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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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Word下载.docx

省级特色小镇、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按照上述清单式管理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区域规划(含修编)环评。

现有规划环评不符合清单式管理要求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级特色小镇规划环评由设区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查,省级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按规定由省环保厅组织审查(舟山市范围内的规划环评,由舟山市环保局组织审查),国家级各类开发区按规定报环境保护部组织审查。

环保部门在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的科学性作为审查重点。

(三)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管理。

按照环环评〔2016〕150号、环办环评〔2016〕61号文件和《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要求,对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或备案;

对规划环评经审查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评提供指导和约束的,或是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不得随意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和类别。

对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可按照浙政办发〔2017〕57号的要求,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及类别等。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

(一)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贯彻落实环环评〔2016〕150号文件要求,建立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对项目选址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

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其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依法不予审批或备案其环评文件。

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等地区,要暂停审批该地区相应的项目环评文件。

(二)优化环评办事流程。

认真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全面推广应用“一口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快递送达”办理模式,制订实施标准化的办事服务指南及通用格式文本,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办事流程、明确承诺时限等。

优化内部流程,建立“一个处(科)室负责、内部协调催办、统一对外答复”的工作机制。

内化外部流程,需征求相关政府部门及下级环保部门意见的,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征求,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自行征求。

(三)准确把握承诺备案管理要求。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网上在线告知性备案,具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执行。

按照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的要求,推行改革区域内的不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报告表降为登记表的项目,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所在地市、县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等“零土地”技改项目报设区市环保部门备案。

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减排考核指标明确的各类污染物指标。

其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范围仍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环发〔2016〕4号)执行。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严格“三同时”管理。

按照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要求,推行改革区域内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后,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情况;

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对改革政策实施前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含环境监测情况和结果),经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后,向社会公开并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已经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要将企业落实“三同时”、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作为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

对未落实环评承诺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强化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突出,有重大环境风险或者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重大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落实建设项目后续环境管理。

(二)落实监管责任。

贯彻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挂牌督办、约谈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等综合手段,加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运营期环保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依证排污。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环评承诺不兑现、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加强信息公开。

贯彻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公开环评报告编制信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及建成后等全过程信息。

健全环保部门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审查、审批或备案,以及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信息,全面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实现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推进形成多方参与、全社会齐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四、明确改革具体要求

各地要按照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要求,将改革区域严格控制在省级特色小镇、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

改革区域必须在区域规划环评依法通过审查、改革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改革政策。

改革实施方案应细化明确区域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建立改革工作季报制度,定期梳理汇总辖区内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主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以便我厅及时掌握改革实施动态,协调解决改革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浙环函〔2015〕529号)废止。

附件:

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2.×

×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通知书

3.×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日

附件1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备案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五)总投资及环保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甲方承诺本项目属于《×

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以下第×

项承诺备案事项:

(1)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土地”技改项目;

(2)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符合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的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和运行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生态空间清单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管控要求。

(2)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4)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5)在项目投产前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未取得或落实总量削减平衡意见不投入生产。

(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无需填写)

(6)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7)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危废处置、废水纳管等协议,未落实协议不投入生产。

(无危废处置、废水纳管要求的无需填写)

(8)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前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全本及签订的承诺书。

(9)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

(11)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投入生产。

(依法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无需填写)

(1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13)严格按照承诺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行。

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书面意见。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并予以警告;

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的,由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备案通知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甲方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甲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

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五)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六)甲方除以上承诺事项外,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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