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金融法指导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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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课程内容较多,违背教材的方法是不足取的,更主要的是能够理解教材内容并在实际中运用。

因此,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把握教材中各章节的重点。

尽管自学考试出题范围较广,各种题型纷繁复杂,但亦有规律可循。

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

这里的重点突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

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贷款法律制度、信贷担保法律制度等等。

二是各章重点。

每章的具体内容较多,但各章有各章的重点问题。

如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一章中,其重点是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等。

再如第七章储蓄管理法制制度,重点是第三节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四节储蓄管理条例。

三是具体的重点问题,如担保的方式、中国人民银行的负债业务及资产运用业务的基本内容、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等等。

四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金融本身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会起到加速或抑缓的作用。

制订金融法的目的就在于使金融活动纳人法制的轨道,学习金融法的目的。

则是通过学习,以理论指导实践。

加上金融体系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就要学员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好金融法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出题点。

但由于自学考试测试的实际问题是不固定的,这就要求学员更全面地了解有关具体规定。

为帮助大家学习金融法课程,下面就各章重点及难点问题作一简单提示。

第一章第一章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金融市场准人的审批者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中国人民银行设总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分支机构。

它的总行和分支机构共同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为了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中央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专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有关货币政策的咨询建议机构。

其职责是综合分析我国和国际上的宏观经济形式,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控制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讨论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讨论有关调整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协调有关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关系等。

它的咨询建议是全体会议的共同决议。

为贯彻执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实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可以采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及外汇等。

这些加上中央银行的经理国库和清算业务,可以将其业务划分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两大类。

中央银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坚持不追逐利润、不从事普通银行业务、业务管理和业务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其金融监督的职能,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央银行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为保证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中央银行可采用金融市场的准人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业务范围、分业经营等多方面的监管等方法,采取金融许可证审批等直接手段和公开市场业务等间接的监管手段,并以宏观性、科学性、统一性为原则,采用表格式、基层化与集中型的模式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查与统计。

中央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制度,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审计部门的监管。

本章是金融法的重点章节。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熟悉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及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工具,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以及监管的目的、手段和范围等,把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

(1)基础知识:

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中央银行的监管目的、手段及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任期及职责等。

(2)重点及难点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责及组织形式;

货币政策委员会性质、组成、任期及职责;

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的负债业务及资产运用业务的具体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业务的限制性规定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业务所应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章第二章银行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货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是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设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并可按经济区划和业务与成本核算来设立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实行总分行制,其总行与分支机构的设立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依法设立,取得参与金融活动的法定资格,在从事其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应遵守商业银行法的相关业务规定,在贷款管理方面,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并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遵守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规定,同时不得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在从事其他业务方面,也应当奠定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应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基于其行政权力,按照一定程序对其接管,接管的期限不可超过两年。

本章是金融法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了解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划及其他业务规则,了解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及业务范围,弄清有关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律规定。

(1)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商业银行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特点;

政策性银行的范围及地位;

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的终止及清算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

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及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商业银行贷款的一般规则的内容;

商业银行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规则的内容;

物质担保原则的基本含义;

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涵义;

银行的结算纪律;

商业银行法对关系贷款的具体规定;

有关商业银行接管的具体规定等。

与此同时,学员还应当注意本章知识与实际相联系,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及案例。

第三章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三章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外国资本为主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商业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投资银行等。

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逐步出现并日渐增多,标志着我国经济进步和改革开放的程度。

外资银行进人我国金融领域,有利于我们吸引外资,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及为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经验。

但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从事金融业务的目的主要是获得利润,这就须要求它遵守我国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国金融法律,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并开展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范围及法律地位,掌握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弄清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

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范围及法律地位;

外资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

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的主要内容;

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内容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

有关外资金融机构解散与清算的规定;

对外资金融机构国际、国内监管的主要内容等。

第四章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财务公司等,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依法在城市市区内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信托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在金融领域,信托投资公司经营此类信托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突破了传统租赁的特点,兼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功能。

证券公司是由证券主管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保险业由于其具有融资的功能,保险机构也是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

财务公司是由企业内部各成员单位人股,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一种多种股份有限公司本章主要介绍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的内容。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了解其业务范围及对其经营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内容。

城市信用合作社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关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及设立条件;

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的程序;

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管理的内容;

信托业的概念及特点;

信托业的分类;

信托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金融租赁的概念及特点;

金融租赁的形式;

证券公司的概念及业务范围;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等。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农村信用社的接管和终止;

信托机构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信托业风险分担规定的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金融租赁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及风险分担的规定等。

其中,学员还应当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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