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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也就是从双方当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此时,当事人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才生效。
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实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敬明和学东婚后,敬明的父母购买一套房屋供二人居住,房产证只登记敬明的名字,有关证据认定敬明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应该认定为明确只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
现世房价居高,年轻夫妇往往负担不起房价,而父母为子女买房往往掏空家底。
而现在离婚率颇高,因离婚损失一半的家产是让老父老母无法接受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配偶赠与,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问题:
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
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VS夫妻之间房产赠与:
为什么实践中第一个赠与不可以撤销,第二个赠与可以撤销?
第二个赠与是单纯地赠与,与第一个赠与的性质并不相同。
两种情况: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
可以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8条: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
物权法: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原则上不能撤销。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孳息”一词应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
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
孳息罗马法分为天然孳息,加工孳息,法定孳息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得;
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
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一方婚前所有果园中的果树,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管理,该果树所结果实就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国民法典成为人工孳息)婚前买房用于居住的增值婚前买房用于开公寓酒店,进行出租的收益婚前古董,黄金的增值婚前的果园的收入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的增值部分经营性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动增值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基于原物交换价值,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产生的增值为个人财产,自然(被动)增值一般为个人财产。
离婚时一方或者双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处理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出卖给他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善意购买: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同时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践中的案例:
有配偶的一方瞒着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
我们认为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所规定的情形。
因为不属于第三人善意购买。
根据合同法第51条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问题: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我们认为是无权处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17条:
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
“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共有财产的存在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关系是一个整体,在夫妻关系没有解除或者重大理由的时候,夫妻共有财产不可分割,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德国民法典:
配偶一方不得处分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和在属于共同财产的各个标的中的应有部分。
瑞士民法典:
任何配偶一方不得处分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有配偶的一方瞒着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属于转移。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如何处理。
该房产实际上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
买受人与银行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
婚后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依据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