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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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从2015年开始,中央纪委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报表类型中增加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项目,虽然看似一个小小的变化,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四风”突出问题及查处重点的变化。

与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相比,这类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加之近10多年来津贴补贴政策的变化较大,此类问题违纪行为法纪关系复杂,涉及违纪主体多样等因素,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不易把握。

下面,我就“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与大家一起进行学习探讨。

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发放的情况及现状

(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情况。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但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

但由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地区之间相互攀比,一些地方的津补贴甚至超过了正常工作收入,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1.从2005年6月开始,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布署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各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准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自行设立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费开支范围和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以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2.为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

2013年2月下发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都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做出禁止性和处分性规定。

3.2013年8月1日,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出台《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把党内规定转化为政府规章,进一步增强了约束力,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敲响了警钟,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

(二)津补贴或福利发放现状。

发放津贴补贴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

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然而,违反规定触碰“红线”者仍屡见不鲜。

如:

2013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12年度审计报告时说,对53户中央骨干企业的审计调查发现,一些企业违规发放补贴、购买商业保险等达到5.57亿元。

另外,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4月19日公布的情况看:

2016年1-3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8788起,处理12236人,给予党政纪处分9361人。

其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2174起,处理322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2632人,该类问题已经连续5个月位居榜首;根据省纪委网站4月20日公布的情况看:

2016年1-3月,全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88起,处理11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87人。

其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29起,处理35人,给予党政纪处分29人,该类问题1、2月排名最高;从我州查处通报情况看,2015年以来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8起,处理4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7人。

其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12起、占42.86%,处理20人、占47.62%,给予党政纪处分7人、占41.18%,该类问题占近一半比例。

由于公务员工资制度还不够合理,存在总体收入偏低,部门、地区、职位实际收入差别较大的情况。

所以,通过一些虽违规却有“合理性”的津贴补贴来弥补,实际上获得了人们的一定理解和支持。

看似是为了集体成员的利益,其实许多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上重视不够,导致党的十八大之后此类问题仍然易发多发。

同时,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治理,主要原因还在于违规成本太低,一些机关单位财务制度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等。

这就需要不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加大预决算、“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斩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链,从源头上铲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土壤和条件。

更需要刚性的制度约束、严厉的惩戒机制。

二、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构成要件

(一)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纪主体及主观方面

1.违纪主体。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类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可以看出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主体为:

A.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B.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经费来源由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

C.另外,无论何种形式的国有企业和基层组织,原则上都可以成为违规发放过节福利的主体。

2.违纪主观方面。

A.对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政策规定理解把握不够准确,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

B.明知有禁止性规定,仍然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顶风违纪。

C.以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为名,虚报、骗取财政资金。

(二)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纪客体及客观方面

1.违纪客体。

A.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中:

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

B.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这就涵盖了国有及民营各类企业的发实物及购物卡、消费券行为。

案例:

在担任砚山县委书记,文山县委书记,文山州委常委、副州长,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违反财经纪律,安排工作人员采取虚列印刷费支出,虚增采购物资数量,虚构租用人口普查用房等方式,套取中央、地方专项资金及单位行政经费900余万元设立“小金库”,用于送礼、购买车辆及发放职工福利等支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影响,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600余万元。

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给予姚堂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违纪客观方面。

A.相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事项不够具体明确。

B.集体研究决策时已经提出反对意见等其他方面。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具体情形和构成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禁止的津贴补贴。

目前可以发放的津贴补贴共有统一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四类,每一类都有具体的项目和标准;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如:

特殊岗位津贴,要按实际工作岗位发放,不得普遍发放;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中组部、人事部2008年印发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对于公务员受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一定金额的现金,除此之外,不得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超出标准发放奖金;其他非专门针对公务员群体的评先表彰,如:

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依照有关规定发放;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如:

当前改革性补贴已包含通讯、交通、住房、物业管理补贴等项目,财务上就不应再出现或列支发放相关费用;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如:

当前有政策明文规定的只有警察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可以发放补贴,实行每月包干500元或550元标准计发,其他机关公务员即使有加班情况也不能发放加班补贴;没有休年休假的补贴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中纪发〔2006〕17号等文件规定,改革性补贴等发放标准都应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标准;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按照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来计算,二者都不能擅自提高和扩大;

8.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中纪发〔2006〕17号通知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如: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可以用工会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可以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可以在工会会员生日时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等等,但实际操作时都应严格遵守按照省总工会明确的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这一项是具有延展性、有扩大解释未列举项目的空间,要注意留意把握新的禁止性规定事项。

如:

有的机关食堂,单位补助就餐费,价格相仿,但品质却相差很大;有的套取未休年休假补贴作为奖金发放;还有的自定政策放发各类奖金和补助等等。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调查取证

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规范后继续以有价证券、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的调查,要及时提取单位研究的会议记录、资金来源、发放形式、时间、发放人员名册、金额、依据、项目、标准、范围、报销凭证、经办人、审批人等,及时固定证据(具体调查方法、程序等,前面几个专题已经讲到,内容大同小异这里不再重复),这里着重讲解调查重点和应注意的事项。

(一)调查重点

1.发放项目。

如果只是以津贴补贴的名义,实体上并不具有政策上的依据,则可能涉嫌接受礼金或受贿问题。

(1)发放津贴补贴项目是否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

(2)发放津贴补贴项目是否有政策依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发放情形。

(3)是否有自定政策、自设奖励项目,违规发放如安全生产奖、招商引资奖、宣传报道等奖项,以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情况。

案例:

自定政策发放奖金,个人领取100余万元。

,在担任省电视台台长、省广播电视局局长、省新闻出版局局长、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规持有高尔夫球卡,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财经纪律,自定政策发放奖金,其个人领取100余万元;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200余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贿赂800余万元。

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发放资金来源及性质。

(1)调查中要注意区分:

有的虽然是资金来源合乎规定,但存在津贴补贴发放违背政策、规定的问题;有的是属于应当发放津贴补贴,而只是所发放的资金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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