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PPT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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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工会经费自成体系独立管理,单独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1、独立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2、特殊的工会管理体制3、经费审查监督制度4、独立的工会资产5、建立独立的工会帐户1、独立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独立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工会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2009年5月31日由财政部制定并颁发了新版工会会计制度,第一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范工会会计核算,将其纳入国家会计法制体系,等级提升到国家级的专业会计制度。
法律地位和社会公信度得以提高。
新工会会计制度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将成为院校教学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2009年8月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依据新工会会计制度重新修订。
主要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的执行与调整、决算、监督、附则等八章。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依据新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作为制定依据,增强了新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已作废)2014年7月3日全总办工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现执行)2、特殊的工会管理体制特殊的工会管理体制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
中华全国总工会五级管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省级总工会、市级总工会、区(县)级总工会、基层工会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地方,省级以下预算管理级次由省级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其预算管理级次由各自产业工会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3、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4、独立的工会资产:
、独立的工会资产:
工会具有独立资产,由工会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由政府或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其使用权属于工会,是国有资产。
不用时,仍应退回国家,即退还原拨给单位,不能自行变卖或转让。
工会法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拨给和企业、事业单位交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2008.4.18)规定:
1、凡由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应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2、凡由国家拨给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3、凡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2007年9月30日以前,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中,已经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的部分,可以继续作为工会资产管理。
2007年10月1日以后,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全部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
4、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5、建立独立的工会帐户:
、建立独立的工会帐户: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依法建立独立的银行帐户,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和上解,并接受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上级工会和国家的监督。
”全面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需要。
开设银行账户的条件开设银行账户的条件:
1、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
填写申请表、成立工会的批复、到市总或相关的区县、开发区工会办理法人资格证。
2、基层工会社会团体代码证;
凭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办理。
3、财务用章、预留印鉴等;
建立相应的会计机构:
会计、出纳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3号文件强调,各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机关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核算中心管理。
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工会经费的管理原则二、工会经费的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2、经费独立原则。
3、预算管理原则。
4、依法收缴原则。
5、服务职工原则。
6、勤俭节约原则。
7、民主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工会经费是独立的,管理自成体系,前提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工会预算编制的原则是:
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4、依法收缴原则、依法收缴原则(新增加)新增加)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按照工会法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的计提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1995、1998、2002年劳动统计指标解释的规定,弄清“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两个基本概念,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全部职工各基层单位“全部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办法进行统计。
因此,不论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
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
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
不论是正式的人员还是试用期间的人员;
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
职工包括:
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正式职工等。
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
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
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
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定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合同制职工:
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签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
正式职工:
指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经国家有关部门分配、安排或批准招收录用的职工。
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
(二)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它反映了一定时期职工从单位内得到的全部工资。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记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论是按月支付的,还是年中(终)一次性支付的,不论是计征奖金税项目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不论是计划内的还是计划外,不论是政策规定的还是自行建立的,不论其经费来源,只要是属于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根据计时工资标准和工资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标准的计件单位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
(4)计件超额工资:
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
即计件工人实行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5)奖金:
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
生产(业务)奖;
节约奖;
劳动竞赛奖;
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
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
其它奖(收入提成奖、运输系统堵漏保收奖等)。
(6)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贴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损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7)加班加点工资:
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8)其他工资:
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
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奖金;
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支出;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股金分红、股息;
独生子女补贴等。
近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实行收入规范化管理,有些原本不属于工资总额的部分,相继调整进入工资总额,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发放项目下列费用应该计算进入工资总额:
除国务院国发(1981)181号文件规定以外,其他以“民工”名义,从农村招收的参加一般建设的人员,应列入“全部职工”中统计,其工资应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全总财务部工财字(95)11号文件的规定: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虽未列入职工范围,但建立工会组织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按月向工会拨缴经费时,应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按规定计提拨缴“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虽不列入“职工”范围,但仍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原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原劳动人事部工发总字198445号文件和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文件的规定,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内拨缴工会经费。
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职工“买断工龄工资”、企业支付劳务用工的劳务费、地区补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储蓄性保险、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固定电话费、手机费、服装费(不包括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