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电子行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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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子行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机械电子行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yandproductionar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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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子行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

  危险作业指: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及各种交叉作业活动。

  第四条职责

  1.安委会办公室

  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2.生产部设备动力组

  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五条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六条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液氧汇流排间、配电室、材料仓库、测试中心、车间、办公楼(办公场所)、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动火需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1.2动火作业分类

  1.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油库、材料库、液氧汇流排间。

  1.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2.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2.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1.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1.3.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1.3.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安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1.3.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1.3.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1.4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5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

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

并清洗、置换。

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

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

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

禁止用氧气吹风。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高处作业

  3.1高处作业:

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作业。

  3.2.1作业部门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为2~5m;

  

(2)在坡度大于45?

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生产部设备组审批:

  

(1)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为5~15m;

  

(2)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3安委会主任审批:

  

(1)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30m;

  

(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特殊高处作业包括: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

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

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能源介质作业

  4.1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

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各一份。

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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