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第章金融法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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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货币的流通。
v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v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v基准利率基准利率v再贴现再贴现v再贷款再贷款v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二、商业银行法v商业银行:
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商业银行:
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业法人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v
(一)吸收公众存款;
(一)吸收公众存款;
v
(二)
(二)发发放短期、中期和放短期、中期和长长期期贷贷款;
款;
v(三)(三)办办理国内外理国内外结结算;
算;
v(四)(四)办办理票据承理票据承兑兑与与贴现贴现;
v(五)(五)发发行金融行金融债债券;
券;
v(六)代理(六)代理发发行、代理行、代理兑兑付、承付、承销销政府政府债债券;
v(七)(七)买卖买卖政府政府债债券、金融券、金融债债券;
v(八)从事同(八)从事同业业拆借;
拆借;
v(九)(九)买卖买卖、代理、代理买卖买卖外外汇汇;
v(十)从事(十)从事银银行卡行卡业务业务;
v(十一)提供信用(十一)提供信用证证服服务务及担保;
及担保;
v(十二)代理收付款(十二)代理收付款项项及代理保及代理保险业务险业务;
v(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务;
v(十四)(十四)经经国国务务院院银银行行业监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业务。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v设设立商立商业银业银行,行,应应当当经经国国务务院院银银行行业监业监督管理机构督管理机构审查审查批准。
批准。
v未未经经国国务务院院银银行行业监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业银行行业务业务,任何,任何单单位不得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在名称中使用“银银行行”字字样样。
v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规定的章程;
定的章程;
v
(二)有符合本法
(二)有符合本法规规定的注册定的注册资资本最低限本最低限额额;
v(三)有具(三)有具备备任任职专业职专业知知识识和和业务业务工作工作经验经验的董事、高的董事、高级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员;
v(四)有健全的(四)有健全的组织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机构和管理制度;
v(五)有符合要求的(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业务有关的其他有关的其他设设施。
施。
v设设立全国性商立全国性商业银业银行的注册行的注册资资本最低限本最低限额为额为十十亿亿元人民元人民币币。
设设立城市商立城市商业银业银行的注册行的注册资资本最低限本最低限额为额为一一亿亿元人元人民民币币,设设立立农农村商村商业银业银行的注册行的注册资资本最低限本最低限额为额为五千万五千万元人民元人民币币。
注册。
注册资资本本应应当是当是实缴资实缴资本。
本。
v商商业银业银行在中行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设立分支机构,立分支机构,应应当按当按照照规规定定拨拨付与其付与其经营规经营规模相适模相适应应的的营营运运资资金金额额。
拨拨付各付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营营运运资资金金额额的的总总和,不得超和,不得超过总过总行行资资本金本金总额总额的的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六十。
v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内依法进行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四、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v应应当当对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偿还能力、能力、还还款方式等情况款方式等情况进进行行严严格格审查审查,实实行行审贷审贷分离、分分离、分级审级审批的制度。
批的制度。
v借款人借款人应应当提供担保。
商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业银行行应应当当对对保保证证人的人的偿还偿还能力,能力,抵押物、抵押物、质质物的物的权权属和价属和价值值以及以及实现实现抵押抵押权权、质权质权的可行的可行性性进进行行严严格格审查审查。
v应应当与借款人当与借款人订订立立书书面合同。
面合同。
v商商业银业银行行贷贷款,款,应应当遵守下列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比例管理的规规定:
定:
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贷贷款余款余额额与存款余与存款余额额的比例不的比例不得超得超过过75%;
流;
流动动性性资产资产余余额额与流与流动动性性负债负债余余额额的比例的比例不得低于不得低于25%;
对对同一借款人的同一借款人的贷贷款余款余额额与商与商业银业银行行资资本余本余额额的比例不得超的比例不得超过过10%;
其他;
其他规规定。
定。
v不得向关系人不得向关系人发发放信用放信用贷贷款;
向关系人款;
向关系人发发放担放担保保贷贷款的条件不得款的条件不得优优于其他借款人同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类贷款的款的条件。
条件。
v借款人借款人应应当按期当按期归还贷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款的本金和利息。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法v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银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银监会v管理对象:
