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法治体系中的核心作用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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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法治体系中的核心作用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3。

禁止人口流动人口自由流动4。

无人权意识人权意识增强5。

政府公信力极强官民相互不信任6。

单一核心价值观多元核心价值观现阶段的管理方法现阶段的管理方法1。

行政手段:

命令2。

法律手段:

决定3。

经济手段:

补偿4。

强制手段:

关押当前中国社会的基本问题当前中国社会的基本问题l以宪法为核心的规则的权威性l公权力滥用:

以权谋私;

劳民伤财;

尸位素餐l社会核心价值观缺失l社会公平理念未获得充分实现l缺乏社会诚信体系l贫富差距临近心理崩溃l私权包括财产权缺乏保障l诺贝尔奖获得者弗里德曼在他的书中讲到:

不用担心中国偷窃美国的技术,因为美国可以更快地发明新的技术;

最应该担心的是中国偷窃的是美国独立宣言、宪法等代表美国价值的东西,当中国开始拷贝这些东西时,才是中国真正强大的开始,那才会对美国构成实质威胁。

核心价值观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规则体系统一的宪法秩序l规则统一秩序统一l规则稳定秩序稳定l规则具有权威性秩序具有权威性社会规则的社会规则的“双轨制双轨制”重要报告宪法红头文件法律重要讲话法规重要批示规章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l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l两千多年的人治传统l计划经济体制:

无限政府l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

破坏原有有效规则和秩序三中全会决定: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为什么要以宪法为核心?

为什么要以宪法为核心?

国家根本法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各项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公民基本权利法律以宪法为依据和基础的具体制度宪法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反映法律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具体反映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违反宪法无效为什么要以宪法为核心?

l国家根本法l社会最高规则l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赋权、保权、限权国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人权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基本功能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基本功能赋权:

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保权:

保障有效运行保障人权限权:

防止滥用保障人权宪法对于公民个人的基本功能宪法对于公民个人的基本功能l人权保障l界定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个人权利清单)、宪法保留、法律保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授权原则、国家权力分工、税收与财政法定宪法对于社会的基本功能宪法对于社会的基本功能l确定社会核心价值观l界定国家权力与社会主体权利的关系信仰宪法什么?

信仰宪法什么?

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法律体系统一宪法秩序体现社会核心价值的生活人权(生命、财产、自由)二、依宪治国必须实施宪法二、依宪治国必须实施宪法l习近平: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l四中全会:

加强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方式宪法实施的方式l宪法遵守l宪法适用:

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宪法适用的原则宪法适用的原则公权力的公定力原理穷尽法律适用宪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宪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直接依据宪法作出的行为称为“宪法行为”抽象宪法行为与具体宪法行为直接依据法律作出的行为称为“法律行为”判断宪法行为的依据为宪法判断法律行为的依据为法律违宪与违法违宪与违法l违宪违反宪法宪法责任l违法违反法律法律责任l直接违宪与间接违宪l良性违宪与恶性违宪1、宪法的直接适用:

立法行为、宪法的直接适用:

立法行为l依据宪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授权法规宪法的直接适用:

立法行为宪法的直接适用:

立法行为l立法不作为2、宪法的直接适用:

具体行为、宪法的直接适用:

具体行为l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直接依据作出的具体宪法行为全国人大(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宪法的直接适用:

宪法日与宣誓宪法的直接适用:

宪法日与宣誓l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l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司法裁判依据?

(1)无法律依据宪法无法律规定公权力案件l法院在没有一般法律规范依据时,能否直接依据宪法判断公权力违宪案?

l法院获得这一权力至少需要两个基本条件:

1.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2.为保持统一性,法院系统内部需要存在“先例约束原则”案例1:

王春立等诉北京民族饭店案宪法关于选举权的规定法律无保护选举权规定案件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选民名单案件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基本案情l王春立等16人原系北京民族饭店员工。

1998年下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代表换届。

10月,北京民族饭店作为一个选区公布的选民名单中确定了该16名员工的选民资格。

后因该16名员工与北京民族饭店的劳动合同届满,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该16名员工离开了北京民族饭店。

北京民族饭店没有通知这些应在原单位选举的员工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选民证,致使该16名员工未能参加选举。

为此,王春立等16人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状告北京民族饭店侵犯其选举权,要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审查与裁定审查与裁定l西城区法院经审查认为:

原告王春立等16人关于被告北京民族饭店民族饭店对其未能参加选举选举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法不属法院受案案范围。

