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人员考核评价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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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员工考核制度,把握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对员工的工作情况做出准确的评价,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为今后教育培训、工作调动以及提薪、晋升、奖励、表彰等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员工的考核。
第2章工作程序
第3条员工
员工的主要考评人是员工的直接上级,占该员工考核系数权重的70%,其次是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占该员工考核系数权重的30%。
如部门负责人即是员工的直接上级,则部门负责人占该员工考核系数权重的100%。
第4条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考评人是公司分管领导,占其考核系数权重的70%,其次是总经理,总经理占其考核系数权重的30%。
如总经理即是该部门负责人的直接上级,则总经理占其考核系数权重的100%。
第5条副总经理
总经理是副总经理的考评人,占其考核系数权重的100%。
第3章考核方法
第6条考核内容分制度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情况两部分。
制度执行情况权重为20%,工作完成情况权重为80%,总基准分100分对应基准系数为1.0。
第7条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员工月度绩效工资额=员工月度基准绩效工资额×考核系数(制度执行情况+工作完成情况)。
第8条考核标准
1.制度执行标准(基准分为20分)。
(1)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
(2)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
(3)遵守公司行政制度,严格执行公司行为规范及办公程序。
(4)遵守公司人事制度,按时打卡上下班,无迟到、早退、旷工、违纪行为。
(5)遵守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
(6)严格执行会议纪要中有关工作要求。
(7)遵守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2.惩罚规定。
原则上,违反公司《制度执行标准》的员工,第一次予以当面警告,第二次在例会上通报批评,第三次发放《员工处罚通知书》,并扣除4分。
如规章制度中已经包含违规的相应处罚,则不做重复处罚,但发放《员工处罚通知书》。
三次收到《员工处罚通知书》的员工,公司可以予以辞退。
对于违反国家、地方条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第一次即发放《员工处罚通知书》,并视情节,最高可以全部扣除制度执行标准的基准分20分;情节非常严重的,直至辞退。
3.工作完成标准(基准分为80分)。
(1)热爱公司,敬岗爱业,不损公肥私。
(2)坚决执行公司重大决策。
(3)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按时完成计划及总结。
(4)工作勤奋,身先士卒,无拖拉、推诿现象。
(5)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工作质量符合本岗位要求,并不断提升。
(6)爱护同事,互敬互助,不损人利己。
(7)能够团结同事,并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妥善解决;能够与其他部门团结协作,并保持经常沟通;能与外联合作单位沟通、协作,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8)能优质完成领导例会工作要求及下达的临时性工作。
(9)能够自觉学习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按时参加公司举办的业务培训。
(10)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
4.惩罚规定。
原则上,违反公司《工作完成标准》的员工,第一次予以当面警告,第二次在例会上通报批评,第三次发放《员工处罚通知书》,并扣除2分。
三次获得《员工处罚通知书》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
情节严重的第一次即可发放《员工处罚通知书》,并扣除2分。
对于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盗取公司经营管理资料、徇私舞弊、故意破坏公司财产,对公司或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最高可全部扣除制度执行标准的基准分80分,并视情节,直至辞退。
第9条员工达到下列工作标准,公司可以予以奖励,并发放《员工奖励通知书》。
1.超额完成公司经营计划指标。
2.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
3.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或增强公司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4.其他事项,根据管理需要及所造成的影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4章考核周期
第10条月度考核
次月5日前,根据各员工本月工作情况,按照《制度执行标准》和《工作完成标准》进行考核。
填写好绩效工资系数表后交人事主管,人事主管根据该表,核算员工本月的绩效工资。
第11条年终考核
1.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部门负责人的年终考核工作。
2.其他员工的年终考核,由人事主管将员工按照月度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其平均分值作为员工年终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薪资调整、岗位调整、晋升、培训的参考依据。
第5章考评结果确认
第12条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填发奖励或处罚通知单,经当事人确认后报人事部复审,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由人事部执行奖惩结果。
第13条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员工,由人事部根据具体情况填发奖励或处罚通知单,经当事人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由人事部执行奖惩结果。
第14条当事人必须在发出的奖励或处罚通知单上签名确认,否则,由两个或以上证人签认,该通知单才被视作生效。
第15条凡奖罚分数超过4分,必须附书面报告,送人事主管核实,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第16条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还需按实际金额进行补偿,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17条如果员工对处理意见不服,可通过人事部人事主管向公司上诉,申诉将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申诉人。
第18条公司的决定是最终的裁决,不得异议。
第19条考评结果只对考评负责人、被考评人、人事主管、(副)总经理公开。
第20条任何人不得将考评结果告知无关人员。
第6章其他事项
第21条在第一次开展考评工作前,有关参加考评的负责人要参加培训。
第22条公司的绩效考核工作由人事部统一负责。
第7章附则
第23条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定,解释权与修改权归人事部门所有。
第24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