管理对象:
指在中指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设立的商立的商业银业银行、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农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银行。
行。
及及在中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设立立的金融的金融资产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管理公司、信托投资资公司、公司、财务财务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租赁赁公司以及公司以及经经国国务务院院银银行行业监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督管理机构批准设设立的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监督管理督管理。
六、证券法v证劵法调整因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而产生的证劵法调整因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v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股票、公司股票、公司债债券和国券和国务务院依法院依法认认定定的其他的其他证证券的券的发发行和交易行和交易。
七、证券发行一、一、公开公开发发行行的条件的条件:
v向不特定向不特定对对象象发发行行证证券的;
券的;
v向特定向特定对对象象发发行行证证券累券累计计超超过过二百人的;
二百人的;
v法律、行政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规规定的其他定的其他发发行行行行为为。
v非公开非公开发发行行证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劝诱和和变变相公开方式。
相公开方式。
二、证券发行的核准二、证券发行的核准v受理受理v审核审核v核准核准三、新股发行的条件三、新股发行的条件v具具备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组织机构;
机构;
v具有持具有持续续盈利能力,盈利能力,财务财务状况良好;
状况良好;
v最近三年最近三年财务财务会会计计文件无虚假文件无虚假记载记载,无其他重大,无其他重大违违法行法行为为;
v经经国国务务院批准的国院批准的国务务院院证证券券监监督管理机构督管理机构规规定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条件。
四、公开四、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v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人民不低于人民币币三千万元,有限三千万元,有限责责任公司的任公司的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人民不低于人民币币六千万元;
六千万元;
v累累计债计债券余券余额额不超不超过过公司公司净资产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的百分之四十;
v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润足以支付公司足以支付公司债债券一年的利息;
券一年的利息;
v筹集的筹集的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产业政策;
政策;
v债债券的利率不超券的利率不超过过国国务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v国国务务院院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发行公司行公司债债券:
前一次券:
前一次公开公开发发行的公司行的公司债债券尚未募足;
券尚未募足;
对对已公开已公开发发行的公司行的公司债债券或者其他券或者其他债务债务有有违约违约或者延或者延迟迟支付本息的事支付本息的事实实,仍,仍处处于于继续继续状状态态;
违违反本法反本法规规定,改定,改变变公开公开发发行公司行公司债债券所券所募募资资金的用途。
金的用途。
v教材教材P226-1八、证券的承销v发发行人向不特定行人向不特定对对象象发发行的行的证证券,法律、行政法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规规定定应应当由当由证证券公司承券公司承销销的,的,发发行人行人应应当同当同证证券公司券公司签订签订承承销协议销协议。
证证券承券承销业务销业务采取代采取代销销或者包或者包销销方式。
方式。
v承销协议的自愿性承销协议的自愿性v证券公司核查义务证券公司核查义务v向不特定向不特定对对象象发发行的行的证证券票面券票面总值总值超超过过人民人民币币五千万元的,五千万元的,应应当由承当由承销团销团承承销销。
承。
承销团应销团应当由主承当由主承销销和参与承和参与承销销的的证证券公司券公司组组成。
成。
v证证券的代券的代销销、包、包销销期限最期限最长长不得超不得超过过九十日。
九十日。
v证证券公司在代券公司在代销销、包、包销销期内,期内,对对所代所代销销、包、包销销的的证证券券应应当保当保证证先行出售先行出售给认给认购购人,人,证证券公司不得券公司不得为为本公司本公司预预留所代留所代销销的的证证券和券和预预先先购购入并留存所包入并留存所包销销的的证证券。
券。
v股票股票发发行采取溢价行采取溢价发发行的,其行的,其发发行价格由行价格由发发行人与承行人与承销销的的证证券公司券公司协协商确定。
商确定。
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v股票股票发发行采用代行采用代销销方式,代方式,代销销期限届期限届满满,向投,向投资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拟公开公开发发行股票数量行股票数量70%的,的,为发为发行失行失败败。
发发行人行人应应当按照当按照发发行价并加算行价并加算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还股票股票认购认购人。
人。
案例v案情:
甲上市公司欲案情:
甲上市公司欲发发行新股行新股6000万股,由乙万股,由乙证证券公司包券公司包销销,约约定承定承销销期期为为120天。
承天。
承销销期期间间,乙公司,乙公司为为本公司本公司预预留留500万股。
本次万股。
本次发发行行中甲公司的招股中甲公司的招股说说明中关于公司利明中关于公司利润润部分有虚假部分有虚假记载记载,使投,使投资资者因此而受者因此而受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