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出版社汽车法规课件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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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十一月20223二、汽车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定期检验是指按交通法规和政策规定,定期对已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所进行的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以保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督促车辆所有人经常维护修理,避免机械故障,确保行车安全。

车辆年度检验时间是以车辆登记日期(月)作为对应月份的时间进行检验。

如:

某辆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日期是2009年5月18日,对应的年度检验日期就是第二年的5月份。

08十一月20224三、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三、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

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08十一月20225第二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第二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一、安检机构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08十一月20226二、安检机构资格许可二、安检机构资格许可1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2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4)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6)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08十一月20227三、安检机构禁止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5)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其他违法行为。

08十一月20228第三节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第三节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一、概述一、概述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性标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机动车查验、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08十一月20229二、整车二、整车1整车标志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以及应标明的其他项目。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

08十一月20221008十一月2022116比功率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4.0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5.0kW/t。

16产品使用说明书

(1)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用文字标明与车型(整车型号)相一致的以下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用图案辅助说明:

整车产品标牌、按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动机型号和编号)、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等标志的具体位置;

长、宽、高等整车外廓尺寸参数;

轴荷、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等质量参数;

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如发动机最大净功率、额定功率/转速、额定扭矩/转速);

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08十一月202212燃料种类及标号;

机动车整车出厂时所达到的排放水平;

指定试验条件下的整车燃料消耗量;

最大设计车速、最大爬坡度等动力性能参数;

起步气压的具体数值;

可以使用的轮胎规格、备胎规格,以及轮胎气压等使用注意事项;

钢板弹簧的形式和规格;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材质、结构、尺寸、连接部位和形式、外形;

封闭式货车隔离装置的承受能力及装载货物注意事项;

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等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

车轮定位值;

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

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

涉及安全使用车辆的其他事项。

08十一月202213

(2)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装备的安全气囊、电子稳定控制系统、防抱死制动装置等安全装置的功能、用法和注意事项等加以说明;

装备有安全气囊的汽车,还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安全气囊展开的条件和情形。

(3)乘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适合安装的儿童座椅的类型及固定方法加以说明。

(4)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5)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所有操纵机构的操作说明。

(6)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其制造时所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或行业标准的标准顺序号和年号。

(7)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

08十一月202214三、发动机三、发动机1)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

发动机功率不允许小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

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

3)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4)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08十一月202215四、转向系四、转向系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等于:

(1)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机动车15;

(2)三轮汽车35;

(3)其他机动车25。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得有裂纹和损伤,并且转向球销不应松旷。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08十一月202216五、制动系五、制动系1.各种制动装置的基本要求行车制动应保证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

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人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

应急制动应保证在行车制动只有一处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汽车停住。

08十一月20221708十一月2022182液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1)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制动管路不应存在渗漏(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达到1min时,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2)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应小于等于踏板全行程的3/4,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踏板行程应小于等于踏板全行程的4/5,且乘用车应小于等于120mm,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150mm。

踏板全行程是指在无制动液状态下制动踏板从完全释放状态到不能踩动的行程。

(3)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得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他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的功能。

08十一月2022193气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1)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小于等于10kPa。

在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气压降低值对汽车应小于等于20kPa,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30kPa。

(2)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75%的额定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

起步气压是指车辆制造厂家标明的车辆(起步后)能够满足正常(制动)工作要求的贮气筒最小压力。

(3)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4)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

08十一月20222008十一月20222110路试检验制动性能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检验时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脱开,但对于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其变速器换挡装置应位于驱动挡(“D”挡)。

1)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1)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4-2的规定。

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可用表4-2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

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制动稳定性要求:

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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