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包装的国际借鉴固废大作业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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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草案规定:
“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
”“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除初始包装成本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等。
关于限制过度包装问题立法的缺陷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包装法,对包装行业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散见于这些环保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一些零散的行业法规和规章、标准中。
在这些规范中,消费者权益和社会权益都没有得到体现,整个抑制行动也就变成了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博弈。
目录目录过度包装的定义与产生原因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及缺陷限制过度包装的国际经验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建议美国美国德国德国日本日本污染预防型污染预防型循环经济型循环经济型规范包装产业的理念分类规范包装产业的理念分类60年代年代80年代末年代末90年代之后年代之后一些州政府采用法律措施强制回收包装废弃物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包装与环境保护总政策包装工业的两种发展方案掀起“保护美国的美丽”的生态保护运动包装材料的减量、回收、再利用和焚烧按15%减少原材料包装制品中至少25%可回收利用根据美国环保局每年各种材料的回收情况,凡回收率达50%以上的容器可免除废弃物处理预收费,以鼓励所有生产者保证他们的产品至少有一半可回收利用。
美国美国美国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支持其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任务主要由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76年通过,1980年修订)和污染预防法(1990年制定)来完成,还有就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推行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
污染预防型立法虽比末端治理前进了一大步,但仍然没有摆脱狭义上的环境保护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但是美国美国TextTextinhereinhere1993年1995年2000年日本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该法强调必须生产可回收的包装产品和有选择地收集可回收的包装废弃物,实施效果良好。
使得97的玻璃啤酒瓶和81的米酒瓶被回收利用。
为提高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政府效仿欧洲,以“污染者付款”原则为基础提出:
消费者负责将包装废弃物分类,市政府负责收集已分类的包装废弃物,私有企业获政府批准后对包装废弃物再处理。
污染者付款包装新指引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
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
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
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厘米以下;
商品与包装箱内壁之间间隙必须保持在5毫米以下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表明循环经济的理念已经渗透到了日本循环经济的立法体系中去,它标志着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上升到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高度,其社会结构开始从“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社会向降低环境负荷、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转变。
法律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经济手段限制过限制过度包装度包装德国1975年年将治理重点放在包装材料和包装物成本的降低上,并谋求达到容器尺寸、容量的最适当标准化。
1990年年通过了包装法令,这是全世界最早的包装法规,影响了其他国家废弃物管理法规的制定。
1996年年实施了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这是世界上第一次立法倡导循环经济,该法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回收包装垃圾。
1998年年根据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南对包装法令进行了修订。
废弃物管理法、社区垃级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法令、垃圾法、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德国的法律规范德国的法律规范包装容器内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容器内商品与商品的间隙应在1厘米以下包装成本一般应在产品总成本的15%以下包装体积超过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判定为“商业欺诈”对精简包装商品予以奖励,对过度包装商品予以罚款规定运输包装必须100%回收德国的法德国的法律规范律规范德国的经济手段征收垃圾清理费选择简单包装为了避免缴费有责任回收制造商承担最终费用选择简单包装接受企业委托组织回收分类送至资源再利用厂家将能直接回收的包装废弃物送返制造商缴纳“绿点”使用费德国扩大生产者责任的方式德国双元回收系统与“绿点”计划1990年9月,德国95家包装公司和工厂企业及零售贸易商建立了德国的双元回收系统(DualesSystemDeutschland,DSD)德国扩大生产者责任的方式抵押金制度DSD公司回收标志只使用在一次性销售包装上,可多次使用的包装(如啤酒瓶)不使用“绿点”标志,而通过抵押金制度进行回收再用。
1988年德国政府通过了饮料容器实施强制押金制度,这是欧洲第一个有关包装回收的法令。
根据德国法令,如果一次性饮料包装的回收率低干72%,则强制性的押金制度必须实行。
目录目录过度包装的定义与产生原因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及缺陷限制过度包装的国际经验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建议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一些建议一、完善立法,细化评判标准要限制过度包装,就必须先明确过度包装的标准问题。
这个标准应本着节俭、简装、绿色、环保的原则,少用或禁用木材和金属做包装材料。
必须确立商品包装的三大硬性标准商品包装空隙率,商品包装层数,商品包装成本占销售价格比例。
并将包装用材和成本在商品说明书中标明,便于消费者监督。
通过化妆包出售的化妆品,化妆包是商品还是包装?
降价速度快的数码产品,降价后包装成本超标如何界定?
如人参类特殊商品,难以控制包装空隙率怎么办?
“商品包装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商品包装空隙率不超过55%”“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明确“商品包装”指的是装饰性包装还是非装饰性包装对于不同产业的标准予以相应的明确,不能“一刀切”明确“销售价格”是哪个环节的销售价格,是出厂价还是零售价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一些建议二、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度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一些建议生产者责任扩大,是指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责任,扩展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即产品的使用结束之后。
生产者不仅应对产品的性能负责,而且承担产品从生产到废弃对环境影响的全部责任,其责任范围自然涵盖了外包装。
因此,生产者必须考虑包括原材料的选择、生产过程的确定、产品使用过程以及废弃等各个环节对环境的影响。
可以先考虑某些对环境影响极大的行业生产者征收包装税或者“废品回收费”可以借鉴德国的二元回收系统,作为配套政策对较大的商品,可以向消费者征收“垃圾清运费”,以达成平衡和提高全社会整体的环保意识可以借鉴包装抵押金制度,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一些建议三、借鉴“欺骗性包装”概念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对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包装材质、结构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只承担“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如果引入“欺骗性包装”概念,这条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在赋予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会引导消费者发展更健康的消费习惯,且会有一定的市场监督作用。
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一些建议四、明确处罚方式,加大监督力度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没有规定违规行为限期整改的期限,而且处罚仅规定“相关质检部门可对违规行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有上限没下限的条款,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行政管理的公正执行带来了干扰。
可以根据企业包装成本超出规定水平的金额乘以商品数量,可以根据企业包装成本超出规定水平的金额乘以商品数量,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处罚。
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处罚。
四、明确处罚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一些建议我国的过度包装问题只需要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处罚,并没有承担公益和消费者监督。
其实消费者才是商品流通中最直接的利益群体。
此外,目前生产商使用的包装材料中,极少有使用绿色材料的。
建议奖励举报过度包装的消费者,从而加大监督力度建议奖励举报过度包装的消费者,从而加大监督力度。
而。
而对对于包装材质的环保性,应该有更有效的政策配合。
于包装材质的环保性,应该有更有效的政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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