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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它军事设施。
”
(二)军事保护法的概念军事设施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确认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
1.本法是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本法的调整范围3.本法所调整的对象4.本法所实施的行为二、军事设施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已经形成体系,该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层次组成:
(一)较为完备的军事设施保护综合性法律目前我国已经制度出较为完备的军事设施保护综合性法律,包括:
1.军事法律2.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3.军事规章或军事行政规章
(二)较为广泛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内容第一,具有大量的军事法规范的内容。
第二,具有许多行政法规范的内容。
第三,涉及到经济法规范的内容。
第四,涉及到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规范的内容。
第五,涉及到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
(三)较为宽泛的军事设施保护主体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军事设施保护法应归类于特别法,但与其他特别法不同的是,该特别法其主体更为宽泛,即它同时适用于我国所有组织与公民以及进入我国的外国人和在我国境内合资、合作开办的企业;
同时适用于军队内部人员和地方人员;
同时适用于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
同时适用于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机关和主管机关及具体管理单位。
三、武警边防部队的军事设施保护规定
(一)武警边防部队的军事设施
(二)武警边防部队团以上单位应参加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并履行其职责(三)武警边防部队的军事管理区四、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方针和原则
(一)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方针根据边防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性能的不同要求,应将边防军事设施区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保证对边防军事设施的重点保护。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5条规定:
“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根据这一方针,本法将军事设施的保护分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三类,并对这三类军事设施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了侵害不同类别的军事设施所构成的不同的法律责任。
(二)军事设施保护的原则1.以国家安全利益为重的原则2.兼顾国家经济建设和其它社会利益的原则3.军队和地方共同协商的原则4.高度集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边防军事设施的保护制度边防军事设施的保护制度军事设施保护法将军事设施分为三类保护对象,一是军事禁区的保护,二是军事管理区的保护,三是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则将军事设施的保护对象细分为六个方面:
一是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保护,二是作战工程的保护,三是军用机场净空的保护,四是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的保护,五是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六是边防设施和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
第三节第三节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管理体制与职责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管理体制与职责一、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管理体制
(一)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机构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是我国边防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机关。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重要职权之一,就是领导管理国防建设。
中央军委,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机关,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负有领导职责。
(二)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主管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是军事设施保护的主管机关,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完成军事设施保护的主管任务。
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陆军、海军、空军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三)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协调办事机构根据我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军地的配合协同应建立专门的工作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该“协调机构”即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
二、边防军事设施保护领导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最高领导机构的职责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作为我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其重要职权之一,就是领导管理国防建设,军事设施保护作为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当然属于其领导职责的范围。
(二)各地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各地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
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三、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规定
(一)军事设施保护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律责任规定具体明确2.与有关法律法规相互协调3.责任追究规定细致周密4.明确规定破坏军事设施罪的罪名内涵
(二)军事设施保护中的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破坏军事设施的;
(2)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3)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
或者为埔外的机构、组织、人品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3军事设施保护中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危害、破坏军事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军队纪律条令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负行政责任的行为人,要受到行政处罚和军纪处分。
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法律责任包括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和依照军队纪律条令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两种情况:
一是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二是依照军队纪律条令的规定,对军职人员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四、军事设施的保护方法
(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1设立警戒标志2禁止3划定安全控制范围4通行许可
(二)对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的保护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五章“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三)边防设施及其保护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七章“边防设施和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第三十八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边防设施,是指边防巡逻路、边境铁丝网(铁栅栏)、边境监控设备、边境管理辅助标志以及边防直升机起降场、边防船艇停泊点等由边防部队使用、管理的军事设施。
”第三十九、四十条、四十一条分别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边防设施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移动边防设施。
”“边境地区开辟口岸、互市贸易区、旅游景点或者修建道路、管线、桥梁等项目涉及边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需要迁建、改建边防设施的,应当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批准;
迁建、改建的边防设施的位置、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强制措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执勤人员遇有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驱逐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人员离开军事禁区;
(二)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