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第五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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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第五稿).doc

宁波江北洪塘街道

2011年5月

宁波江北洪塘街道区域工资集体合同

为了保障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经洪塘商会(本区域企业业主方代表)与洪塘街道总工会(区域全体职工方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提的区域职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包括以各种形式支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不包括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及其他非劳动报酬收入。

第二条工资分配制度。

区域内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和计件、计时工资等区域内企业存在的各种工资制度。

第三条区域内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高劳动报酬在企业分配中的比重。

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不断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提高的工资增长和激励机制。

2011年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不低于5%的增长幅度,根据本企业实际盈利情况对职工工资进行增长。

第四条本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商会或区域工会均可以向对方提出要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1、本地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

2、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

4、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企业劳动生产率等。

第五条本区域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在本地政府颁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至5%,2011年最低月工资为1323.1元。

第六条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

1、区域内企业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

2、区域内企业有权自行确定本企业月工资支付日,应在企业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

3、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七条区域内所辖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职工的工资。

下列情况之一的,所辖企业与本企业工会协商一致并制定有关制度,可以扣除或扣缴职工的工资: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职工矿工或事假的,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按所辖企业有关病假待遇规定的;

5、法律规定和约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企业依照规章制度扣除职工工资的,每月扣除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应得工资额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区域内企业在国家法定时间外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第十条加班的工资报酬计发基数不低于下列口径计算,且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根据计件单价作为计算基数;

3、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工资。

4、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总额70%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的换算公式为: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十二条区域内企业在每年高温期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按双方约定的高温津贴向职工如期发放。

第十三条区域所辖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作贡献。

企业应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工会职能,并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保障工会女职委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的待遇。

第十四条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巡视代表,在履行巡视职责时,享受职务津贴,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成员由区域双方协商代表组成,每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1、国家或本市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

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员工实际工资水平较大时;

3、因外部因素致使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第十七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1、因不可抗拒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

2、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十八条各企业违反本合同,给行业和员工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工会违反本合同,应按工会章程和工会工作条例承担未尽职责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合同签定或变更、提前终止,应提交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工会联合会主席代表员工与区域企业代表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对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员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区域所辖企业依据本合同,结合企业自身实际,通过与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协商,签订区域工资合同认可书,并就本企业工资分配事项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工个人与区域所辖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区域工资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区域行业商会与行业联合工会签订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的,该行业应当优先适用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份,企业存档一份,企业工会存档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从2011年5月12日到2012年5月11日止,期限为一年。

 

区域企业方首席代表:

   区域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关于对洪塘区域工资集体合同认可协议书

经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协商,对本区域工资集体合同予以确认,在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条件下,就本企业工资分配事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1、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

2、工资标准:

3、企业根据各类人员不同岗位性质,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为:

4、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为%。

5、工资的支付时间为:

每月日。

6、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发标准:

7、其它内容(如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带薪年休假等根据企业情况选择)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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