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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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PPT推荐.ppt

仅在企在企业设立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出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企业债务承担无承担无限限责任任个体工商个体工商户民法通民法通则城城镇个体工商个体工商户管理管理暂行条例及其行条例及其实施施细则需要需要可以取得可以取得营业执照照一一户,或一人或一人不是不是个体工商个体工商户的的债务如属个人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的,以个人人财产承担;

家庭共同承担;

家庭共同经营的,的,则以家庭以家庭财产承担承担8人以人以下下农村承包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民法通则(承包合(承包合同)同)不需要不需要一一户(农村集村集体体经济组织的的成成员)不是不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w1、个人企业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举办;

w2、投资者仅限于自然人,不得是公司等经济组织;

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是自然人,仅限于中国公民,且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w3、个人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w4、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w投资人是依法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不受法律限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w有合法的企业名称w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w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w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w设立:

申请(?

)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w变更登记:

应在企业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w分支机构的登记:

登记的受理机关为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之后还要报分子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u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请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对第二种情况,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受托人的权利范围。

注意: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w受托人在职权范围内行事带来的经营收益和损失均归于投资人。

w法律明确禁止的受托人行为(p.78-79,自学)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w解散指由于出现法定情形致使个人独资企业归于终止的活动。

w法定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w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终止的法定程序。

可以分为投资人自行清算和债权人申请清算。

w程序:

1、债权申报和登记:

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2、财务清算和债务清偿:

清偿顺序是?

3、注销登记:

编制清算报告,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可否向企业的原投资人主张债权?

w大陆法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规定在民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其中商事合伙是必须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专门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企业。

在法国、荷兰等国,合伙企业可以是法人。

w美国统一合伙法: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共同所有人的身份经营一项商业的社团。

w中国合伙企业法: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w普通合伙: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w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所设立的一类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w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其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我国对合伙企业的分类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w1、合伙关系的基础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

w2、合伙具有典型的“人合性”,相互间高度信任和相互代理;

w3、合伙人共同出资,原则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共同经营与管理,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同时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w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w5、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但一般在诉讼法上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w相同点:

1、不具有法人资格,出资者一般承担无限责任2、企业设立程序简单,没有最低资本金要求3、不适用破产法w不同点:

1、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合伙人一般具有共同的业务执行权,具有人和性2、有限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设立适格合伙人签订合伙合同:

应采用书面形式,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一般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纳出资登记注册: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领取营业执照,执照签发日为合伙企业成立日合伙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哪些主体不能作为合伙人?

出资方式有哪些?

是否一定要转移资产的所有权?

事实上的合伙判断标准:

1、是否共享利润、分担亏损2、合伙财产是否共有3、是否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同样的权利w是否存在合伙企业不以其名称是否有合伙字样为准,关键看其是否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

w纽本诉玛斯本等案(1984):

原告与克瑞金订立合同购买“约克车行”建造的汽车,克未交货,纽本认为被告与克同为车行合伙人,因其向车行无息投入了8.5万美元,并以为车行购买元件和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并取得利润。

被告认为该8.5万美元是贷款,取得的则是劳务报酬。

案例某市市民A有私人住房五间,背靠大街。

2008年3月,B来此地开餐馆,欲以一万元月租租用该房,但A欲参与分成。

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规定A、B按3:

7的比例分配赢利,A不干预B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管理。

从2008年到2010年9月,两人按约分配,A共得4万元。

2010年10月,B不慎购进一批有质量问题的牛肉,造成中毒,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共20万元。

A认为自己未经营饭店,是饭店的出租人,B将自己登记为合伙人未经本人同意无效,中毒事故与己无关。

解答wStep1:

A、B之间的关系首先以工商登记为初步依据,A主张自己并非如登记一般是合伙人,而是饭店经营场所出租人,应由A举证证明。

由于案例没有给出确定性信息,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应该分等级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种情况来讨论。

wStep2:

分析的A的理由之一,即A没有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如果登记为有限合伙人,依据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因此A不能以不执行合伙事务作为不是有限合伙人的理由。

如果等级为普通合伙人,虽然第26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该条同时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由于A、B之间有协议,A也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自己不是普通合伙人。

综上,A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事实不足以证明A不是普通或有限合伙人。

wStep3:

分析的A的理由之二,即B未经A同意将其登记为合伙人。

同样应由A来举证证明,登记申请书上A的签名为伪造。

如果A证明了这一点,则A不是登记合伙人。

wStep4:

如果A证明了B未经A同意将其登记为合伙人,但根据A、B签订的书面合同和之后的实践表明,A是餐馆的合伙人,因其以房屋出资并按约参与了赢利的分配。

则A是事实合伙人,仍需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但此时从双方协议和嗣后实践来看,A是事实上的有限合伙人,无需承担无限责任。

wStep5:

分析侵权责任承担。

A、B对亏损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协议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亏损。

最高院民法通则实施意见147条规定,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依据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之合伙人权利

(1)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

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合伙企业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向现有合伙人转让,则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行为无效,善意第三人的损失由行为人赔偿。

(2)分享合伙企业经营利润的权利分配方案如何确定?

(3)平等的合伙企业经营和管理权每个合伙人都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4)监督权和知情权所有合伙人,包括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均有权了解监督合伙事务执行,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异议权和撤销权合伙企业法31条规定的需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之合伙人义务w1.缴纳出资的义务;

w2.承担合伙企业损失的义务;

w3.执行合伙人忠实、诚信的义务,包括竞业禁止的义务;

(奥茨沃德诉莱凯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被告给回扣,无害习惯)w4.谨慎和注意的义务;

w5.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甲、乙、丙(均为普通合伙人)于2007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

三个月后,三人发生矛盾,乙要退出合伙企业并抽走自己的10000元资金。

甲、丙此时清查账目,发现此时亏损3000元。

到2008年4月,企业亏损达5000元,甲、丙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作处理。

债权人丁公司得知合伙企业解散,便找乙索取5000元债款,乙称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

丁找甲,甲称合伙企业是按比例承担债务的,自己只能承担800元。

问:

乙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

乙应否承担企业债务?

应承担多少?

甲的说法可否支持?

丁可以如何实现债权?

w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46条w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53条w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形式是无限连带责任。

w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91条w合伙企业解散应进行清算。

合第86条w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指合伙企业与企业以外的人之间的关系,在企业以外的人看来:

w1、每个普通合伙人在执行企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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