对王春立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春立等其中的15人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受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2:

齐玉苓案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民法通则无直接规定案件基本案情基本案情陈晓琪冒用齐玉苓姓名顶替齐玉苓上学,并在毕业后一直沿用齐玉苓的姓名问题:

(1)受教育权是否是民事权利,侵犯受教育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没有规定。

(2)在本案中,受教育权和姓名权都受到侵犯,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2002年最高法院对本案批复:

陈晓琪以冒用齐玉苓姓名的方式侵犯了齐玉苓受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据该批复作出了判决。

争议:

肯定说争议:

肯定说l最高法院认为:

本案是中国法院适用宪法判决的第一案,即“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l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而将宪法适用于具体案件争议:

否定说争议:

否定说l本案不是法院适用宪法第一案1.中国法院无权解释宪法,如果最高法院的批复属于宪法解释,则该解释为无效解释,依据该解释作出的判决为无效判决2.该解释为法律解释,是对民法通则的解释,本案为民事案件,与适用宪法无关

(2)与法律同时并用)与法律同时并用l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名誉权和继承权案件中,既引用宪法规范,又引用法律规范,共同平行作为具体案件的判案依据。

l法院的这一适用是不恰当的:

1.法院引用宪法为实体性引用,而法院对宪法没有解释权2.宪法与法律在效力上存在位阶之分3.混淆了宪法的功能与法律的功能2、宪法的间接、宪法的间接适用适用

(1)透过法律的适用而适用

(2)用以解释法律规范而适用

(1)透过法律的适用而适用)透过法律的适用而适用假定一般法律规范符合宪法,亦即一般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未存在争议时,因法律依据宪法而制定,基于公权力的公定力原理,法院适用一般法律规范作为判案的依据法律行为法律依据宪法制定法律依据宪法制定中国法律的第一条通常规定,本法依据宪法而制定“依据宪法制定法律”:

1.依据宪法的立法授权2.依据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3.依据宪法的理念4.依据宪法的规范宪法法律案件基本要求基本要求l从宪法层面理解法律,而不能仅仅从法律层面理解法律l最高法院通知:

法院在判决书中不得引用宪法l后果:

法官不学习宪法案例案例11:

上海:

上海“孟母堂孟母堂”案案l2005年9月,“孟母堂”在上海松江开设。

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其教学内容包括:

语文学科所读的是易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

英语以仲夏夜之梦起步;

数学则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

体育课以瑜珈、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在“孟母堂”求学的孩子来自全国各地,除部分短期补习的以外,还有一些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2006年7月24日,“孟母堂”被上海市教委定性为违法办学而取缔。

这些孩子之父母不服,认为自己的孩子自己有权利决定其接受何种教育和在何处接受教育。

争议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孟母堂”违反了教育法律制度

(1)违反了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

(2)未获得办学许可证;

(3)未按规定把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

(4)“读经教育”内容和方式与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不符。

另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并不违法:

“孟母堂不是办学,只是现代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

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至于儿童则是享受这种义务的权利。

不是家长没有送孩子入学,而是入什么学。

不入公学,是家长的权利。

于家长,这属于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

家长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子女上公立学校,而去“孟母堂”求学,政府理应尊重。

北京在家受教育案北京在家受教育案l王育诉侯波不充分履行监护权案l北京人侯波将7岁的儿子明明(化名)家里自己进行封闭教育,并使明明在英语和阅读方面表现了超过同龄儿童的能力,甚至能够看懂古典文学和英文报纸;

但前妻认为,不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对明明今后的成长不利,于是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取得明明的监护权。

判决判决l法院认为: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条件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

本案中,明明自2004年6月至今在侯波的自行教育下,英语、汉语的阅读能力确实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超越于同龄人的成绩,本人表示“以读书为乐”说明孩子与父亲感情关系的融洽,而明明在与外界的接触中,除表示“不愿意与王育共同生活”外,其他天真、快乐之行为表现与同龄儿童无异。

因此,无法证明王育关于明明身心健康受到侯波不良影响的主张成立。

因此,法院对王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宪法关于受教育性质的规定义务教育法案例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基本内容年限:

9年内容:

课程体系教材:

教育部规定师资:

国家认定资格上海案和北京案的评价上海案和北京案的评价私立学校为什么可以存在?

取缔私塾的合法性如果在家接受教育也能达到目标,是否可以在家接受教育?

义务教育法的缺陷:

在家教育的考核制度案例2:

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案2006年9月,重庆彭水苗族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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