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第四编:银行法)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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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总行职能机构、分支机构和咨询机构。

包括总行职能机构、分支机构和咨询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由全国人大常表大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办公厅、条法司、民银行总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等部门。

货币政策司等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其制定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

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

经济法(第十三章银行法)为了保障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中国人民为了保障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除国务院决定向特定的非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除国务院决定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外,不得向地方政府、各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外,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人提供贷款,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和工具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

保持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收紧银根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融通资金而向银行或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融通资金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行为。

其他金融机构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行为。

4、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

、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在公开市场上买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公开市场操作,也称为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公开市场操作,也称为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

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主要有贷款限额、信贷收支计划、现金收支计划、特别存款账户、主要有贷款限额、信贷收支计划、现金收支计划、特别存款账户、窗口指导以及货币发行等。

窗口指导以及货币发行等。

五、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一)人民币的地位

(一)人民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是我国的本位币,在全国范围内合法流通,任人民币是我国的本位币,在全国范围内合法流通,任何其他货币在我国境内都不能作为通货。

人民币在我何其他货币在我国境内都不能作为通货。

人民币在我国境内具有无限偿付能力。

国境内具有无限偿付能力。

思考与讨论:

如何看待人民币的国际化问题?

经济法(第十三章银行法)

(二)人民币的发行管理

(二)人民币的发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全国唯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具有发行货币并管理货币流通的货币发行机构,具有发行货币并管理货币流通的职责。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职责。

人民币的发行遵循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经济法(第十三章银行法)(三)对人民币的保护(三)对人民币的保护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与出售、运输伪造、变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与出售、运输伪造、变造人民币。

造人民币。

2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用人民币图样。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经济法(第十三章银行法)第三节第三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其职能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基本职能:

u1、信用中介职能、信用中介职能u2、支付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u3、信用创造功能、信用创造功能u4、金融服务职能、金融服务职能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l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l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全国性商业银行: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0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

亿元人民币;

1亿元人民币;

农村商业银行:

5000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l(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l(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l(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此外,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外,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1申请申请2审批审批3登记并领取证照登记并领取证照(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理的财务制度。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目前我国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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