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地方志书编纂行文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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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地方志书编纂行文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标题前冠以次第序号。

序号用汉字标识,如“第四章”“第五节”;

目可以用一、二、三、四标示,如目下还列子目,则视等级不同,用

(一)

(二)(三)(四),1.2.3.4标示。

(五)小序:

区志的篇、章下可设无题小序;

节下一般不设。

设与不设,应看内容与行文需要,灵活掌握。

二、图 表照片

志书的图、表、照片,选择要精,使用要准。

书前的图、照片为插页,其余的图、表、照片要随正文走,与文字内容相照应,不要集中于篇、章、节后面或其他地方。

示意图和照片均不编号,但需配有简洁、准确的说明。

清绘的图样和照片,应单独存放,而在文稿上贴复制件或注明位置。

(一)图,包括地图和专题图,如行政区划图、专

题图和示意图等,凡绘有国界的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测绘部门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

物产、资源图等应使用国家测绘部门的地图绘制。

凡地图均须经省测绘局审定。

(二)表,志书中表的表题、表号、单位要齐全,画法要规范。

表号的编法以篇为单位,依次排列。

如第一篇第三个表,写为“表1—3”,依此类推。

表中的栏目要清,标示要全(如“效率”中的“%”,“时间”中的“年”等),数字要准。

(三)照片,分为文前彩照(也可不是彩照)和文中随文插照。

文前彩照选择的标准是:

1.和本地、本专业发展密切相关;

2.能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反映本地、本专业情况;

3.能反映本地、本专业各个时期的发展变化。

文中照片数量不限,以增强直感,充实正文,达到图文并茂为准。

三、时间表述

(一)从中华民国起一律采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书以全称。

如“2008年”,不写成“08年”。

(二)中华民国以前年份用历史正称,即书写朝代年号,在括号内加注公元纪年,如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

四、名称 称谓

志书中名称、称谓的使用,要注意书写规范、准确、前后一致。

(一)名称的书写。

1.全称和简称。

各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

如全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同时又不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后文使用。

如“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注明后可简称“区政府”。

一些词难达意的简称,即使已成口语,也要改用全称,如“文革”要改为“文化大革命”。

2.为了真实地反映历史面貌,对不同时期的国家、机构、职务、地名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能今称代替。

在使用古地名时,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今地名。

3.在使用行政区划或机构名称时,要注意名称的演变。

如何时称“乡”,何时称“镇”,何时称“街道办事处”,何时称“社区服务中心”等。

4.凡外国的国家、地区、人物、党派、机构、报刊等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

如无新华社的译名,需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用印刷体书写),并在上下文中保持中文译名的一致。

(二)称谓的书写

1、称谓一律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我区”“我镇”“我局”等第一人称。

2.各个时期的机构官员或负责人名称,应直书其名,不冠褒贬之词,不加“同志”“先生”之类的称呼。

为反映历史事实,必要时可在名称前加职务。

五、数字运用

统计数据多数来自国家统计部门汇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

志书应尽可能选用原始报表的数字资料。

做到准确无误。

业务部门管理的数据,则应以业务部门的统计为准;

同时出现业务部门管理的数据与统计部门数据时,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数字使用要准确,上下文、正文与表之间的数字不能互相矛盾。

凡统计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应遵照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T/T15835-1995),正确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

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90年代,公元前350年,公元86年,1931年9月18日,4时20分,下午4点;

文明钰(1861年—1928年),杨雄(公元前53年—公元18年)。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5535、-135.05、1/8、3.5倍、68.05%、6.5‰、3:

1、186.1万公里、6000克、25.6平方米、35.55元、75岁、2个月、-11℃、0.55安培、60万公斤、87/88次特别快车、3557部队。

3.代号、代码和序号中的数字,如:

国办发﹝2015﹞3号文件,国家标准GB3100-3102-1993,ISBN7-303-04761-X、HP-3000型电子计算机、3537部队。

这也包括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

(二)书写阿拉伯数字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凡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成以万、亿作单位的数。

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千赫等法定计算单位中的词头不再此例)。

如645000000公里可写作6.45亿公里或64500万公里,不能写作6亿4500万公里或6亿4千5百万公里。

2.用阿拉位数字书写的一个多位数不能移行。

(三)数字书写时必须使用汉字的情况

1.数字作为词素构成的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

如:

