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教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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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法、问答法

教具

粉笔、黑板、习题册

时间

分配

引入5分、新课讲授75分,小结10分,作业布置及答疑10分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学内容

引入课题

 

讲授新课

课后作业

课程总结

后记

审批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飞速发展,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导致了与汽车相关的各种事故的迅速增长。

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计,2011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造成62387人死亡、23742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5亿。

汽车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第一险种,在解决公共交通安全问题和社会稳定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要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事业业务工作,就必须对有关保险的基础知识有所了解。

《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课程的重要性

1、保险公司需要大量既懂汽车运用又掌握汽车保险与理赔的高级人才(查勘定损员)。

2、汽车维修企业需要大批汽车损伤评估人员。

3、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懂得汽车保险与理赔的专业人员(事故员)。

4、物价局需要懂得汽车保险与理赔的专业人员。

5、国内各大物流企业急需汽车保险专业人员。

6、各高职、中职院校讲授《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专业教师。

一、风险及其类型

保险界有一句至理名言,“无风险就无保险。

”这表明:

保险与风险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而且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经济得以产生、确立和发展的根据。

因此,要清楚保险是什么,首先必须清楚风险是什么,什么样的风险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

(一)风险的含义

无法预知的可能损失,称之为风险。

换言之,保险学中的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保险学中的风险有时也称危险,包含三层含义:

1.风险是一种客观性存在的状态。

2.风险是与损失相伴随的状态。

3.风险是指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二)风险的组成要素

风险有三个组成要素,分别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相加重的因素。

例如:

粗心大意导致失窃,那么,粗心就是失窃风险事故的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或条件。

例如钱物失窃、火灾、车祸和疾病等,都是造成人们损失的直接原因。

3.损失

损失指人身伤害和伤亡及价值的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减少或消失,有时也指精神上的危害。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的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会引起和增加风险事故的发生,风险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损失的产生。

但是,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并不一定具有必然性,即风险因素不一定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也不一定导致损失。

风险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引起)→损失(形成)→风险

(三)风险的特性

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

3、某一风险发生的必然性

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

5、风险的可变性

(四)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1)财产风险,是指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发生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如建筑物有遭受火灾、地震、爆炸等损失的风险,船舶航行有遭受沉没、碰撞、搁浅等损失的风险。

(2)人身风险,是指人的生命或身体可能遭受死亡,伤残或疾病的风险。

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一旦发生必然给本人或家属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

(3)责任风险,是指对于他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4)信用风险,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偿付或拒绝偿付而遭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危险即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

损失和无损失。

例如交通事故只有可能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危害,而决不会有利益可得。

在现实生活中,纯粹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房屋失火、汽车碰撞等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则只会遭到损失,绝无任何利益可得,所以属纯粹风险。

(2)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和盈利。

例如有价证券,证券价格的下跌可使投资者蒙受损失,证券价格不变无损失,但是证券价格的上涨即可资者获得利益。

还如赌博、市场风险等,这种风险都带有一定的诱惑性,可以促使某些人为了获利而甘冒这种损失的风险,既有亏本的可能,也有盈利的机会,这些风险属投机风险。

3、按所致的环境变化因素分类

按所致风险的环境变化因素分类,风险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1)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的错误与恶行导致损失的风险,如冰雹、洪水、火灾等各种自然灾害,它们的发生不伴随社会的变动。

(2)动态风险,则是指与社会变动有关的风险,这种风险往往与人的主观欲望的改变或技术的改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例如,新的服装款式流行,社会上消费者爱好转移,使原销路看好的产品滞销造成的损失:

再加经济危机使众多企业倒闭、工人失业,通货膨胀使居民手持现金、存款贬值等。

4、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

(1)自然风险,是指出于自然现象和物理现象造成损失机会的实质风险,一般为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的风险。

(2)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反常或不可预测的团体的过失、疏忽、侥幸、恶意等不当行为所致的损害风险。

(3)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的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的风险等。

(4)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

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声等风险。

(5)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原因,如政局的变化、政权的更替、政府法令和决定的颁布实施,以及种族和宗教冲突、叛乱、战争等引起动荡而造成损害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颁布新的法律和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什么是风险,它有哪些组成要素,其特征是什么 

1、风险的含义2、风险的组成要素3、风险的特性4、风险的分类

周次:

星期:

授课时间:

年月日

第一章保险基础

第四节保险概述

第五节保险分类

1、掌握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2、了解保险的不同分类方法。

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保险的定义及保险的要素。

讲授法、启发式教学

粉笔、黑板、多媒体

新课引入

审批

在现代社会中,保险以其空前的身姿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分、各个层面和各个角落,走进了千家万户。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健康医疗等给人民生活造成的困难,保险已与现代生活结下了不解之缘。

保险业的发达程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

一、保险的定义

所谓保险,是以合理计算的风险分摊金为基础,集合多数对同等风险有取得保障需要的人,建立集中的专用基金,对约定灾害事故发生所致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补偿(或给付)的合同行为。

这一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

1.保险是以保障经济安定为目的的补偿机制,以经济损失为前提条件。

2.保险是以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的互助共济关系为必要条件。

3.保险的分摊金即保险费是根据一定的数理技术合理计算出来的。

4.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二、汽车保险的基本概念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向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2.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

3.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保险人的法律特点见课本第9页)

4.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6.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

7.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

8.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

9.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

10.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11.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应的价金。

—般情况下,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收,也可按固定金额收取。

12.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13.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完整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中介组织。

14.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清算业务并予证明的人。

(保险法相关规定见课本12页)

三、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要素亦称“保险的要件”,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

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均有不同的见解。

我们认为,保险的要素有三,即前提要素、基础要素和功能要素。

1.危险存在是保险成立的前提(保险与危险同在,无危险则无保险可言,危险分三大类:

人身危险,财产危险,法律责任危险)。

2.众人协力是保险成立的基础(保险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的基础之上)。

3.损失赔付是保险成立的功能(保险的功能并非消灭危险,危险是客观存在的)。

四、保险的特征

1.保险与储蓄

首先,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

其次,两者在给付和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

再次,两者的目的亦有所不同

2.保险与赌博

首先,从法律和道德这两方面表现出来

其次,还从其不同的目的和作用上表现出来

3.保险与保证

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有追偿权;

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这是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保险职能在具体工作中的表现,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历史时期,保险的职能表现有所不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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