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一章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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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分析n小张要盖房子,但资金不足,便向老刘借款。

2010年8月17日,两人达成口头协议借款4万,期限5年,年利率百分之四,9月2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借款4万,期限5年,借款用途为盖房子,未约定利息。

9月18日,老刘将4万元交给小张。

n1.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n2.如果老刘没有将4万元交给小张,小张是否有权要求老刘交付?

n借款合同应于9月18日生效,因为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从提供借款时生效n不能要求交付,因为合同未生效。

n不能要求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n3.老刘是否可以要求小张交付利息?

n4.若小张将4万元用于买车,则老刘有什么权利?

n合同法203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借款合同借款合同n第一节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n第二节金融机构借款合同n第三节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第一节第一节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借款合同的概念二、借款合同的特点一、借款合同的概念一、借款合同的概念n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特点二、借款合同的特点n借款合同的主要特点:

n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是转移标的钱款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节第二节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五、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n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n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相比的特点:

(一)有偿性

(二)要式性(三)诺成性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n1.借款种类2.借款币种3.借款用途n4.借款数额5.利率6.借款期限n7.还款方式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n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金融机构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应受法律限制

(二)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三)贷款人应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四)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担保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贷款人的义务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2.保密义务

(二)借款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3.按期支付利息4.按期返还借款5.容忍义务第三节第三节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n指合同双方都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

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第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第三,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一般是无偿的。

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效力n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n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n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n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n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n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n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n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n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n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n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n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n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n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n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n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n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n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n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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