十滴水、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三世界、“十二五”规划、五省一市、第一书记、某部八连一排三班、相差十万八千里、名列第一、其一。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以及带“几”字的概数。

二三米、三五天、七八十种、十之八九、十几。

3.表示数字“成数”,即十分数,用“成”表示十分之一或10%。

同比提高二成。

4.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朝代纪年)。

帝王年号、正月初一、丙寅年八月十五日。

5.星期几。

星期六。

(四)阿拉伯数字和汉字两者均可使用的情况

1、整数一至十,若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用阿拉伯数字,其他情况两可,为保持全文一致,可确定一种。

2、部分表示序数的数字。

第11届,第三届。

六、符号代号度量衡

行文中的数量符号,物理量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应分别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并保持前后一致。

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书写规则,都应符合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1993)的规定。

(一)度量衡单位,要按标准的公制使用。

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都应停止使用,如长度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

面积的“公亩”,应改成平方米;

不用“重量”“比重”,使用“质量”“密度”;

容量中“公升”,分别改为“克”“升”。

市制一般不用,必要时可用“亩”,如:

农村土地面积习惯称亩。

(二)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

英制“哩”“码”“磅”等,在引文或叙述当时历史史实时可以使用,但要作出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解。

温度应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如历史记载中用华氏和列氏制,可照录,然后注明相当的摄氏度数。

(三)在行文中,不得文字和符号交互使用,如前面写成30度,后面写成三十摄氏度,应前后统一。

当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时,前面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120米、500千米。

七、注释引文

行文中注释,是对引文、辅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的必要解释和说明。

引文的使用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增强志书的资料性。

(一)志书的注释主要采用页未注(脚注),对句中个别词语作简单注释,可采用括号注。

1.页未注:

对整句作注释,或注释内容复杂,文字较长,一律采用页未注。

首先在需要作注的词语的右上角标出加圆圈的阿拉伯数码(如

等),然后把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按标注数码顺序写在当页最下方,并用条界线(注线)将其与正文隔开。

几处注释同一出处者,可合并为一条注,如“

”《贵阳市白云区志稿》二。

2.括号注:

括号紧随该词语之后。

如括号注在该句最后,那么标点符号要点在括号后面。

如“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

3.图、表中的数字、符号或其他内容需要注释时,可在标注对象右上角作一星标“*”,注释的内容,可直接写在该图、表下边。

如图或表下边已无空隙,可采取页未注的形式处理。

同一图、表中若有两个以上地方需要作注时,要依次用不同数量的星标来区分。

(二)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

如找不到原著,不得不转引时,一定要注明引自何书何文。

使用时要核实清楚,忠于原文,不许擅改。

原文错字也要照录,可在错字后面用[]标明正字。

引用文献必须根据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TB7714-2005)进行编排。

1.引用文献如为专著,其著录格式为:

主要责任者,其他责任者(供选择)、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文献如为期刊中的文章,其著录项目和格式为:

主要责任者、题名、期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页码。

例如:

刘少奇:

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2版,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62.76页。

华罗庚、王元,论一致分布与近似分析:

数论方法,中国科学1973:

339-357

2.引用文书档案应注明字别、文号、标题。

国发﹝2015﹞1号文件《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决定》。

3.引用报纸的著录格式为:

原载年月日〈人民日报〉第版。

八、文体语言用字标点符号

(一)文体:

志书一律采用语体文,记述体,不用口头语或文言文,也不要文白间杂。

文风要严谨、朴实、简洁,杜绝浮词、套话、空话。

要注意与议论文、教科书、总结报告、文学作品和新闻报道等文体相区别。

(二)语言:

要遵照2000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

尽量避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的指示”“群众反映”“多数人的意见”“组织上的派遣”等。

使用专业术语,一定要清楚准确,要经有关专家审阅。

专业性过强的术语,使用时应加以注释说明。

(三)用字:

要以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86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试行)。

不得使用已停使用的1977年〈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或其他不规范、容易引起歧义的字。

在引用古籍或用作姓名时,遇到个别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四)标点符号:

要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新订的《标点符号用法》(GT/T15834-1995)进行标点。

1.标点符号写在行内,每一标点符号占一格,但不可出现在移行的头一格。

2.特别要注意引号的使用。

词语用引号,常常是带有特殊涵义(比喻义或贬义)。

如中共十三大、中共十一届三会会和改革开放不加引号,“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必须加引号。

3.注意连接号的使用“~”波浪线用于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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