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六版)课件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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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很多学者(比如贺卫方教授的怎样学习法律、霍姆斯法律的道路等)在他们提供的关于如何研习法律的富有卓见的建议中都主张,学习法律专业,不能仅仅关注法律,而必须培养自己在非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背景,积累相当的政治、社会、经济、心理、文学、历史等甚至包括自然科学的文化素养。

在博登海默的论述中也有同样的看法:

l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

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

如果他不知道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和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

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到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

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影响。

(p530-531)l显然,我接受的教育中并未体现这样的考虑,据我的了解在国内的法学院中能够如此设计对法律学生教育的几乎没有。

很多人在讨论为什么中国不能产生具有世界性影响的一流的法学家,我想这种教育模式应该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我们的教育最多是培养“法律工匠”,只懂得查找法律条文,然后将案件事实塞到法律规定中。

l由此我又想到很多学生对案例教学的向往。

在他们想象中,一门专业课尤其是部门法课程一定要多多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教学。

当然不能否认如此做法的优点,总比填鸭式的理论灌输好些。

但是,单纯的案例-法条分析对于从整体上深入理解法律意义实在可怜,甚至有害:

思维方式呆板、思维角度单一、缺乏洞察力从而可能无法从整体上根本处发现问题的症结等等。

这也与我们一直接受的辩证法相违背。

博登海默分析道:

l必须始终提醒学生注意,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他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

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

如果教员不阐明做出判决的政治和社会背景,法院的许多判决就无法理解,也无从得到恰当的分析。

除非我们认识到,在许多较为陈旧的法规或法律规则颁布之时所盛行的正义理想同我们现在所拥有的正义理想是不同的,否则这些法规或法律规则就变得古怪、甚或荒谬了。

l他还引用一位律师的话说:

“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

l我们的法理学教材中都会讲道“法律并非唯一的社会调整手段”,可是我们在法律学习过程中并不遵守这个指导,我们只学习法律条文是什么,我们并不去研究社会、并不研究生活。

以前的我以及现在我的学生们还有其他所有的学习法律的人们都应该是这样的吧:

我们把绝大部分的精力、大脑都花在记忆教材中所谓重点内容或者背诵法条上面。

现在想想,效果如何呢?

其实,正像爱因斯坦不去背诵物理公式的故事告诉我们的,那些法律规定是无需去记的,要用的时候只管去翻去查,我们宝贵的大脑资源应该用来的思考的,是来生产新思想新观点的,不是用来重复记载旧东西的,之所以说重复,是因为各种文件文献已经帮我们记住了。

退一步讲,即使做法律实务需要随时用到具体法律规定,也无需专门花心思在背诵上面的,当你对法律的各种背景有了深入理解和系统把握,加上在实务中反复引用,法律是什么实际上是很容易在你的大脑中留下印象,而且是比较深刻的印象。

另外如果去采访一些律师法官,他们也不会去专事背诵法律条文的。

而刚好相反,有关社会、政治、经济、伦理生活等的知识更需要我们付出脑力才能掌握,我们却从不这样做。

如此以来,如果对某一事件发表看法,你总会发现很多学习法律的人眼中实际上只有法律,而看不到生活的其他方面,他们不晓得法律不是唯一、更不是我们的目的。

l最后,这一节的讨论以霍姆斯法官在法律的道路中的一段文字结束:

l我对诸多成功人士的了解基础上确信这一点,即紧紧成为大公司的律师并拥有5万美元的薪水,并不能赢得幸福。

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以外尚需其他食粮。

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和较为一般的方面,恰是应当普遍关注的。

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你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论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

67第一节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其特点是: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8第一节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自力救济:

包括自决与和解。

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

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二)社会救济:

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三)公力救济:

指诉讼。

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诉讼的特点:

一是国家强制性;

二是严格的规范性。

(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

在上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制中,民诉诉讼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9第二节第二节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诉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

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

10第二节第二节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二)民诉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为了诉讼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整套系统完备的程序和方法,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活动,同时,也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将会导致诉讼无效。

2、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

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民事诉讼由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11第二节第二节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二、民诉诉讼的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和意义1、民事诉讼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什么而设立的。

更为准确的表述应当是,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2、民诉诉讼的意义

(1)可以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从而在对其他基本理论的研究中,在民事诉讼的出发点上获得共识,推动其他基本理论纵深发展。

(2)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指导方向。

(3)可以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在成文法不甚完善的国家,这种指导尤为重要。

12第二节第二节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二)国外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1、私权保护说19世纪初期,德国萨维尼2、维护私法秩序说20世纪初期,德国标罗3、纠纷解决说二战后,日本兼子一4、程序保障说英美、日本(井上治典)5、权利保障说日本,竹下守夫6、多元说(三)我国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1、多元说或多层次说2、纠纷解决说3、程序保障说4、利益保障说13第二节第二节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1)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及制度结构的抽象概括。

(2)民事诉讼模式还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进行抽象和概括。

(3)民事诉讼模式作为一种理论构架,表现为一种形式,围绕模式的民事诉讼的要素及关系才是其内容。

14第二节第二节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1、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2、职权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

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

(三)案件审理中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诉讼指挥权是法院为了保证程序的进行而依据运行诉讼程序的权能。

它是职权主义的具体体现和核心。

15第二节第二节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四)诉讼模式与能动司法1、能动司法的提出2、能动司法的主要内容

(1)把追求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基本导向

(2)以多元社会规则、多重社会价值作为司法的考量依据(3)把调解作为处理社会纠纷的常规性司法方式(4)把便民、利民作为司法运行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3、能动司法的限度、16第三节第三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

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

广义:

除了民诉法外,还指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17第三节第三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对事的效力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2、法律规定适用民诉法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对人的效力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3、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三)空间效力中国领域:

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四)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18第三节第三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1、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

实体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

这是由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19第三节第三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二)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均属于程序法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二者区别:

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起诉的主体不同某些基本原则不同某些审判程序不同执行程序不同(三)与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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