄累积计算。

4、外派或借用人员另行规定。

(三)职位变动

煤矿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换岗或晋升、降级。

由综合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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